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日炎炎,酷暑难耐,入伏之后的深圳温度一直居高不下。人们享受“叹空调”的凉爽之余,每月的电费恐怕也让每个人大呼肉疼。一般来说电费有商业用电、生活用电和工业用电之分,但是很少有人了解过电费是怎么收取的,亦很少人知晓其所交的费用是否只包含了基础电费。
笔者在为常法客户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中遇到一种特殊的供电方式——转供电。根据深圳市场监管公众号于2021年6月22日发布文章:截至2021年6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检查转供电主体1680家,查出转供电环节违法收费案件140宗,向转供电终端用户退款合计7557.1万元,对违法转供电主体实施罚款合计244.6万元。本文拟针对转供电这种特殊的供电方式所涉法律问题作出初步探讨,为有类似供电方式的客户提出合规建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我国供电方式按照管理关系可分为转供电和直供电。直供电指专线用户,由供电局直接供电收取费用;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例如甲单位是供电局备案用户,乙用户也是供电局备案用户,但不拉专线,由甲用户配电室专线转供给乙用户,甲用户代供电局管理乙用户并收取电费、检查用电安全,甲单位就是转供电主体,乙单位就是转供电终端用户。据统计,深圳转供电主体共有1636家,包括产业园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物业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主体。2018年国家发改委先后于4月、5月、7月和9月发布了四份降电价文件,明确指出切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电网环节和输配电价,一般工商业店家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部分内容为:各地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虽然政府多方举措要降低用电成本,但总有部分企业和个人奉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转供电合同中以其他名义约定并收取原本高于指导价部分的费用。常见的方式有:(一)以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空调、电梯、照明)维护费、日常运行费用等名义收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二条: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超越电价管理限制制定电价的经营者将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笔者以“转供电”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威科等网站进行检索,暂未找到法院对转供电行为直接作出法律判决的案例。笔者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上检索,部分案例显示市监局对转供电违法行为的处理主要是罚款方式进行。案例一: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深圳市东X投资有限公司在负责管理的工业园区内,按1.02元/千瓦时的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同期该公司向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缴交电费的平均电价为0.73-0.77元/千瓦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0 元。案例二: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深圳市叶X投资有限公司在负责管理的工业园区内,按1.3元/千瓦时的电价向租户收取的电费。同期该公司向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缴交电费的平均电价为0.82-1.25元/千瓦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案例三: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深圳市高X投资有限公司在负责管理的工业园区内,按1.3元/千瓦时的电价向某通讯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收取电费。同期该公司向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缴交电费的平均电价为0.74-1.04元/千瓦时。上述期间当事人多收电费合计37838.81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7838.81元。虽然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加大力度惩治此类现象,要让政府红利切实落实到终端客户,但为了赚取差价铤而走险的企业和个人仍大有人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也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如违反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对违法企业或个人做出行政处罚。笔者针对存在转供电模式的用户并结合为部分常法客户提供的涉及转供电模式的实操经验提出如下合规建议:(一)合同约定的电价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定价。相关的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二)如无法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解决,与分表用户协商一致后,以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但同一周期内向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三)如有其他费用,应在合同里明确收费标准。不能以电力服务费、设备设施维护费、日常保养费等名义收取;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第六十六条 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九条及其第二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各地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杨栎洁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股权融资、IPO、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及企业日常法律事务
胡敏仪
华商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仲裁、企业日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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