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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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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案例有的手段是雷同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六种筹划手段:
1、近亲属代领工资;2、隐匿部分收入账外发放工资;3、开发票报销领取工资;4、成立小微企业虚构交易套取工资;5、以现金分红代发工资;6、低工资员工代领高工资。
上面案例都是企业在税务机关发现之前,自查补缴了税款,税务稽查局还没有介入,所以没有罚款。如果是稽查局查到了这些行为,会怎么样呢?
这其中,第二种隐匿部分收入账外发放工资的情形最为普遍。这种方法不但涉及少交个人所得税,还涉及企业少缴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看起来似乎是企业和个人的“双赢”之举,所以采用该方法的企业比较多,但这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会被处以罚款。
另外,第三种开发票报销、和第四种虚构业务交易套取工资这两种方式,是很容易擦枪走火的方式,因为这两种行为有可能会涉及虚开发票,一旦虚开发票被查实,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种和第六种代领工资的行为,如果被查实后,补缴个人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是免不了的,但如何处罚,在征管法中没有特别贴切的法律责任条款,按六十三条定性偷税不太合适,只能是按六十九条定性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进行处罚吧。
第五种以现金分红代发工资,也就是菲鹏生物的案例,因为给出的信息比较少,没看明白具体操作方式,没办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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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晶晶亮的税月 来源:小艾财税俱乐部;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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