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华商原创 ▎民间借贷“新规”六大要点解读

华商律师 2023-08-2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王雷法律研究 Author 王雷



前言

全文4000字,预计阅读时间约12分钟。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下称《新规》),并宣布即日起开始实行。《新规》相较2015年颁布并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下称《旧规》)做出了多项重大修改,将直接影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因此,笔者将结合《新规》的重点变化,对于《新规》利率保护上限调整、《新规》施行前后对利率保护规则的影响、复利上限调整、逾期利息计算、转贷限制、借贷关系无效情形认定等六大要点进行一一解读。

01

利率保护上限调整

利率保护上限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最高法为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了一个最高值,超过这个最高值的利息,即使借贷双方约定,起诉时法院也不会支持偿还。原先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固定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而《新规》实施后调整为“浮动的一线两区”。(见下图)

图中的LPR是Loan Prime Rate的缩写,中文名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LPR报价行名单上的各大商业银行每月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本行向最优质的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取算数平均值得出LPR,并于每月20日公开发布,读者可在货币政策司官方网站查询最新数据。(注意:LPR分为一年期和五年期两个品种,民间借贷利率皆参照一年期LPR计算,本文以下所称“LPR”,除非特别说明,皆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为准。)


相较以往的固定利率,以浮动的LPR为基准计算利率保护上限能够及时反映金融市场的波动情况,体现了对市场规律的尊重。但是近期LPR持续下行趋势可能抑制民间借贷行为的活跃度,反映出法规对民间金融市场的管控。



此外,《新规》第三十条沿用《旧规》规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其他费用属于“变相利息”,与约定利息合并计算后超过四倍LPR的部分同样不予支持。

02

《新规》施行前后对利率保护规则的影响

《新规》于2020年8月20日施行,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合同成立时LPR利率的四倍为保护上限。由于LPR标准在2019年8月20日后方才出台,故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LPR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对于《新规》施行前后的利率保护规则,笔者梳理如下。(见下图)

由此,对于《新规》施行前后,超出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是否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则成了一大争议焦点。而对是否返还利息,返还多少利息应结合利息支付时间、年利率及案件受理时间分情况讨论。(见下图)

备注:以2020年10月LPR数据为例


首先,《新规》出台后(2020年8月20日以后)支付超过四倍LPR利息的借款人,可以请求返还超过四倍LPR的部分利息。


在《旧规》“两线三区”的规定出台前,我国曾长期采用“一线两区”的规定,不同的是,以前的线是“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该标准现已取消)。根据当时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该标准的,属于高利贷行为,超出部分无效。【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2001年1月31日施行)】


换言之,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政策由紧到松,现又再次趋于紧。再考虑到近些年民间借贷市场“套路贷”、“校园贷”等种种乱象,为了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回归严控模式也是政策上的需要。


再说《新规》出台前支付超过四倍LPR利息的情况,为何按年利率36%以下支付的利息,无论何时起诉受理,都不能请求返还利息?


在《新规》出台前,借款人和出借人已经依据当时有效的《旧规》自愿地、合法地结束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没有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若法律干涉已经结束的合法借贷关系将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最后,为何在2020年8月20日前按年利率36%以上支付的利息,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案件的,借款人可以请求返还超过四倍LPR的利息?


因为无论《旧规》还是《新规》目前(以2020年10月LRP数据为例)都不保护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借款人有起诉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可以起诉出借人。而案件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意味着法院要适用《新规》,既然《新规》仅保护四倍LPR以下的利息,若借款人要求返还超出利率保护上限利息,法院应当依照《新规》予以支持返还。这一情况显然有利于借款人而不利于出借人。

03

复利上限调整

现实生活中不少借款合同采用复利(俗称“利滚利”)的方法计息,这种时候怎么确定保护上限呢?


根据《新规》第二十八条,法院依然支持“利滚利”的约定,但每一期的利息不能超过四倍LPR,超过部分不能算入下一期借款本金。


此外,整个借款合同完成后,总共的本息和不能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四倍LPR为利率的借款本息之和。

04

逾期利息计算

还款日到了,约定的本息还没还完,未还的钱应该如何计算利息呢?


《新规》对逾期利率依然采取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态度。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借贷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即无息借款)


出借人虽然没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然有义务按期归还本金,逾期不还的,属于《合同法》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新规》并未给出“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标准,笔者则认为,按借贷发生时一年期LPR为计算标准较为合理和公允,符合最高院一贯的裁判思路。


在《旧规》施行前,未约定利率的逾期借款利息的处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5年出台的《旧规》则明确以固定的6%的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再按四倍计算原则,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定为24%。


现在,LPR取代了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四倍,则逾期利息的利率按保护上限的四分之一计算,刚好是一年期LPR。


从《新规》施行后至今的现有判例来看,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由于当时还没有出台LPR标准,逾期利率可参照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LPR。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后的,逾期利率可参照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这一标准也符合精准反映可预见损失的要求和本次修改“大幅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


最后,根据《九民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同案同判的精神,新案件与裁判生效的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有相似性的,应当参照以往判决,故后续司法实践应当参照上述案例确立的标准。

05

转贷限制

《新规》在对转贷行为的限制上有什么变化吗?


根据《新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一律无效,无需“借款人存在高利转贷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前提条件。同样,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再转贷的,不再要求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只要在此种情形下转贷,即为无效。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旦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只需返还本金,无需支付任何利息。由此可见,立法者实际上通过降低借贷合同无效的门槛,加大了对上述行为的惩罚力度,强化了金融监管制度。


06

借贷关系无效情形认定

与《旧规》相比,《新规》中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变化吗?


《新规》新增了以下几种合同无效情形:


1. “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非法吸收存款取得的资金,实为赃款,用其转贷自然无效。


2.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新规》增加了“职业放贷”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适用该条款需要三个条件。首先,放贷人没有取得放贷资格。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发放贷款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其次,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借贷。


最后,放贷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一次计算。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一般不属于“不特定对象”。


根据《九民纪要》第五十三条,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最高院在其编著中提出,民法上对于职业放贷的标准不能严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41页】


所以,日后对第三个条件的判断应当参照当地法院的指导标准,且不严于“两年十次”的刑事标准。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旧规》中,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无效。《新规》中则删除了“效力性”的字眼,仅保留了“强制性规定”。我国强制性规定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一定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则不一定无效。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对原条文有所删改,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会扩大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一更改的主要目的可能是出于统一不同法律间的语言表达,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相对应。实务中仍需依据《九民纪要》的指示,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

结语 

2020年此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将对民间借贷领域产生深远影响。无论是大幅降低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增强转贷限制、还是增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等重大变化,都反映了国家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严格规管民间借贷活动的意图。作为民间借贷的直接参与者,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积极适应新的法律和市场环境。




王雷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金融和投融资业务、企业法律顾问等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华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请私信沟通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及作者姓名。




华商
往期精彩推荐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所成立六周年 ▎探索跨专业协同发展,打造国际律所新模式
华商动态 ▎华商高级合伙人唐华英作“法律创造价值与不良资产处置”主题演讲
华商业绩 ▎华商林李黎所成功连任深圳市商务局2020-2021年度常年法律顾问
华商动态 ▎华商海关委举行“票据纠纷案件办理技巧”专题讲座
华商原创 ▎投资大数据中心(IDC)法律合规指南
分所动态 ▎华商林李黎(前海·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万秋当选白云区侨联第十三届常委
华商党委第二、四、十支部联合开展  “喜迎特区四十载,改革开放再出发”  主题党日活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