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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个人破产那些事(二)——个人破产清算的功能和价值

陈东 华商律师 2023-08-25


尽管《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了个人破产的三种形式,即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基本照搬了《企业破产法》的体例。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企业破产还是个人破产,破产清算都是主流和常态,也是破产制度的本意。毕竟破产和解和重整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我们讨论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个人破产清算。


因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札记中“个人破产”除非有特别所指否则仅仅指个人破产清算。同时,由于个人破产制度脱胎于企业破产制度,以后文中经常会将二者进行比较,所以为行文方便,札记中也一概将企业破产成为企破,将个人破产成为个破。




一、个破的制度功能



考察一项法律制度的价值或功能一般有两种维度,一种是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比方说实现公平和正义、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等。前文已提到个破制度弥补了我国破产制度的短缺,完善了对债权人、债务人法律保护的范围,我们不需要进一步讨论。另一种是站在法律使用者的角度,即站在法官(司法者)或律师(自由职业者)的角度去考察个破制度的价值或功能。


正如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法官有从事不同审判任务的法官,同样也有代理债权人或代理债务人的律师。但无论其利益关注点有多么不同,但对个破来说,最大公约数就是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对法官而言,个破就是个人债务案件概括执行完毕,案结事了。对债务人来说就是财产公平分配给所有债权人,然后从头再来;对债权人而言就是债权获得公平受偿。这点很重要,尤其对执业律师,其代理(交易或服务)的大多数场景无非客户(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委托,我们所提供的服务或需要解决的问题唯一而且必须是帮助客户进行债务的清理。再强调一下我们执业的基本戒律:律师是要替客户解决问题,否则客户首先是解决掉你。


前文所述,个破制度的前身是一些地方法院创设的个人债务司法集中清理,并且发端于民营经济特别活跃的江浙地区。实际上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并最终落地不是立法者,他们没有动力和压力而先知先觉,也不是事后纸上论道后知后觉的专家学者,而是在一线的法院执行部门。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同一被执行人财产有限而申请人众多得不到完全清偿的情况,为此,法院执行部门创设了参与分配制度。也就是说在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在同一法院有相同的给付内容的判决和执行,可以集中在一起按比例进行财产分配。参与分配制度一方面确实体现了公平,一方面也为了那些没有诉讼保全,或者虽然胜诉却没有查封执行到财产的申请人保留了一线希望,也为许多濒于绝境的执行代理律师开启了另一扇机会之窗。但参与分配制度相当于在执行程序中的提前适用了破产分配制度,从而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同时,在实践中,对那些提前进行诉讼保全的或及时进行诉讼的债权人非常不公平,变相地保护了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懒惰的债权人。因此,在新民诉法修改后,取消了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参与分配制度,但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我们称之为“类破产制度”。


法院和医院不一样的地方是尽管他们都是研究和处理case的地方(案例或病例),但对case的增量态度是不一样的。由于法院是财政全拨款单位,没有创收压力。法院院长面对不断增长的case,从来不是件高兴的事,因为案多人少一直是法院难以解决的现状。而医院是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因此,对医院院长来说,不断增长的case是件喜大普奔的事,无论自费还是医保,一个个case都带着金光闪闪香喷喷钱的味道。因此,在法院执行部门看来,光有自然人债务集中清理还不够,解决不了其他法院和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如果有个破制度,才能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所以我们看到,在司法领域,最高院一方面加大了“执转破”的力度,企破数量和僵尸企业出清数量激增,另一方面支持各地法院尤其是浙江地区法院推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而深圳顺势而为,以立法层面推动个人破产,既属于意料之外又锦上添花。


随便扯远一点,法院和医院,医生和律师确实是一对好CP。在黑帮片中,黑老大总是会对跃跃欲试打打杀杀的黑二代语重心长的教诲:“好好读书,将来做医生或是律师”。曾经有一段从业时间,我非常想转换赛道做一个医生,可以拿刀的那种。因为我发现他们完美地解决了我职业中的两个痛点:一个是收费,当患者面对确诊报告或躺在手术台上时,他们从没有讨价还价的企图和意愿,而如果不收费更是加深他们的绝望。二是像好多电影里场景:当急诊室灯灭,主治医生疲惫地摘下口罩,摇摇头耸耸肩,一句“我们尽力了”,任凭家属呼天抢地也可以转身潇洒离开。而我每次拿到败诉判决,对客户总是很忐忑,甚至不厚道把责任甩给法院和法官。


未完待续


陈东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企业并购、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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