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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法律共同体 ▎疫情防控情势下涉执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华商律师 2023-08-2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重要讲话精神,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和自贸区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在前海合作区党工委的坚强领导下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华商律师事务所、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研究编制《自贸区疫情防控情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引导自贸区企业主动依法理性应对疫情,共克时艰,助力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自贸区疫情防控情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围绕与自贸区密切相关的金融、物流、信息技术、房地产、对外投资和贸易等行业,主要针对目前各行业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点,出台18个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今天,我们将推出第一期

《疫情防控情势下涉执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疫情防控情势下

涉执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2020年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迅速在全国蔓延,为有效应对疫情,国务院和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应对和防疫措施。在此特殊情势下,为更好地引导当事人妥善处理执行案件,前海法院就疫情期间涉执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引及建议,以期协助企业摆脱执行诉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涉防疫企业在执行程序中的“特殊执行”

案例一

近日,前海法院审结一起被执行人为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以及某医药公司的执行案件。该案中,被执行人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是当地抗击新冠肺炎的唯一定点救治医院,已收治确诊病例,另一被执行人某医药公司将大量资金投入到抗疫医疗器材和物资的采购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两被执行人无法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中的给付义务。

为切实保障好医院、医疗企业等从事的一线抗疫工作,前海法院对被执行人暂缓强制执行措施,并通过线上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是人民法院秉持审慎、善意执行的原则,为抗击疫情提供有利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由此案例引申出的是在抗击新冠肺炎的关键时期,涉防疫企业若作为执行主体进入执行程序后,其应当如何及时联系和配合执行法院正确、高效地进行执行程序,如何降低执行程序中的风险和利益损失、如何行使特殊的执行权利等重要问题。

(一)如何理解执行程序中的涉防疫企业

涉防疫企业,从字面理解是指从事疫情治疗、防控的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一般包括一线抗疫的医院、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专门从事抗疫医疗机械、器材设备和物资生产的医药企业等。在执行程序中,除了从执行主体的身份考虑外,若查封、冻结、扣押的对象涉及防疫资金、物品、场所等,相关执行对象的权属企业即使不是一线的防疫企业,但因其所有的执行标的物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这类企业在司法实践的具体个案中亦可扩大解释为防疫企业的范畴。


(二)涉防疫企业应以何种身份参与到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涉防疫企业可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人等主体身份进入执行程序。


(三)执行程序中,涉防疫企业应如何同执行法院取得联系

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邮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移动微法院等方式与执行法院保持密切联系,尤其应重点使用在线调解、在线听证、线上申请等便捷且减少人员接触的联系方式。


(四)涉防疫企业应如何证明其主体身份

在执行程序中,涉防疫企业应当通过前述途径第一时间主动向执行法院取得联系,通过提交营业执照、医疗执业许可证书、案件涉及的标的物与疫情防控密切关联的相关证明文件供执行法院审查,以便执行法院尽快确定其为防疫企业,优先加快案件执行程序的处理。


(五)涉防疫企业应如何在执行程序中明确执行请求

1.防疫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各类财产线索,若执行的标的物涉及防疫物品的交付、防疫场所的腾退等行为执行的,应主动告知执行法院,并尽力为交付提供便利条件。


2.防疫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若因疫情影响导致其暂时无法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相关情况,向执行法院提出暂缓执行、执行担保、执行标的物置换、组织执行和解等请求。


(六)防疫企业为申请执行人时,有哪些特殊执行权利



1.在执行立案前

为保证防疫资金、物品等及时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防疫企业可申请执行法院先予执行。




2.在财产查控阶段

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权请求执行法院优先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执行措施。




3.在执行标的划拨阶段

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执行法院加速防疫资金的划拨、防疫物品的交付,简化领款、领物的流程;涉及不动产或者其他标的物处分的,可请求执行法院加速拍卖、变卖进程。


(七)防疫企业为被执行人时,有哪些特殊的执行权利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中“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的规定和实施精神,被执行人为疫情防控企业,且被执行财产明确是用于抗击肺炎疫情的资金或者医疗物资的,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有权申请执行法院暂缓或停止对其财产的保全或是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措施。


2.确实有必要采取执行措施的,防疫企业有权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动态查封、灵活查封的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为疫情防控企业的,其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保全异议、执行异议,有权向法院提出暂缓执行、执行担保、执行财产置换、执行和解等申请,并请求法院加快审查和处理进度。


4.对已被查封的厂房、医疗机械设备、物资等涉及抗疫的生产资料,为抗击疫情需要,被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允许其继续使用;被执行人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生产。


5.对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如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为抗击疫情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请求法院暂时解除各类失信措施,设置限制高消费或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宽限期限。


(八)防疫企业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如何履行执行义务

防疫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如实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若防疫企业利用疫情,杜撰虚假事实,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企业、企业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员从严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的执行和解选择

案例二

A公司申请执行张某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A公司支付欠款本息50万元,申请执行人向前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初,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春节后到法院签订和解协议并支付相应款项。

然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突然加重,各地均实施严格的防控措施,并延长假期,A公司复工时间暂未确定,更无法来法院签署和解协议。同时,被执行人表示其已借到资金合计三十余万,希望尽快和解,以免利息越拖越多。经过执行法官的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也接受和解,并放弃剩余本金利息。前海法院通过网络视频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做到了“不跑腿、少聚集、防传染”。


(一)执行和解的优势

由于疫情突发导致消费需求下滑,外地员工返回不畅,物流交通受阻等等,客观会造成企业短期内困难重重,偿债能力大为下降,如果采取过于强硬的强制执行措施,企业可能会就此倒闭,执行债权就无从保障。相较于强制执行,执行和解的优势在于柔性灵活、内容多样、高效便捷。强制执行必须严格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以足额清偿债务为目的,而执行和解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强制执行需要查封、冻结财产,然后划拨或是评估拍卖变现,最后再划款给申请执行人,中间流程多,时间相对长,而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直接协商达成的合意,达成和解后可以即时履行。通过前述A公司的案例我们也能看到,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被执行人即一次性付清和解款,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无疑是高效便捷的。


(二)执行和解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协议必须由当事人提交法院,或是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当事人身处异地,不便当面签署和解协议或来法院签署笔录,此时可以参考上述A公司案例,通过视频连线,进行在线和解,当事人在视频中直接确认口头和解协议内容,由法院录制存档后,再补签执行笔录。


(三)商谈和解期间能否暂缓或中止执行

商谈和解并非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但执行和解后,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果有和解需求,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给双方当事人合理的商谈期限。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是重新提起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见,执行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相当于合同,如想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必须经过诉讼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上述A公司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在线和解后,被执行人即一次性付清和解款,履行完毕和解协议。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对该案件作执行完毕结案。


(五)执行和解达成后,能否再变更和解协议内容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但当事人必须提交新的和解协议至法院,或是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能否在执行和解中以物抵债,法院能否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可见执行和解中,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是可以进行以物抵债的。


要注意的是,尽管执行和解中的以物抵债是被允许的,但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原因是在实践中,法院很难就以物抵债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也无法避免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来损害他人利益的风险。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主动推进案件

案例三

前海法院受理的前海某租赁公司与李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疫情期间,李某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并与法院取得联系,提出要履行义务,但其本人尚在湖南老家,无法到法院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通过法院的企业微信在线的形式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在被执行人说明具体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了部分的迟延履行金,最终双方就案件的具体履行金额达成一致,被执行人也依约支付了相应的金额,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在当前的疫情形势影响下,被执行人若无法到法院处理案件,可能会影响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应当通过积极与法院取得联系、沟通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想了解案情,但因疫情影响无法到法院怎么办

当事人可先通过深圳法院诉讼服务平台或深圳移动微法院查询相关案件信息,获取案件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如前期未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可通过电话联络的方式要求再次进行送达,以掌握相关案情。


(二)疫情期间不能外出办案,执行案件会停滞吗

前海法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系统和网络技术条件,深度开展线上执行。除常规的最高院总对总、深圳法院鹰眼系统外,前海法院也利用深圳微法院、企业微信等平台,依托信息化手段,积极拓宽线上执行渠道,主要有线上立案、线上召开债权人分配会议、线上执行和解等,在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减少人员流动与接触,提高疫情期间各方沟通效率,从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当事人如无法到法院的,可积极配合法院的线上执行措施,高效便捷地解决执行案件中的问题。


(三)受疫情影响可能会影响财产申报怎么办

若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向法院书面申报财产,可通过电话方式先进行财产申报,后续补充书面申报材。


(四)被执行人想履行生效法院文书的义务,但疫情影响故无法与申请执行人、法院三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怎么办

被执行人可向案件承办人提出主动履行的意向,并就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将款项支付至法院账号,或由法院组织线上执行和解。


(五)案件具体履行的金额、履行方式将如何确认

案件承办人员通过网上连线的形式,就案件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等具体数额进行在线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确认,同时确认具体的履行方式。


(六)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法院已经暂停了线下财产查控,主要采取线上查冻扣,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做好相应的取证工作提供给法院。


需特别提醒的是,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借助疫情隐匿、转移财产等形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经查证属实后,一律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受疫情影响中止执行期间

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

案例四

申请执行人杨某容与被执行人蒙某芳、LEE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日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本院司法确认,约定由蒙某芳、LEE某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杨某容还款20万元,如未按期足额偿还款项,杨某容有权追究相关利息。蒙某芳、LEE某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杨某容遂于2020年1月9日向前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前海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20年2月,被执行人与法院电话联系称因疫情防控导致其无法复工,经济存在困难,请求暂停强制执行。

(一)疫情是否属于影响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不可抗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案件确实存在受疫情防控影响而暂停、暂缓的可能性,例如因协助单位停工而导致未能进行财产处置措施。该规定并未直接赋予当事人以疫情防控作为不可抗力申请中止执行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该类申请的,法院应综合审查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在前述案件中,被执行人承担的是金钱给付的义务,疫情防控并未对其履行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不宜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受疫情影响可能导致中止执行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中止执行种类并不包括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义务的情形,但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被执行人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肺炎被隔离或接受治疗,导致其无法履行义务的,可申请中止执行,对于其他情形,则应当区分处理。

1.金钱给付类义务。当前电子支付途径较为普遍,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支付途径较多,金钱给付类义务原则上并不能因为疫情防控而得以暂缓履行,但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情形。


(1)涉防疫企业、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以及某医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该类案件原则上应暂缓。


(2)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约定由被执行人处置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后支付款项,被执行人确因疫情防控未能处置资产导致未能在限定时间履行义务的。


2.非金钱给付类义务。被执行人确因疫情未能按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可提出暂缓、中止执行的申请。


(1)标的物系防疫物资的。如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货物属于防疫物资,须由政府统一调配,被执行人未能交付的。


(2)因疫情防控未能生产经营的。如涉案标的物为普通货物,但被执行人企业因疫情防控未能开展生产经营,导致未能交付的。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其确因疫情防控导致未能履行义务的,亦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三)因疫情防控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

1.一般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获得的法定权益,严格来说不能因为中止、暂缓执行予以扣除。如果被执行人确因疫情防控而对履行义务产生较大影响,法院可以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债务利息。对于被执行人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导致未能履行义务的较特殊情形,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2.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被执行人系因疫情防控而未能履行义务,具有客观不能履行的因素,对其采取该种惩罚措施则不合理。因此,对于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特别是对于被执行人确因疫情防控暂未能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案件中止执行,且未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我们认为可以予以免除或部分免除。


(四)应当注意审查的问题

1.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或法院,以减轻可能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失。


2.被执行人主张疫情防控构成不可抗力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社区开具的隔离证明、就诊记录、道路交通管制措施文件、要求企业暂缓复工的通知文件等。


3.扣减利息、迟延履行金等的期间要严格予以把握,如虽仍然处在疫情防控期间,但影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因素已经解除,例如被执行人已解除隔离措施、被执行人企业已依法复工等,则应继续计算利息、迟延履行金等。


(五)对法院计算利息的方式不服,是否有救济措施

双方当事人对于法院是否扣减疫情防控期间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决定或扣减金额有异议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END.



编写单位】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

华商律师事务所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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