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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最佳配置优化工具包和15个问题解答,搞定你关心的年终奖个税申报!

马军生 财税闲谈 2023-02-24

笔者前几天撰写了一篇

优化个税的年终奖最佳配置表出炉!惊天发现,年终奖不要超过66万元!

在原有年终奖测算Excel表基础上,这几天经过优化和完善,正式完成了《年终奖优化工具包V1.0版》。


各位有需要的朋友可在公众号回复关键词“年终奖”或加入“财税闲谈会”微信群索取。



为了更好使用年终奖工具包,请了解年终奖相关研究结论和问题解答。


关于年终奖的几个核心结论:

第一、最佳年终奖配置,不能超过66万元。实际发放年终奖超过66万时,务必只对66万元使用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其余超过66万的部分,并入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第二、对超过66万元年终奖全部使用年终奖单独计税的,将会吃亏。

第三、单独计税的年终奖最佳配置,主要几个固定数字,0元、36,000元、144,000元、300,000元、420,000元、660,000元。在某些区间,会存在最优年终奖的多个解。

"第四、有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相比取消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最多能节省个税103,410元。

第五、对高年终奖的人士,譬如超过96万元的年终奖全部使用一次性计税政策,相比最优设置,可能会损失88250元。



年终奖优化配置常见问题解答


1、有人认为年终奖最佳配置的前提,是要对年度总收入有准确预测,但年初发年终奖报税时,很难预测全年收入,所以这个年终奖税收筹划意义不大。马老师,您觉得呢?

答:请看《薪酬区间》这张表,最佳年终奖配置对收入预测的准确性要求非常低,比如14.4万元这个最优配置,适用范围在税前年总收入35~82万都可以使用;而税前年总收入在160万以上,比如年薪1500万的任泽平,闭着眼睛直接用66万这个最优配置就可以了,根本不用去预测年收入波动。

年终奖一般在次年年初发,所以只要年终奖数字确定了,后面的总收入大体是能预测的,相对波动是比较小的。


过去旧个税法下,按月计税,年终奖最佳配置需要对年收入比较准确预测;新个税法按年计税,年终奖最佳配置已不需很准确预测,不要被固有思维限制。


注:X值是稳定的,根据社保和附加扣除不同,个人税前年薪Y的区间会不一样,建议使用工具测算最优年终奖


2、我预计的年总收入,处于《薪酬区间》两档最佳配置的临界点附近,就尴尬了,到底应该选哪一档最优配置?选错了,到时实际总收入落到相邻区间,会不会很糟糕?


答:选哪一档都可以,对最终个税税负影响并不大,在临界点附近的收入,可采用相邻两档最优配置试算可以看出,就算最后实际收入与预期错档,只要收入偏离不是很大,个税税负很接近。因此,可根据收入最可能波动情况,理性选择选择即可。总之,有事先筹划,即使实际收入落到另外一档,不能达到最优,也还是可以达到次优的,比不筹划要好很多。


3、同一笔年终奖,人为分成两块,选用不同方式计税,税务局是否会不同意?是否违反税收政策?

答:税务上基本不存在风险。基本工资、月度奖、十三薪、年终奖等等,都是工资薪金所得,税务上是以实际发放日期,来确定归属哪个期间,2019年可能发2018年终奖、也可能发当年年终奖、也可能根本没有年终奖。

旧个税法下,按月计税,所以给了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否则税率太高不合理;新个税法下,按年征税,本来是可以不再给予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的。考虑到广大纳税人利益,税务总局给了三年过渡期,可以继续使用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


在操作上,年终奖还是可以按照薪酬制度正常发放或分两次发放,只是个税申报时,在个税系统里,一部分以年终奖来申报(年终奖最优水平);其余的年终奖,和当月的其他工资及奖金合并申报即可,完全是合规的。


当然,为最稳妥起见,企业发放年终奖时,也可以由原来一次发放,分开到两个月发放,由于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每年只能使用一次,可选择最优水平那个作为年终奖,另一个必须而且只能并入综合所得了。


4、对年终奖进行优化,是否要改变薪酬制度、薪酬结构?操作起来是不是很麻烦,公司人事和财务不愿做怎么办?


答:首先还是要说,新个税法下的年终奖最佳配置,比过去要简单很多,不需要改变薪酬制度、薪酬结构、奖金发放方式,只需要在个税申报时,按照测算结果,来选择最优申报方式即可。


当然,对人力资源和财务来说,肯定会增加一些工作量,毕竟要进行大量数据测算,判断最优水平;另外,普通员工并不理解个税政策,沟通起来可能麻烦;而且万一因为种种原因,税收筹划后个税负担反而增加,人事和财务会吃力不讨好。


所以,对一些国有单位,这种年终奖优化方案是否能够落地,要看各个单位自身意愿。但这套方案本身是可行的。 如果觉得推行难度大(其实不大),也可以考虑只对高收入群体筹划,这样沟通成本低,操作容易,节税效果也明显。低收入群体,年终奖是否筹划影响不大。


5、年初发放年终奖时,如果因为优化配置,将年终奖很大一块,切出去并入综合所得纳税,是否会导致年初预扣预缴税金远高于年终奖全部单独计税的情形?这样员工因为多扣税而有意见?


答:年终奖最佳配置方案,是站在全年个税总税负角度来筹划,测算时并没有考虑纳税时间进度,具体各企业在运用这个工具时,可加以考虑。如果预扣预缴税金较大,通常是高收入群体,和他们讲清道理,年初预扣预缴的税金多,后续月份的扣缴税金就少,一般不会涉及到要退税,只是提前几个月缴纳了而已,企业可根据工资发放进度,具体再做分月税金缴纳测算。


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文件规定年终奖有两种方案,马老师为何说还有第三种方案,第三种方案符合税收政策吗?"


答:不要被固有思维限制住。税上,采用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只能使用一次,但也给予你选择权,可以放弃使用;如果企业多次发放年终奖,或既有年终奖也有十三薪之类,税法也不允许你把不同时期放的年终奖合并到一起,使用年终奖计税政策。所以,税法上报税的“年终奖”概念与实际的“年终奖”,有可能是重合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理解了这个,就可以有无数个组合,把年终奖任意比例(0%~100%)来作为年终奖申报都是可行的,这也是年终奖优化的空间所在。


7、老师,你讲了这么多,我们单位从来不发年终奖,这个优化工具包和我有毛线关系?

答:毛线关系是没有,但几毛钱甚至几千块钱的关系可能还真有。从来不发年终奖的员工也可以一样筹划。正如上个回答里说的,税法上的“年终奖”(税法上的叫法是“全年一次性取得奖金”)和薪酬制度里的“年终奖”不是等同的概念。

比如你每月税前工资5万元,偶尔还有月奖或季度奖,但公司从不发年终奖。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自己给自己创造年终奖,将月度工资(或平时工资)里切出一部分来,给自己创造一个“年终奖”,安慰一下受伤的心灵,当然,最主要的是也能省税。


不过,这种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只能使用一次,选择什么时候用,要把握时机,最好是某个月收入超过或相对接近你的最优年终奖水平(利用本工具包测算了解一下自己的最优年终奖水平),进行使用,也可和单位商量一下,把月度薪酬推迟发放,积累起来创造一个“年终奖”进行发放。


8、马老师,你的年终奖文章也看了,工具也学会了,现在就差66万年终奖了,怎么办?

答:这题太难了,谁出的,下一题。 开个玩笑,现实中年终奖能超过66万的毕竟是非常少,对大多数年终奖没超过的人来说,都有筹划必要,否则年终奖选错计税方式,或者偏离年终奖最佳配置,本来过年可以加个鸡腿的钱就飞了。


9、有人说年终奖筹划不用搞那么复杂,主要是判断单独计税还是计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时,注意不掉入陷阱区间就可以。你觉得呢?

答:这种观点是对现行年终奖计税政策的复杂性认识不够。目前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在算法上存在一定缺陷,再加上年终奖税收申报时,是可以对年终奖进行切分申报,这样的话就有很多种变化,所以并非这么简单,有很多筹划之处。


10、从税收角度来说,年终奖和日常工资之间配置,是不是相当于把总收入分成两块,往两个池子里放,只要两边的计税边际税率一致时,就符合年终奖最佳配置了?


答:这种观点逻辑上看起来似乎很对,包括不少税务老师也是这么认为的。在交流中,不少专家认为年终奖进行税务筹划很简单,不要把问题搞复杂化了。


但我想说,上述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很多人误认为年终奖金额到了哪一档,适用税率就是年终奖的边际税率,但这个并不是真实的边际税率。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年终奖最佳配置不超过66万元,按道理说,年终奖66万元到96万元时,适用税率是35%,而年终奖和综合所得在年度超过96万元,最高一档税率是45%。 对年收入上千万元的人,把综合所得最高一档45%的一部分收入挪到年终奖里,不是能够降低税负吗?


但答案却是否定的,原因在于超过66万的年终奖,虽然适用税率是35%,但由于年终奖计税的速算扣除数只使用一次,导致超过66万的年终奖,增加的个税与增加的奖金额相除,在高于66万元的任何一个点上,都是高于45%的。所以,最优选择就是年终奖不要超过66万元,超过的部分计入综合所得更划算。如果不这样筹划,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对高收入群体来说,基本是没有节税效应的。按最优配置筹划,节税103410元;不筹划直接使用年终奖单独,节税15160元。不筹划是辜负了税务总局给予纳税人优惠政策的美意。



说到这里,想起一个会计学教授对学生讲过的话:“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太复杂,如果你觉得你看懂了,那是因为你没有认真看”。其实,我也想说一句:“年终奖计税有些复杂,如果你想得太简单,那是你没有实际地去测算,按自己的想象去认知。”


11、年终奖特殊计税政策,现在年终奖发放报税时纳税人予以选择,汇算清缴时可否做二次选择?

答:目前政策还没有明确说可以,所以最好按不能做二次选择来做准备。从道理上来说,给予二次选择也是合情合理的,但不要把希望寄托在这个政策上。


12、由于年度收入事前难以预测,年终奖税负能否真正实现优化,主要还是看税务局能否给予二次选择权,这个观点有道理吗?

答:这个观点我不赞成,前面几个回答已经说了,年终奖最优配置并不需要准确预测收入;其次,就算税务局给予二次选择权,意义并不大,因为给予二次选择权,只能把年终奖整体并入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年终奖税务筹划的关键,是申报时选择合理的单独计税年终奖水平。在初次申报时,是可以对实发年终奖按照最优比例切成两块申报的,一旦申报了,二次选择时就只能整体变更,那基本没有办法达到最优配置了。


13、老师,你讲的这些结论,看了我也不太清楚到底对不对,能不能给我们讲一下背后的原理?

答:背后原理这事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其也简单,并没有那么玄乎。所以,想通了就不是问题,问题是你想不通。


对大多数人来说,你真的愿意花这么多时间,来思考这个破事吗?既然不愿意,那我何必花那么时间来和你讲原理呢,所以我直接告诉你结论和工具,你去操作就可以了。人生有限,不是每件事都值得你花时间想通。当然,有少数人咸萝卜吃多了,非要想搞懂背后的原理,那我告诉你,主要原因就是过去出台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在算法上存在一定不够合理之处(速算扣除数只使用一次),从而导致年终奖最佳配置的一些结论,听起来是有点反逻辑、反常识,而一些听上去符合逻辑、符合常识的观点却是错误的。


其余的,你自己去化时间去琢磨,无论想通与否,不要再再来问我原理。实在要问,先打66万,这让我想起最近看到的一个虚构的段子,说空客空客用肉鸡大炮,测试飞机的驾驶舱玻璃,结果杀伤力太强,找不到解决办法,去问波音的工程师

想通了,原来就是这么简单,就和哥伦布把鸡蛋能立在桌子上一样。但没想到之前,可能会走很多弯路,去发现新大陆。


14、终极一问:马老师,我是王会计,有个问题请教您,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义务,交税光荣,逃税可耻,交税越多,说明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年终奖拿得多,多交点税也是应该的,我还巴不得能有机会多交税呢,说明我挣得多。你怎么老是琢磨节税的事呢,说直接点,就是挖国家墙角啊,有这个时间,你去干点正事不是更好,对社会贡献也能更大。国家培养一个博士也不容易,奉劝您多研究些对社会有用的事,不要老想着少交税,国家需要的是能创造价值的人,你做的这些,没有增量价值啊。所以,你费时费力做的这个年终奖优化工具包,意义何在?

答:超纲了,下一个。


15、最后一问:老师,您好,我是下一个小王,我还是想问您,意义到底在哪里?

答:好吧,终极一问还是逃不过。这个其实是我自己对自己的发问。


说一下我的几点思考:

一、年终奖优化配置也好,税收筹划也罢,节税方案应该是满足税收遵从度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合法,合理这事每个人会有不同判断,在合法前提下力求合理吧。


二、研究这些税收政策和方案,是否属于钻政策漏洞,对社会无益甚至是负价值?首先,要提高社会税收遵守度,那必须有一批人熟悉税收政策,如果对税收政策都不了解,谈何遵从?在和企业交流时,我从来不会去鼓励企业去违法偷漏税,但对符合税收政策的可以不交或少交的,那也应当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比如国家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给予减免税政策,结果小微企业不利用这些政策,非要也按大企业的税收政策多交税,那岂不是相当于让国家税收政策失效,发挥不了政策作用。


还比如,新个税法出台了多项附加扣除的各种规定,也是希望有导向作用,研究税收政策并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政策,才能更好达到税收目标;其次,如果税收政策本身存在缺陷或不合理之处,那利用这种不合理少交税,是否应该?我觉得虽然这种行为不一定提倡,但也不应该反对,正因为有人去研究和发现税收政策的不足,才能更好地完善税收政策。税收是国之重器,不合理税收制度会妨碍经济发展,研究和完善税收政策,对整个社会也是有非常大的帮助的。


三、这些税收优化方案,就算我不去研究,企业和个人非常关注,市场上各种靠谱不靠谱的培训、咨询筹划可谓鱼龙混杂,利用自身专业研究并做些普及,如能让企业少走点弯路或节省点精力资源,何尝不是一种贡献。我不敢说自己一定就比别人靠谱、比别人专业,但至少能通过相互竞争和共同促进,产生更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和服务。 


四、从个税来说,利用年终奖优化方案,如果能让工薪阶层少交税,是否挖国家墙角、损害社会整体利益?那这次给予三年过渡期的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希望给予纳税人优惠,少收点税,否则就没必要出台优惠政策,就可以多收税,所以,利用年终奖计税政策也是符合政策导向的;其次,各类节税方案,节省的税留在工薪阶层或企业,相比把这些税交给政府,到底哪个对社会发展更有利?这个取决于钱放在哪边花更有效率,现在国家一直也在提出降税,就是意识到藏富于民,对整个经济发展也是好事。


五、除了年终奖节税之类,和偶尔讲些段子之外,我也会花不少时间做些严肃研究,只不过,越是严肃的研究,并不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加上和自身利益没直接关系,关注的度会很少。

比如这篇:

社保的本质是“用工税”——社保困局的再思考与建议


六、要不要花时间,去想办法节省个税的三瓜两枣,有何意义?对普通的非财税人士,如果个税影响不大,我也不建议花太多精力去琢磨这个,毕竟社会有分工,做自己擅长的事,创造的价值和挣到的钱,可能比省下税要多得多。对于财税专业人士,关注和学习这方面还是有必要的。

  最后,用日剧《LEGAL HIGH》一句台词来做结束语吧:


“我们不过是愚蠢、感情用事、不断犯错的再渺小不过的生物而已,同是这样的凡人,能够判决别人吗?不,不能。因此,代替我们,法律来做判决,不管多么可疑,不管多么可憎,不带任何感情,只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决,这才是我们人类经过悠久历史而得到的法治国家这一无比珍贵的财产。”     ——古美门研介《LEGAL 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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