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所动态 ▎盐田分所非直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案执行终结,十二名劳动者登门赠旗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随着金融借贷强监管时期的到来,在全国拥有超过五十家门店的某厘汽车贷款服务公司深圳门店外张贴出一张《通告》,因十二名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深圳某沁公司决定停止与上述员工的一切往来。至此,十二名员工无法正常打卡上班。
华商律师经过对事件材料、企业工商档案、用工管理过程文件的系统分析,认为这起争议案件涉及非直接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混同用工,即存在两家企业同时参与员工招聘、业务管理、考勤管理、工资结算等用工活动,并共同获得用工收益的事实,极有可能认定十二名劳动者同时与两家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应支付的工资差额、补偿金等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依据】
上述法律关系认定的事实基础包括:
(一)<业务混同>两家企业之间签订有《某厘车服配套业务合作协议》,就具体业务结算部分提成。深圳某沁公司租用位于车公庙的办公场地前台显著位置标有唯一的商号“某厘车服”,某厘车服公司网站显示车公庙办公室为其深圳门店,劳动者销售的正是某厘车服的业务产品,故表明业务内容一致且统一管理。
(二)<报酬结算混同>劳动者收到的工资包括两部分,一是由深圳某沁公司发放的基本工资与部分业务提成,二是由某厘车服公司发放的另外一部分业务提成。
(三)<考勤管理混同>深圳某沁公司提交的钉钉考勤统计材料显示,开设考勤系统并参与管理的主体是某厘车服公司,而提交材料的行为证明深圳某沁公司同时参与管理。
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历经波折】
前置仲裁阶段,仲裁委认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购买主体、办公场所承租主体均为深圳某沁公司,两公司是独立法人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不能证明存在关联关系,故没有支持某厘车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阶段,法院认为“某厘公司与某沁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某沁公司的营业地址即为某厘公司官网所宣称的深圳门店,且在某沁公司的营业地址上标示自己为某厘车服,两被告共享钉钉考勤系统,各原告的部分工资由被告某厘公司的员工受被告某沁公司委托按月发放,两公司在经营上存在员工、财务、考勤的混同,因此,两公司为关联公司。”故支持了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认为“一审据此认定某沁公司、某厘公司在经营上存在员工、财务、考勤的混同,两公司为关联公司,某厘公司应对某沁公司涉案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历经两年零二个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十二名劳动者合计约98万元全部执行到位,案件圆满终结。
【解民忧,办实事】
2021年8月18日,十二名劳动者的代表柳先生来到位于大百汇生命健康产业园的华商盐田分所,亲自向承办案件的毛之钰律师及律所合伙人等赠送锦旗,“律师解民忧,为民办实事”是委托人对律师团队的赞誉之词,也是对律师专业能力的高度认可,更是华商对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理解与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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