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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出纳心太狠,侵占公司946万后亲手杀死儿子,自杀未遂被判刑

财税闲谈 2023-02-24

评论:一个老调重弹的货币资金内控漏洞,出纳利用领取银行对账单的机会(同时盗用公章),伪造银行对账单,掩盖挪用资金,三年多时间,窟窿越来越大,最终竟导致这样的人间惨剧。


作恶者固然要受谴责和惩罚,但作为企业老板、管理者,对内控也应慎之。内控,不仅是企业的生命线,还有可能是在挽救个人、挽救家庭。


以下摘自《羊城晚报》2020年7月20日报道:


广州一公司出纳侵占公司资金共人民币946万余元用于还债,后仍背负巨额债务,其深感无力偿还、又害怕事情败露而欲自杀。


2018年9月21日8时46分,两名群众分别报警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堤西路某号有一女子跳楼自杀,群众已打120到场。

民警赶赴现场经了解,自杀女子叫彭某娟,其供述自己在南堤西路某号402房将其七岁儿子梁某掐死后跳楼自杀。

该跳楼女子已送医院抢救,暂无生命危险,其自称在南堤西路21号402房将其儿子掐死,民警对此予以核实。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一核查果然查出来大问题——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娟自2007年4月起在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出纳,主要负责办理公司银行业务(含取现、转账、领取单据等)和保管公司支票、转账业务委托书。


2015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彭某娟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公司管理漏洞,以办理银行业务需要用章为由将公司的财务章借出,以支票取现、填写虚假业务委托书、伪造银行流水等手段,通过取现和转入其本人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的方法,侵占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946.223713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生活支出。


被告人彭某娟在职务侵占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共人民币946.223713万元后仍背负巨额债务,其深感无力偿还、又害怕事情败露而欲自杀。同时彭某娟担心其7岁儿子即被害人梁某(出生于2011年6月)无人照顾、因此事被他人嘲笑欺负等,遂产生先杀死被害人梁某再自杀的念头。


自杀前,她担心7岁的儿子无人照顾、因此事被他人嘲笑欺负等,杀死儿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以故意杀人罪、职务侵占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以下节选自判决书)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杏娟自2007年4月起在广州展泓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出纳,主要负责办理公司银行业务(含取现、转账、领取单据等)和保管公司支票、转账业务委托书。2015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彭杏娟利用其职务便利和公司管理漏洞,以办理银行业务需要用章为由将公司的财务章借出,以支票取现、填写虚假业务委托书、伪造银行流水等手段,通过取现和转入其本人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的方法,侵占广州展泓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9462237.13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生活支出。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出示和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均予以确认:1.被告人彭杏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在广州展泓贸易有限公司任出纳,主要负责办理公司的银行业务(包括取现及转账、到银行领取汇款单和报账单等)和报销业务。我从2015年5月开始侵占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通过伪造公司名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清单,隐瞒公司真实银行账户流水,以取现、转账至其他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再转至本人名下的方式将公司多笔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早年我前夫梁某3因经营工厂失败欠下一百多万的外债,我们为此对外高息借款,由于利息过高,我和前夫的收入无法负荷,我就打起了公司资金的主意,这样恶性循环,从中把公司的900多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公司名下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账户从我担任出纳职务开始就由我实际掌控使用。其中2015年十七笔提现,合计102.2万元,2016年2月-6月十七笔提现,金额合计128万元,2016年7月-11月二十笔提现,合计134.8646万元,2017年1月-9月二十六笔提现,金额合计179.062万元,2017年10月-12月七笔提现,合计76万元,2018年1月-5月二十八笔提现,合计223.34107万元,2018年6月-8月十三笔提现,合计101.937866万元,都是我亲自在柜台提现的,已经全部用于还债。我公司与广州市艺捷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来往。因为从银行柜台提现十万元以上需要提前预约,手续繁琐,我就跟多年好友梁某2说能否给一个对公银行账户来走账,她就提供了广州市艺捷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给我,我转了多笔资金过去,让梁某2把钱分别转至我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多个银行账户上,占为己有。2015年-2018年,有三十二笔提现金额合计279.738419万元,是我存入公司银行账户的钱,是我拿了公司钱以后退给公司的。其实之前我拿公司的那些钱有想过以后要还回去的。我每月工资3900元,公司没有拖欠我的工资。我名下有一套房产,地址位于番禺区南堤西路21号南座402房,在工商银行的抵押贷款40多万元以及平安银行的个人贷款20万元。公司老板余某结信任我,将公司支票交给我保管,公司的章不是我保管,但我经常借出去用。我发现公司对钱的管理有漏洞,老板出来不去银行对账,在2015年开始我就利用我保管支票的便利,又能从公司借到公章出去银行办事,就利用这个机会,在我需要钱的时候,向公司借章,用支票从公司账内提现金,具体提了多少现金我不记得了。2018年开始我多了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入朋友的公司,再由她套现给我,具体多少我也不记得,一共侵占了公司900多万元。我在街边联系了制假的人,做了一个假的银行流水公章,自己制一个假的银行流水表打印出来,盖假章交给公司。侵占的钱我用于本人的还钱和花费。我跟梁某2说我自己做生意,叫他帮忙收钱,再提现给我,同时我向他借了65万元,利息是月息4.5分,有些是7分,这样还钱给他,她就同意了。她不知道我侵占公司的钱。因为我要还高利贷,所以侵占公司的钱。我前夫之前所服装生意欠了100万外债,后来开小服装加工厂,又亏本欠了债;梁某3的母亲中风,又花了20万,我们只能去借高利息的钱。不断的借和还,后来共借了900多万的钱,没有能力还,只能侵占公司的钱用于还款。我有时会去澳门赌一下,共输了20万左右。2014年我和梁某3离婚,是一时冲动离婚的。梁某3不知道我侵占公司的钱的事。我的债主有邵某1、黄某1、梁某2、冯某2、肖某远、“阿某1”、“绣姨”等。那些小额的借款都是我说要还信用卡之类的,借了很快就还了;大额的借款就是以可以给高利息为借口借的,没有写欠条,只是在微信里写,一般都是借短期,我用来还其他的高额借款的利息了。我和梁某2、“阿某1”有写借款合同。2015年我常去澳门,有时去赌博,输了二、三十万。我前夫位于房子的贷款绝大部分用来还款了,小部分用于平时生活用,有时周转不过来用了一小部分。为了我们的小孩,我前夫又没有能力还款,所以我帮他还款。我们离婚的事情只有邵某1知道。2018年9月13日,我公司账内有一笔27257.13元的钱,是我到公司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捷进支行取现的,该笔钱我应交回公司,但我自己花了,没有上交公司。我公司账内利息多入账19380元、手续费多入账95.22元,是因为我拿走了公司账内的钱,造成公司账内的利息就小了,为了不让人发现我拿公司钱的事,我就在做假流水时将利息这笔做多了19380元、手续费多入账95.22元。我有使用信用卡套现,用来还借款的利息。梁某3有四张信用卡在我身上,我没钱的时候就拿去套现。我拿公司的钱来还信用卡的钱。我从2013年开始向肖某远借钱,从几万元到20多万元不等,借期几天至一两个月,都会在期限内还。也是用公司的钱还的。我向黄某1借钱,是编的借口。2010年梁某3做生意欠了100多万,我们没有收入,只能借高利贷来还,不停地借不停地还,一直滚下去,导致我拿公司的钱绝大多数用来还利息和一部分本金了。2013年我开始入不敷出了,向工行贷款了80万,可以用一段时间,2015年开始拿公司的钱。我家庭的日常开支基本上是我的工资收入和花店收入,其他借高利贷、网贷、消费贷、银行贷款还款的钱都是拿公司的钱。我从2016年开始到澳门的赌场赌博,总共大概输了二三十万元。2018年1月开始赌六合彩,总共输了8万元。我每月工资3900元,花店的收入我给我弟弟用一半,其他由我俩使用,估计一年赚8万元。日常我家庭的开支约2万元一个月,另外每个月还要还银行贷款4万元,还私人贷款月利息40万元一个月。银行贷款包括我前夫位于的房子的贷款,每月9000多元,我房子工行贷款每月3000多元,车贷工行每月4000多元,平安银行二次贷款每月18000多元.梁某3只有花店的收入。2015年、2016年时,我侵占公司的钱不是很多,只有几十万元,我有想过不再拿了,也有还钱,但数目很小,后来我的外借数目太大了,就还不了了。我每月还款的46万元就是从公司的账里拿的钱。我还借了网贷、消费贷,还款的钱也都是拿公司的钱。我借了钱的人有邵某1、黄某1、梁某2、“恒仔”、“阿某1”,还有一些不记得名的,有一些已还清了,总共有10多人。我借邵某1约650万元,黄某1约150万元,梁某2约50万,“恒仔”约50万,“阿某1”还有约20万。我和梁某2是朋友关系,从2008年到2012年向她借钱,都是一些小额的,她不收我利息。2012年之后我开始向她借大额的借款,2012-2013年我分几次借了一共50万元,月息是3、4分,期间还了10万的本金,之后固定每月还利息145000元。之后我经常向她借钱,几万到40万不等,都是短期借款,都有还利息。到2018年4月1日,我总共欠他150多万的本金,到案发时还欠她110万左右。我向邵某1借钱还梁某2借款的联系,其他就是拿公司的钱来还。梁某2提供了广州市艺捷燃油贸易有限公司的账号给我收货款,开始没有手续费,后来我主动给她1%的钱。广州市艺捷燃油贸易有限公司收到钱以后,梁某2会问我要不要先还她的钱,我说不还的话,她就会用她本人的账号将钱转给我,我再用这些钱还欠别人的钱。、2.被害单位广州展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结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我是广州展泓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股东之一,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彭杏娟在我公司担任出纳员,负责办理公司银行业务(取现、转账、到银行领取汇款单和报账单)、公司报销业务,2007年6月左右入职。2018年9月20日,由于我公司需要购入货物,需要支付约800万元货款,我告知彭杏娟陆续将这些钱转账到客户的银行账户上。2018年9月21日早上,我发现彭杏娟突然没有上班,也没有向公司任何人请假,无法联系上她。我知道她在桥南街经营一家花店,就派人到花店找她。花店隔壁的店主告诉我同事彭杏娟出事了,在医院抢救。我们一起到医院,发现彭杏娟周边有很多警察,得知彭杏娟将儿子杀死,然后自己跳楼自杀。当时我们以为是家庭矛盾,就安排曾某文接手她的工作。曾某文到银行柜台转账时被告知账户余额不足,余额只有299447.36元。但当时公司的账目显示账户还有1100余万元,该账户的对账单一直是彭杏娟负责与公司会计冯某1对接的,冯某1通过上述对账单进行做账。我立即让曾某文将该印章账户的流水明细打印出来。之后我安排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账,发现彭杏娟通过提交虚假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的方式,从2015年5月25日至2018年9月20日通过取现和转账的方式从中挪用公司款项共计9442941元。彭杏娟挪用的现金笔数比较多,共计5956790.77元,转账至广州市艺捷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3458893.1元。每笔业务我都没有亲自盖过财务章和法人章,完全不知情。如果该银行账户的取现是需要进行以下步骤,先由彭杏娟填写好取现支票的金额、取现人的身份信息,后将该支票连同付费单一并交到我手上,我再在支票的正反面盖上财务章和法人章,最后我将该支票交至彭杏娟手上到银行取现。如果该银行账户的转账是需要进行以下步骤,先由彭杏娟填写好银行专用的业务委托书的金额、收款人、汇款人的信息,后将该业各委托书连同付费单一并交到我手上,我再在业务委托书的正面的第一联盖上财务章和法人章,最后我将该业务委托书交至彭杏娟手上到银行转账。我公司法人章和财务章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我本人负责保管。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彭杏娟曾频繁以办理银行业务为由或银行要求修改相关资料为由将我保管的公司法人章和财务章借出,而且支票和转账专用的业务委托书一直都是由她亲自负责购入和保管的,我不知道是不是在她借出公章期间,偷偷在支票或业务委托书上盖好章,再进一步到银行取现和转账。我公司和广州市艺捷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因为我公司的资金周转情况一直都正常,且我疏忽大意,没有定时检查银行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情况,导致彭杏娟利用漏洞挪用公司款项。我不清楚彭杏娟有何不良嗜好,也不清楚她挪用资金用于何处。她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余某结辨认出被告人彭杏娟就是其公司出纳。3.证人冯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我是广州展泓贸易有限公司财物会计,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出入账、开具发票、对账等财务工作。彭杏娟担任出纳员,负责公司所办理银行业务(取现、转账、到银行领取汇款单和报账单)、公司报销业务,与银行的相关业务都是由她一人负责。她大概2007年5月入职。2018年9月21日早上,我发现彭杏娟突然没有上班,也没有请假,无法联系上她。后来我听余某结说彭杏娟出事了,在医院抢救中。由于公司当天还要到银行办理业务,余某结就安排另一同事曾某文负责接手彭杏娟的工作。曾某文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进行转账约200万元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该账户余额不足,余额只有299447.36元。曾某文将该情况告知余某结,因为当时公司账目显示该账户还有约1100万元余额,而对账单一直都是彭杏娟负责与我对接的,所以余某结就立即让我通过曾某文打印回来的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进行再次审账。我和曾某文通过从银行打印回来的银行流水明细和之前彭杏娟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进行对账,发现彭杏娟通过提交虚假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的方式,掩盖从公司挪用款项共计9462237.13元。彭杏娟从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9月20日期间通过取现或转账的方式挪用公司款项,至今未归还。我公司聘请广州业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彭杏娟涉嫌职务侵占公司款项一事进行了专项审计,意见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8年9月20日我公司现金短款9462237.13元,其中取现金额9795159.96元未入账,转入广州市艺捷燃油贸易有限公司工行账户3458729.01元未入账亦未收回,存现金额3838384.19元未入账,利息多入账19380元,手续费多入账95.22元,提现27257.13元已入账用于支付报销款,但报销人反映未收到现金。彭杏娟挪用的款项都是公司公账账户广州农商银行捷进支行里的款项,笔数比较多。我公司与广州市艺捷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不清楚彭杏娟为何会转账到上述公司的账户。我不清楚彭杏娟有何不良嗜好,也不清楚她所挪用的资金用于何处。证人冯某1辨认出被告人彭杏娟就是其所在公司的出纳。4.证人梁某2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我是广州市艺捷燃油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我是彭杏娟是十几年的朋友,她曾向我借款。我不知道广州展泓贸易有限公司,我公司与该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18年4月初,彭杏娟打电话给我,说她跟朋友一起做化工原材料的生意,向我借钱。我之前借的40万她都准时给利息的,所以我在2018年4月13日时借给她12万。4月16日彭杏娟还了12万给我。4月17日我又借给她20万,彭杏娟承诺受到客户的货款就还给我,至此她共欠我60万元,都有银行转账记录和借款合同。5月16日彭杏娟打电话给我,问我能否借用公司账户帮她代收货款,她解释说做生意要用对公账户才能收款。我与她十几年交情,且为了收回之前的借款,就答应了。从2018年5月16日至9月17日,她的客户广州展泓贸易有限公司(她从未告知我她在该公司上班)一共汇了14笔款过来,一共金额3458729.01元。在此期间,我名下三个银行账户汇给彭杏娟名下账户3412869.01元。2018年9月13日朋友曾毅立帮我转款给彭杏娟380100元。因此,我一共转账给彭杏娟3792969.01元。2018年6月2日彭杏娟还款218000元。期间我还收到之前40万借款利息87000元,转账手续费共9250元,借款手续费187510元。我不清楚代收的款项彭杏娟用于何处。2018年5月25日我转给彭杏娟50万,我曾跟公安机关说这50万是转给彭杏娟代收展泓公司的钱,而实际上这50万是我借给她的,中间她还给我218000元,后来就没有还过了。2018年7月7日我转账27.6万给彭杏娟,不是我们的借款,是我退回给她的货款钱,我没有就这笔钱起诉。2018年9月7日我分四笔5万转账给彭杏娟共20万,是我转回给他的代收货款。实际她就是借了我20万,不是40万。有些记录为“还款”的实际是我为方便计算的手续费,并非已经还款,我愿意退还给公安机关这部分款项共计289260元。证人梁某2辨认出被告人彭杏娟。5.证人邵某1的证言,证实:几年前,梁某3对我说彭杏娟做帮人暂时还钱借款的,有好的利润,如果我有钱,可以借给他,他会给我一些利润,期限一般都很短。因我有一些存款,就同意了。后来彭杏娟就时不时的打电话给我借款,说有一笔生意了,要帮人在银行暂时还款多少钱,期限多少天,需要我借钱给她,我就到银行转钱给他,有时是几万元,有时是几十万元,最多一次是一百多万元。前后共借给彭杏娟约610多万。610万元不是我的本金,包含一些利润在里面。借条有两份,数额是295万元,是多次借款累计一起写的。另外还有300多万是她在微信里写的借条。借钱都是彭杏娟一个人向我借的,后来在写欠条的时候我要求梁某3也签名,他们俩才签名的。彭杏娟很守信用,从来没有延期还款给我。利润有多有少,如借10万元,一期有时是3000元,有时是2500元,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很少给现金。利润有一半是连本金一起给的,其他的彭杏娟没有钱还我,就对我说又有一笔借款需要钱,我不做也不行了,就只能同意做。我主要是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梁某3应该不知道彭杏娟向我借钱。我不知道梁某3和彭杏娟离婚的事情。彭杏娟还有几次说花店要进货,借了几十万。6.证人冯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底,彭杏娟和我说她想在莲花山再开一间花店,叫我一起合股。我没有时间,就没有同意。彭杏娟就说能不能借钱给她开花店,我想到和梁某3很熟,就同意借钱给她。我通过银行转账给她30万元。过一个星期,彭杏娟带我去看店,又说钱不够,再向我借二三十万,我就同意再借20万元,通过招商银行转了20万元给她。彭杏娟和梁某3写了借据给我,没有注明如何还款,口头说好每月还款1万多元,彭杏娟会给我利息。我说等她赚钱再说。之后半年,彭杏娟都会每月还款,有时不准时,也会下个月一起给。2018年8月之后她没有还钱给我,我才知道到她出事了,也才知道她和梁某3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彭杏娟以微信还款为主,有时也转到我的招商银行卡上,共还了七个月,约10万元。我不知道彭杏娟向其他人借钱。7.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我于2014年左右认识彭杏娟。之后彭杏娟多次问我借款,介绍她是经营化工材料生意的,我考虑到她是番禺本地人,和我朋友之间有有借贷,就在2014年或2015年开始借款给她。彭杏娟是在番禺一家公司做财务的,她有计划开一个公司经营化工原料,每年春节还经营花档。开始时,彭杏娟是以个人资金周转为由借款的。2015年彭杏娟以宅基地需要自建房为由借款65万,签订借款合同,一直有借有还,还了23万本金。2018年7月彭杏娟以经营化工材料生意为由先后借了103.85万、3个20万,至今彭杏娟还共欠我本金205.85万。有的借款是口头的,有的是手写借条,有的是通过微信聊天发送借条的。每次借款的利率都是由彭杏娟自己定的,有时候利率高,有时候利率低,而且都没有写在借条上的,我记不清楚具体的利率情况了。彭杏娟一般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钱给我,部分还款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8.证人梁某3(被告人彭杏娟的前夫)的证言,证实:我和彭杏娟在2014年离婚,仍共同生活。家里财产由彭杏娟管理,我不知道两人共有多少财产。我名下的房子和出事那间彭杏娟名下的房子均有贷款,其中的房子贷款120万给彭杏娟,没有经我的手,部分还了此前做生意的欠款,每月还银行约1.8万,由彭杏娟还款。花店是我与彭杏娟姐弟一起经营,其中一间年收入二三十万,另一间少一点,赚的钱全部交给彭杏娟。花店的开支也是彭杏娟管理。我前夫做生意欠了别人30万元,已经还清了,是用我房子抵押后的钱还的。我接手一个小制衣厂,也没有赚钱,几万元的成本,之后就没有收入,过了二年就开花店了。我在花店没有说工资的事,平时的花费都是在花店开支的,一个月一千到二千。彭杏娟平时的花费我不清楚。我没有发现她有不良嗜好。她平时偶尔打打麻将,一年会去几次澳门,都是和家人一起去的。在案发前一年多,彭杏娟有和我说她借了别人的钱来做汇票之类的,借很短时间,赚一点点差额,钱已还给人了,具体我不清楚。我有两辆机动车,粤A×××××面包车是二手车,已经卖了,粤A×××××还由我使用。9.证人卢某(被告人彭杏娟的母亲)的证言,证实:彭杏娟到案发前的公司工作有十年多了,工资三千多元一个月。她平时没有大的花费,每个月给我一千几百的伙食费。彭杏娟没有不良嗜好,我不知道她欠别人的钱。她一年去一二次澳门。案发前我没有发现她有异常。我也没有发现他们有经济上的压力。10.证人彭某(被告人彭杏娟的弟弟)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彭杏娟欠别人钱。我在番禺区桥南街经营一家花店,我姐夫负责去拿货。花店是我姐姐彭杏娟投入的,一个月收入一万元,归彭杏娟。我需要用钱就在那里拿,和彭杏娟说一下就行。我们家人不知道彭杏娟离婚的事。我不知道彭杏娟的工资,不知道她平时的花费、有无去过澳门等,她没有给过我大额的现金或者转账,我也没有发现有人上门追债。彭杏娟叫我开了三张信用卡给她用,透支了一二万元,用我的手机去网络平台借了几万元。她的消费我没有具体问,到期她会还。11.被害单位广州展泓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某结提交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2015年至2018年的对账单、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的利息回单、2018年1-8月工资单、报案说明及挪用资金明细表,证实:被害单位广州展泓贸易有限公司报案称彭杏娟2007年4月入职任出纳员至案发,2018年9月21日无故失联,后发现公司账户余额与彭杏娟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有较大出入,差额9423683.87元,加上2018年9月13日让彭杏娟取现的27257.13元现金,共计损失9450941元。12.广州业勤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彭杏娟涉嫌职务侵占案其他专项审计报告》、《彭杏娟涉嫌职务侵占的数额和款项去向其他专项审计报告》、营业执照、会计师执业证书、业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广东省司法厅、广州市财政局、鉴定聘请书,证实:经审计,2015年5月25日至2018年9月20日展泓公司现金短款共9462237.13元,其中取现金额9795159.96元未入账,转入广州市艺捷燃油贸易有限公司工行账户3458729.01元未入账亦未收回(展泓公司与广州市艺捷燃油贸易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存现金额3838384.19元未入账,利息多入账19380.00元,手续费多入账95.22元,提现27257.13元已入账用于支付报销款但报销人反映未收到现金。彭杏娟10个银行账户存入现金8311344.82元与收到梁某2等人转入资金、其他借贷资金、网贷资金等不同来源渠道资金混合使用。结合其微信记录收支抵销后判断资金综合去向:偿还2015年5月之前的贷款960301.75元,转入信用卡还款4950912.34元,消费净支出539633.42元,其他混杂情况无法判断。彭杏娟私人账户存入现金共8311344.82元,取现6721646.99元,存现金额部分来自展泓公司账户取现金额,部分与网贷、消费贷、借入资金或信用卡套现有关,另外彭杏娟私人账户各种来源渠道的资金混合交替使用导致其取现与存现可能也存在交叉,彭杏娟账户取现金额去向不明。广州市艺捷燃油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展泓公司转入的3458729.01元后,梁某2账户转入彭杏娟账户2693469.01元。13.假银行流水账、单据等一套、广州展泓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95×××06)账户真实的交易明细查询清单,被告人彭杏娟签认称其中划线的取现金额共计9795159.96元是其本人亲自到柜台提现并非法占为己有。14.证人梁某2出具的情况说明、借款合同、借款收据、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存款对账单、转账凭证、转账汇款回单、电子回单、转账汇款凭证、对账明细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实:广州市艺捷燃油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梁某2;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9月17日,广州展泓贸易有限公司共转账14笔款项共计3458729.01元至广州市艺捷燃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梁某2的银行账户共转账3412869.01元至彭杏娟银行账户,连英建材批发部在2018年9月13日转账380100元至彭杏娟账户,合计3792969.01元。被告人彭杏娟对证人梁某2的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及其本人的银行账户明细予以签认。15.广州展泓贸易有限公司农商行0306账号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9月17期间转账给广州市艺捷燃油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凭证、业务委托书,被告人彭杏娟予以签认,确认是其在银行柜台将公司的资金转给梁某2的凭证。16.证人梁某2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证人梁某2起诉被告人彭杏娟偿还相关及支付利息。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9)粤0113民初6630、6632号判决书。17.证人邵某1提供的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各二份,内容为彭杏娟于2016年7月15日向邵某1借款145万、2017年5月3日借款150万元。被告人彭杏娟予以签认。18.证人冯某2提供的借据一份,内容为彭杏娟于2017年12月24日借款50万元,被告人彭杏娟予以签认。19.证人黄某1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2015年6月3日、65万元)、彭杏娟的微信借款信息、手写借条(2017年7月13日、55万元,2017年8月6日688500元)的照片,被告人彭杏娟予以签认。20.证人梁某3、被告人彭杏娟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工商银行房屋贷款还款明细、房屋贷款资料等,证实:被告人彭杏娟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南堤西路南座402房,2014年6月11日办理抵押(全部),贷款53万,月供3500-4000元不等,最后一次月供2018年9月13日扣款是3565.92元,贷款余额461195.16元。证人梁某3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谷围新村永康园3街6号,2011年6月8日办理抵押(全部),贷款80万,月供9000-9600元不等。21.平安惠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彭杏娟在该公司贷款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彭杏娟在平安APP线上申请3笔借款:2014年9月25日借款15万,在2017年6月23日已全部结清;2017年2月7日借款9万,已全部结清;2018年1月24日借款20万,只还了7期,最后还款是2018年8月25日。22.被害单位广州展泓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真实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彭杏娟、证人梁某3、梁某2、黄某1、邵某1以及广州捷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彭杏娟微信账号×××注册资料、交易记录,证实被害单位银行账户的真实交易情况,被告人彭杏娟与相关债权人的资金交易情况。23.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彭杏娟于2010年至2018年多次往返澳门。24.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证实:证人梁某2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289260元。(二)被告人彭杏娟在职务侵占广州展泓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9462237.13元后仍背负巨额债务,其深感无力偿还、又害怕事情败露而欲自杀。同时被告人彭杏娟担心其儿子即被害人梁某1(出生于2011年6月18日)无人照顾、因此事被他人嘲笑欺负等,遂产生先杀死被害人梁某1再自杀的念头。2018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杏娟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堤西路21号南座402房内,趁被害人梁某1熟睡之机,使用枕头捂口鼻、双手掐颈的手段将被害人梁某1杀死。随后被告人彭杏娟采取割腕、上吊、跳楼等方式自杀,被群众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彭杏娟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主动向医生及到场民警交代自己故意杀人及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梁某1的死因符合外力(如掐颈、捂口鼻)作用上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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