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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MCN机构法律风控分析(中) ——“内容”法律风控篇

华商律师 2023-08-2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律师手记 Author 杨文许律师


引言 

上一篇文章我们对经纪合同的主要风险点做了梳理并分析了相应的风控措施,希望能对相关机构开展业务有所帮助。本篇文章我们就“内容”(在本文特指:包括但不限于MCN机构或者通过其旗下达人制作以及发布的视频、音频以及图文等)输出可能存在法律方面的风险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进行探讨,供行业相关人士、机构参考。

 

MCN机构法律风控分析(中)

——“内容”法律风控篇

 

开篇案例

 2019年8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备受关注的国内MCN短视频内容侵权“第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案号:(2019)京0491民初22014号。法院认定:被告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Papitube”经营管理者)在制作的短视频中使用未经授权的涉案音乐并将其上传至网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判令被告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Papitube)赔偿原告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共计7000元。

从一审结果以及行业反响看,该案的警示效果远超法院判决结果本身,给广大MCN机构、内容制作以及发布者敲响了警钟,在创作、发布相关内容前应当重视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审查、控制。


 

正文

根据笔者对于该等法律问题的总结,内容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如下几类:

第一类,侵权风险。

侵犯他人著作权。使用未经授权的音频、视频、图文作品存在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风险。

侵犯他人人格权。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如在发布的内容中出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或者揭露他人隐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情况,则存在侵犯他人人格权的风险。

第二类,合规风险。

违反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颁布的各项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定等。

违反平台规则。各平台会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各自的运营规则,若违反相关规则可能会导致作品下架,甚至封禁账号的风险。

第三类,违约风险。

因内容存在法律风险导致已发布的内容被下架甚至封号,导致MCN机构对第三方的违约风险。

下文将按照上述分类,分五部分进行介绍,分别为:“著作权侵权风险”、“侵犯他人人格权的风险”、“违反监管机构合规要求的风险”、“违反平台规则的风险”以及“商务合同违约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著作权侵权风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除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之外,在使用相关作品之前,均应履行取得许可同时(或者)支付费用的相关手续。

 

根据MCN机构业务的主要情况,本章节以行业常见的几种侵权情形为例进行说明:

 

(一)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

例如,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制作各种“鬼畜”视频、或者在原作品所表达内容的基础之上歪曲其原本所表达的主题等等严重歪曲、篡改著作权人作品的情形。

案例:P图不可任性而为,林志颖po出的PS图侵权        

          (↑原图)

(↑P图)

林志颖多年前的一张PS图,被起诉索赔110万元。原来在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在微博里晒出了一张PS的照片,“展示”自己的光头形象来庆祝微博粉丝量达到2100万。然而,这张照片的原图来自知名摄影师朱庆福的摄影作品《中华男儿》,作品主题是为了展现我国侦察兵的风采,该作品还获得了第十八届全国摄影艺术展金奖。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将林志颖、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最终,林志颖在微博发表声明回应,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当时只因觉得有趣而将网友PS的图片发出来分享,未意识到照片是改动于权利人的摄影作品,现已由律师向权利人转达歉意并提出赔偿意向。

 

评述:

这实际上属于侵犯了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根据情况,由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旦出现相关侵权情形,不单止要进行经济赔付,还需要进行赔礼道歉,势必使得机构或者达人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

 

风控措施:

内容制作、发布者,应当保证其发布的内容不存在歪曲、篡改著作权人作品的情况,在与内容、制作服务提供商的合同中对相关风险进行规制,明确约定该等内容供应商提供的内容不存在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况,否则由内容制作、提供方承担相关责任。

 

(二)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侵犯表演者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之权利,同时存在侵犯著作权人相关权利的风险。

例如,未经表演者(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利用网络平台直播其演唱会或者进行录制;在观看舞台剧的同时,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将其表演通过平台直播;另外,玩家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其在网络游戏上的操作,也存在被诉的案例,均需引起注意玩游戏直播?小心被告!腾讯起诉游戏玩家

 

案例:赵本山徒弟戴文龙因演唱会直播事宜被科伊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根据科伊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发布的律师函显示,科伊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主办了“2019年终感恩答谢会暨跨年群星演唱会”,依法享有著作权,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快手APP”上,ID为“Xiaoshenlong”的用户擅自修改活动主海报,并在2019年12月26日晚上18:30-22:00带货直播“2019群星跨年演唱会 幸福狂欢购物节”,该用户的行为未经其授权,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最终于2020年4月10日于上海市徐汇区立诉前联调案,我们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评述: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是表演者享有的权利。未取得许可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犯表演者权利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另外,《著作权法》被许可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该行为同时存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风险。

 

风控措施:

如需要对某场演出、晚会进行直播,应当取得表演者以及表演节目著作权人双重许可,并依约支付报酬。也可通过表演者与著作权人协调,确认是否取得进行直播的授权或者转授权。

如涉及多方合作的直播或者演出,应当确保各方合作协议对获取授权事宜已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产生风险。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其作品——侵犯著作权人表演权。

例如,未经歌曲词曲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平台直播演唱其作品,此种行为存在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的风险。

 

案例:花椒直播侵权成被告

如今,各大网络和手机直播平台风生水起,点歌、点赞、刷礼物,好不热闹。不少主播更是凭借“唱歌”的看家本领,跻身网红行列。然而在直播平台唱歌这条路,未来可能不会这么好走了。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表示,这样的表演形式需要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他们已经向没有取得授权的花椒直播提起诉讼。

 

评述: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存在该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控措施:

如需在直播或者拍摄的短视频中对某歌曲进行演唱,应当取得该歌曲著作权人或者其有权代理机构的许可,并支付费用,或者通过已获得该歌曲演唱授权的平台进行使用。

 

(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例如,通过视频直播或者在短视频中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作为配乐、背景音乐。

 

案例:冯提莫直播播放《恋人心》,斗鱼平台被控侵权,(2019)京73民终1384号

2018年2月14日,网络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编号为71017的直播间进行在线直播,其间冯提莫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全部时长为3分28秒);歌曲在播放时显示词曲作者为张超。

播放该歌曲前,主播冯提莫与观看直播的用户互动说:“一起安静听歌”;在时长为1分10秒播放歌曲《恋人心》的过程中,主播冯提莫不时与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解说互动,感谢用户赠送礼物打赏,并哼唱了该歌曲歌词中的“长江水”三个字。

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定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权成本。并在判决中确认斗鱼平台主播不应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斗鱼公司享有直播作品的知识产权,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至于斗鱼公司在对外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后,如何追究主播的责任,属于斗鱼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内部关系,其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另行主张。

 

评述:

虽然该案最终以斗鱼平台承担责任结案,但是给主播也造成一定影响,平台应该会加强对主播的管理,并可进行内部追责。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存在该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控措施:

如需在短视频或者直播使用某作品,应当取得该该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或者其有权代理机构的许可,并支付费用,或者通过已获得该歌曲使用授权的平台进行使用。

 

二、侵犯他人人格权的风险

(一)风险分析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

如在发布的内容中出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或者揭露他人隐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情况,则存在侵犯他人人格权的风险。

在实践中,又以侵害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最为常见。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例如用于制作短视频进行传播等等,都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

未经许可公布他人隐私,例如个人私生活、个人财产信息等等个人信息内容都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

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例如利用短视频或者在直播中对他人进行辱骂或者捏造、散布他人不实的事件进行传播,导致他人名誉遭受损害的,均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二)风控措施

第一,在制作相关内容前,若需使用他人肖像的,应当提前取得他人的许可,并不得使用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内容,在发布相关内容前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二,加强对合作达人互联网平台账号的管理,避免达人因为个人原因发表情绪化的言论,导致侵权风险的发生。

第三,可在与达人经纪合同中对于账号的使用进行限制,明确如因个人发表不适当信息导致侵权或者其他责任的,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三、违反监管机构合规要求的风险

(一)风险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国家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对该行业短视频、直播内容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进行规制,例如: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 》(国务院令第588号)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3.《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文市发[2016]33号)

4.《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文旅市发〔2018〕30号)

5.《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信办通字〔2019〕3号)

6.《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

7.《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8.《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9.《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10.《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11.《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上述文件的规制对象包括:平台、机构、用户(达人)。从处理措施上来看,包括: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一周内三次以上上传含有违法违规内容节目的UGC账户,及上传重大违法内容节目的UGC账户,平台应当将其身份信息、头像、账户名称等信息纳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

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对“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实行信息共享机制。对被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在规定时期内不得为其开通上传账户。

根据上传违法节目行为的严重性,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的禁播期,分别为一年、三年、永久三个档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即规定所述“违法信息”,见下文)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各部门的文件均对平台、用户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若存在重大违规的情况,可能会被关闭账号并禁止重新注册,对于机构以及达人会产生极大不利影响,应当引起重视。

 

(二)风控措施

在发布相关内容前,应当进行自我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违法信息以及不良信息进行了规定。机构以及达人应当保证其发布的内容中不存在下列情况: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机构以及达人在发布信息前,应当综合上述关于“违法信息”以及“不良信息”的规定,参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及时了解监管的最新动态,把握内容尺度。

 

四、违反平台规则的风险

(一)风险分析

平台规则一般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进行细化制定,直接影响账号的运营使用,对机构以及达人产生直接影响,且平台有权利对用户账号进行管理,出现违规的情况,容易导致已发布内容被删、致账号被封禁。

2019年12月底,为进一步规范腾讯游戏主播管理工作流程,腾讯游戏安全联合腾讯直播合作中心特制订《腾讯游戏主播游戏安全管理规范》,正式以平台规范的形式对主播的使用第三方作弊工具破坏游戏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主播重度开挂行为将进行全网封禁。

另一平台新出的平台政策也值得关注,2020年3月19日,快手向平台上的创作者发布通知,自2020年3月30日0时起,快手将严格限制未经官方平台承接的非合规商业内容。

通知显示,非合规商业内容是指未通过快手快接单官方平台,私下收取报酬并在快手发布的商业推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短视频或直播中通过产品描述、效果吹捧、促销活动、打折信息、优惠券、兑换码等方式诱导用户下载APP、引导购买、导流站外平台、诱导线下交易等带有商业推广性质的内容。对于非合规商业内容及账号,快手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限流、屏蔽、断播、短视频权限封禁、直播间权限封禁等处罚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案例:抖音打击刷赞刷粉,240多个百万粉丝大V被封号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自己朋友的200万粉丝大号被抖音封了。根据网友给的聊天截图显示,一个做抖音号的网友称自己几个抖音号都被封了,其中包括一个将近200万粉丝的大号,以及其他几个几十万、一百多万粉丝的抖音号。

对此,字节跳动安全中心工作人员回复称:“今年10月起,字节跳动安全中心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啄木鸟2019’专项行动,打击抖音短视频平台上的刷赞、刷粉等作弊及诈骗等行为。截止12月15日,已经封禁涉嫌刷赞、刷粉等虚假刷量作弊行为的违规抖音账号超过171万,其中,封禁100万粉丝以上的抖音账号超过240个,封禁10万粉丝以上的抖音账号超过3800个。同时,拦截黑产刷赞、刷粉类的虚假刷量行为请求超过4.6亿次。”

 

(二)风控措施

第一,平台方有权要求用户遵守平台规则,作为用户方应当及时跟进平台的规则更新,并采取应对措施,按照平台规则开展业务。

第二,可以采取定期培训、学习的形式对机构以及达人进驻的主要平台规则进行梳理。

第三,在相关商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为合作账号封禁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相关责任如何承担。

 

五、商务合同违约风险

(一)风险分析

商务合作是机构或者达人就运营的账号进行商业变现的重要手段,若因为拟进行合作的平台账号被突然封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或者按照商务合同发布的内容被删除,导致无法开展合作或者出现违约责任情形的,则可能产生机构或者达人对合作品牌方产生违约责任的风险。

 

(二)风控措施

第一,机构、达人应当依法依规运营、使用平台账号,避免出现触及监管机构以及平台规则禁止的行为以及内容而被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或者删除已发布的内容等处置措施,影响商务合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建议机构、达人在与品牌方签署的商务合同中,对该等情况进行约定,明确责任承担。若非机构或者达人的原因导致账号、发布的内容出现问题,无法如期履行商务合同的,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若因机构或者达人的导致账号、发布的内容出现问题,无法如期履行商务合同的,相关责任如何承担亦应进行明确。

第三,谨慎约定直播在线人数、商品购买人数、点赞数量以及播放数量等条款,如需对该等数据进行约定,应当控制在能实现的合理范围内,否则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结语

内容为王,各机构以及达人在制作、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增强合规风控意识,避免出现侵犯第三方权益、违反监管机构、平台规则的情况,以保证机构以及达人的平稳发展。

每个平台、机构、达人情况不尽相同,相关分析仅在特定语境下进行,仅供与各位读者交流之用,不作为对相关问题的最终法律意见。若有具体问题,还应一事一议,以便获得更完善的法律建议。

 

接下来将更新MCN机构法律风控专题—商业变现篇(本专题完结篇),有兴趣的小伙伴欢迎关注。


 

杨文许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收购、投融资;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常年法律顾问;MCN机构风控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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