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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值≥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 |
| 市值≥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
| 市值≥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8%; |
| 市值≥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5000万元 |
| 北交所IPO在会审核时间为2个月,比其他版块的审核时间缩短一个月 |
| 北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北交所审核两个月,证监会注册20个工作日) |
| 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公开发行比例须≥25%;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10% |
注:具体详见《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基础制度安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系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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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年累计盈利≥8000万港元,最近一个财政年度≥3500万港元;及前两个财政年度累计≥4500万港元;市值要求:上市时至少达到5亿港币 |
| 市值要求:上市时至少达到40亿元港币;收入要求:最近一个审计年度至少达到5亿港币 |
| 市值要求:上市时至少达到20亿港币;收入要求:最近一个审计年度至少达到5亿港币;现金流量要求: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前三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到1亿港元 |
| 三个会计年度管理层维持不变;至少经审计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公司实际控制权维持不变 |
| 股本中至少25%的公众持股;若市值超过100亿港币,经联交所批准,公众持股最低可不少于15% |
| 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禁售;随后6个月出售股份,不丧失实际控制地位即可。国际配售中,基石投资者有禁售期,一般为上市之日起至少6个月 |
注:具体详见《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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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5000万元; |
| 预计市值≥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1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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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市值≥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5亿元。 |
| 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公开发行比例须≥25%;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10%。 |
注:具体详见《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0〕501号)
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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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计市值≥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人民币1亿元; |
| 预计市值≥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5%; |
| 预计市值≥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人民币1亿元; |
| 预计市值≥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人民币3亿元; |
| 预计市值≥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
| | |
| 预计市值≥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人民币5亿元。 |
| 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公开发行比例须≥25%;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10%。 |
注:具体详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
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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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净利润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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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
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
|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25%;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10%。注:如公司存在H股流通股,则公开发行比例以H股、A股流通股合计值为计算依据。 |
注:具体详见《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73号)
齐梦林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境外IPO上市,基金法律服务业务及投融资法律服务业务
邓娇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投融资、私募基金
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监管与合规、金融科技(区块链、大数据等科技赋能金融业务)、投融资并购业务等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投融资、兼并收购、区块链、数据合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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