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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从Plus Token网络传销案谈涉币区块链项目涉及的法律风险

文婷金融科技团队 华商律师 2023-08-25




引 言

据财联社消息,近日,公安部统一指挥部署,公安机关立案侦办“Plus Token平台”网络传销案,先后将潜逃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及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捕归案,成功摧毁此特大跨国数字货币传销组织。据悉,该案系公安机关侦破的首起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传销案,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



“Plus Token”网络传销案的案情


(一)Plus Token平台业务模式

从Plus Token项目的白皮书中“摘录”到如下关键信息:

1)Plus Token是一个去中心化数字资产钱包,同时也是一个去中心化交易平台,其研发实验室在韩国首尔;

2)数字资产钱包开发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去中心化安全可靠,是全球首个融合去中心化token钱包和去中心化交易平台的超级区块链数字资产智能钱包;

3)支持多种“token”(BTC、ETH、LTC、BCC)快速、安全的存储和转出交易,支持币币兑换,支持 OTC 场外交易,支持币币交易;

4)Plus token 的附加人工智能机器人——AI-Dog,“智能狗”是由 SAMSUNG技术团队开发。用于实时追踪捕捉各大交易平台大数据及高效行情分析,实时进行智能套利交易,用户可以在线查看实时交易流水 ;

5)Plus是由plus Token技术团队所开发的母币,为去中心化加密分布式数字货币。Plus代表着Plus Token的一种权益,有其固有和内在的价值;同时Plus可作为整个钱包与交易所之间的一个连接,可以作为交易、转账手续费;

6)Plus发行总量5亿枚,预挖总量3亿枚,2020年开启矿池业务,前期流通总量2亿枚。其中商业合作10%,技术团队10%,私募、市场流通、注册奖励及推广佣金70%。私募总量15000个ETH,1ETH=1000枚Plus,私募时间2018年2月20日始。

注:如上信息摘自Plus Token白皮书,本处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做任何评价。

从Plus Token项目的白皮书来看,Plus Token项目做的是一种数字资产钱包,同时利用钱包内的虚拟货币进行“智能搬砖”套利交易,项目发行了项目虚拟代币Plus。


(二)Plus Token平台营销模式

从网络获取的信息来看,Plus Token平台下设技术组、市场推广组、客服组、拨币组,分别负责技术运维、宣传推广、咨询答复和审核提币等工作。参与人员通过上线推荐并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后即可获得会员资格,会员按缴纳的数字货币价值获得平台自创的“Plus”币,并按照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线和层级关系。平台根据发展下线数量和投入资金数量,将成员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并按等级高低发放相应数量的“Plus”币作为奖励和返利。


根据网络获取的信息,其等级奖励制度如下:

1)直推收益:拿直推账户智能狗搬砖收益的100%。

2)链接收益:2-10代内,所有伞下账户,可获得每个账户搬砖收益的10%。条件:直推一个有效账户(必须是激活智能狗的账户且必须是直推账户),可以拿一代,直推二个有效账户,可以拿二代,以此类推。

3)更高级别收益:【大户】-伞下推广市场的总市值达到20万美金,升级到大户,除享有2-10代链接收益外,另外还可以叠加拿到无限代的5%的佣金;【大咖】直推超过10个有效账户,其中有三组是大户,升级到大咖,除了享有2-10代链接收益外,另外还可以叠加拿到无限代的10%的佣金;【大神】直推超过10个有效账户,其中有三组是大咖,升级到大神,除了享有2-10代链接收益外,另外还可以叠加拿到无限代的15%的佣金。

 另据网络信息,该平台利用互联网大肆宣扬平台加入方式、运行模式、奖金制度、盈利前景等内容,雇佣外籍人员冒充平台创始人以包装伪造其所谓的“国际平台”“国外项目”背景,通过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线下活动为平台宣传造势,甚至不惜花费重金多次在境外召开千人规模推广大会。


(三)跨境刑事追责

2019年初,江苏盐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陈某等人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平台“Plus Token”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线索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破案攻坚,并将案情层报公安部。

同年6月,在公安部协调组织下,专案组民警分赴瓦努阿图、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加强警务执法合作。2020年3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发起集群战役,将涉嫌传销犯罪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涉币区块链项目涉及到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涉币区块链项目?

前文已详细描述Plus Token项目的业务模式、营销模式,以Plus Token项目为例,涉币区块链项目在本文指发行了项目代币( Token),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众参与(投资、交易、代理、销售等)的境内外区块链项目。


(二)涉币区块链项目可能涉及组织、领导传销罪

1、什么是传销?传销的类型及构成要素是什么?

    依据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行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同时,《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传销行为,具体包括:(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依照前述规定,传销行为包括三种类型,即拉人头型传销、收取入门费型传销、团队计酬型传销(也即多层次直销)传销行为在具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团队计酬”的要素外,最重要的一个要素或特征是应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

1)拉人头型、收取入门费型传销活动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范畴,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犯罪处理。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该规定,《刑法修正案(七)》仅将拉人头型、收取入门费型传销归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范畴,但并未明确将团队计酬型传销归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范畴。

2013年11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的相关问题,并在第五点明确了“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该规定,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犯罪处理。

    2)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入刑标准

     依据《意见》的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何为“组织者、领导者”?依据《意见》包括如下类人员:

①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②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③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④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⑤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3、从Plus Token网络传销案谈涉币区块链项目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法律风险

     如上所述,Plus Token项目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后即可获得会员资格,其等级奖励制度涉及的直推收益、链接收益、更高级别收益,不仅涉及收取入门费,更涉及拉人头及团队计酬式的传销活动。就涉币区块链项目(不管是矿机、矿池、矿场、交易所、钱包、区块链行业应用等任何类项目)而言,若在营销制度方面涉及到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安排,则相关的项目方、合作方均可能涉及组织、领导传销罪,具体如项目发起人、实际控制人、项目运营管理团队、项目财务人员、市场营销人员、项目讲师、项目直播人员、项目路演人员等均存在被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风险。一旦被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涉币区块链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刑事犯罪

1、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类别及构成要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集资刑事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具体的罪名。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含四个必要条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到一定的金额(个人20万,单位100万)、涉及一定的人数(个人30人,单位150人)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金额(个人10万,单位50万)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的行为。

其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

其中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行为。并且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2、涉币区块链项目非法集资刑事犯罪风险分析

央行、中央网信办等七部分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涉币区块链项目不管是以ICO(首次代币发行,即发售代币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IFO(首次分叉发行)以及IMO(以矿机为核心发行代币)、IEO(以交易所为核心发行代币)等何种形式,且不管项目主体(项目运营主体)、服务器、项目经营团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是境外,只要向境内居民募集了资金(包括法币及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同时符合前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必要条件,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构成集资诈骗罪;若代币与区块链项目相关公司的股权/股票权益挂钩或公司债务(即公司承诺还本付息)挂钩,涉及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但累计超过200人,则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虽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了境内区块链项目发币融资,禁止了虚拟货币交易所在境内设立及运营,但一些区块链涉币项目或交易所还是通过各种方式绕道境外并迂回境内,典型的如:

1)项目在境内,系区块链技术落地应用型项目,作为激励机制发行了代币奖励予“矿工”,在境内并未直接募集参与人法币或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或其他任何财物。但代币在境外交易所上线,在境内通过各种社群、路演、直播、会议营销、媒体宣传等方式宣传项目前景,宣传代币的涨势,引导境内民众通过境外交易所购买代币或通过其自建的钱包购买代币。

2)项目主体设在境外,在境外ICO(或其他任何明目的项目募资行为),通过建立社群、路演、直播、大会、境内媒体宣发等各种方式引导、诱导或放任境内民众通过境外交易所或其他任何渠道参与代币投资。

3)境外交易所,引导、诱导或放任境内民众参与交易所虚拟货币投资买卖。

 

在此,要对项目方及参与方特别提示如下法律风险:

1)对项目方而言(不管其主体在境内还是境外),通过社群、路演、直播、会议营销等各种方式引导境内民众通过境外交易所购买代币或通过自建钱包购买代币,是违反我国关于区块链、虚拟货币监管的相关政策的(参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的《常抓不懈持续防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 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上海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等文件)。此外,更甚者,宣传、引导、诱导境内民众购买项目代币参与投资,有涉及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风险,尤其是若导致大量投资人大量亏损,涉众案件关注度高,被刑事追责的力度和强度更大。

2)对合作方(包括宣传、引流、代理方、广告方等)而言,若项目方涉及组织、领导传销罪或非法集资刑事犯罪被刑事追责,则合作方存在被认定为共犯的较大风险,具体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亦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如上海市金融稳定联席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互金整治办发布的《上海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的通知》规定“为注册在境外的ICO项目、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提供宣传、引流、代理买卖等服务”的企业应“立即整改退出,打早打小”;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规定对“为注册在境外的ICO项目、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提供宣传、引流、代理买卖服务等”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3)对海外交易所,其面向境内民众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规政策,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的《常抓不懈持续防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即规定“加强对124家服务器设在境外但实质面向境内居民提供交易服务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监测,实施封堵。”。建议海外交易所执行严格的KYC认证及AML政策,不引导、诱导境内民众参与其交易所交易,并采取措施禁止境内民众参与其交易所交易。

 

写在最后


虽然我国对区块链项目代币融资、虚拟货币有组织交易进行禁止,但绕道境外进行代币融资,境外交易所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钱包交易,场外交易等仍然火爆,衍生在这产业链上的币圈门户网站、财经媒体、各代理方、引流方仍然热闹。跟币圈的聊天,常听到的是大家都这么在做,法不责众,或者总认为人在境外,项目在境外,即便触碰法律,也是执法困难。但Plus token项目几年前也是很多人口中的“明星项目”“颠覆性项目”,如果项目本身的业务模式,营销模式存在碰触法律法规的情形,仍然难逃法责。对于Plus token项目,在公安部协调组织下,专案组民警分赴瓦努阿图、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加强警务执法合作,先后将潜逃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及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捕归案。我国刑事管辖执行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若涉及刑事犯罪即便潜逃境外,我国公安部门仍有管辖权,跨境执法虽然困难,但亦不是不可为,万不可存侥幸心理。最后,我们认为对涉币区块链项目的法规政策监管方面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及明确,区块链行业如何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如何在世界级竞争中赢得发展优势,需要监管层进一步去思考及立法。


 

 

文婷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区块链、数据合规、金融合规等

 

蒋文文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投融资、兼并收购、区块链、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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