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时代,数字货币交易如何做账和交税?蔚来声称接受比特币付款,随即致歉……
2020年的最后时刻,郭敬明道歉了,于正道歉了,浓眉大眼的蔚来一语惊人,说要成为中国首家接受比特币支付购车款的汽车企业,但很快,改口为数字货币,接着,道歉了…………
作为会计人,今天聊一聊,如果蔚来真的接受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或其他数字货币)支付车款,该怎么做账和交税呢?
数字货币可分为三类:
(一)去中心化的“数字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
币与实物不挂钩,币值由网络内生,例如比特币、以太币(ETH)。
(二)固定挂钩的“稳定币”(Stablecoin)
基本概念是将币与稳定的资产(如美元、黄金等)挂钩或抵押,从而为人们提供无需担心价格波动、可转换的数字货币。例如 Libra、Ture USD、USD Tether(泰达币)等。
(三)央行数字货币(Sovereign Stablecoin)
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支持并批准的法定货币,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具有无限法偿性。
来源:侯甜甜,《基于不同信任机制的数字货币会计处理问题》,会计之友,2020年10月
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类型的数字货币。
会计处理方面,对数字货币的主要有几种观点:
1.作为货币对待,即数字货币也是“币”,列报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如果这样,那么会计处理和税务,和外币基本一样,币值波动相当于汇率波动;
2.作为非货币性的金融资产,那么就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通常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3.作为 非金融资产,根据持有目的,列报为“无形资产”(或单独项目列报)或“存货”,通常是按照 历史成本(取得成本 )和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
这是目前主流观点,实务基本是按这个处理的。
来源:Sean Stein Smith; John "Jack" Castonguay,《加密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新理财,2020年3月
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倾向基于现有会计理论框架,对数字货币提供原则性指引,暂不重新搭建和设计规则制度。
2019 年 6 月,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对持有加密数字货币
(Holdings of Cryptocurrencies)做出了最终议程决议,即不提交此问题
于会计准则制定流程,并对持有加密数字货币适用现行具体会计准则提供
了指引。IFRIC 认为数字货币并非货币资金,也非金融资产,而应被划分为
无形资产,理由是其不具有物理形态,不能给予持有人固定货币单位的权
利;如果持有人持有数字货币以备出售的,则适用 IAS 2,按存货处理;如
果持有人是数字货币的经纪人或交易商,也适用 IAS 2,按存货处理,采用
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的方法进行后续计量,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普华永道、安永
会计师事务所对数字货币会计处理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方法大同小异,主要
认定为无形资产或货币,特殊情形下也可认定为金融工具。
Digital X Ltd 是 2014 年 6 月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第一家比特币
公司,其前身 DigitalBtc 公司,主要从事比特币挖矿,根据其 2017 年度报告,该公司主要为零售消费者应用开发软件、向寻求区块链专业知识的公司和考虑初始代币发行(ICO)的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澳大利亚比特币集团有限公司(Bitcoin Group Ltd)设立于2014年9月,
主要从事与比特币“挖矿”和为区块链技术的使用提供咨询服务等业务,原计
划 2015 年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后来上市进程被搁置。虽然同在澳大利亚,但这两家公司关于比特币的资产分类、持产损益、转让收益等相关的会计处理却存在较大差异(详见下表 )。
全球最大的矿机生产商比特大陆也在2018年9月份向港交所申请了IPO,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比特大陆财务报表来看,会计师并没有将加密货币按照现金等价物、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来进行入账,而是直接将加密货币作为一个单独的流动资产会计科目进行列示。而财务处理方式上,是参照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的,即为了减少加密货币价值波动对加密货币的入账价值产生影响,而按照成本法对加密货币的金额进行入账。且加密货币资产将会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来保证加密货币资产的价值是合理的。而在2018年上半年,比特大陆曾对所持有的加密货币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表示截止2018年6月,由于加密货币的市场出现波动,加密货币减值损失1.02亿美元。
另一家已在港交所上市的环球通证(08192)在2018年9月21日公告:本公司以透过系列交易以总金额約11,131,000港元收购22,270,529.54个XPA(一种加密货币);以约8,069,000港元收购1,749.88个以太币。
在2018年报披露了相关会计政策,并计提了减值损失。会计报表上是单独作为非流动资产一个项目列示的。
加密货币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目前财政年度,本集团开始从事区块链技术相关业务。本集团于该业务的活动包括通过场外(「OTC」)市场买卖加密货币,并运营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以收取佣金盈利及服务收入,因此,本集团接收机持有加密货币,亦进行买卖。于制定及应用加密货币会计政策时,本集团管理层注意到,并无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特别适用本集团所持加密货币。管理层已考虑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误差」(「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中的指引,有关本集团在该等情况下如何制定其会计政策。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参考其他标准制定机构的最近声明,采用类似概念框架制定会计准则、其他会计文献及公认行业惯例,以此等准则不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产生冲突为限。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员工颁布的文献及参考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无形资产」,其中界定无形资产为无实物形态的可识别非货币资产,管理层认为,加密货币无形资产界定的因素,因此,厘定加密货币应以相同方式入账,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8号作为无形资产列账。
因此,于初始确认后,加密货币按成本减减值进行,反映本集团的加密货币为本集团控制的资源,且于场外市场出售加密货币所得未来经济利益预计流入本集团。于本集团通过交易活动处置或本集团因其他失去其控制权时,终止确认加密货币,因此,获得加密货币拥有权相关的经济利益终止。
由于目前比特币在我国尚未得到金融监管的许可,不能在境内交易,如何征税目前并不明确。
从税法角度来说,如果蔚来汽车真的要接受比特币付款,卖出汽车。
那么,如何交税,取决于对数字货币的定性。
如果作为货币看,则类似于外汇;如果是金融资产看,那么会涉及金融商品交易,还涉及到增值税;如果是无形资产或存货,也一样面临增值税的问题。当中,卖车的税收(销售收入如何确认)、数字货币的税收,都需要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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