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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第二届华商律师十大诉讼案件与十大非诉案件评选”参选案例展示(二)

华商律师 2023-08-25


日前,华商律师事务所正式启动“第二届华商律师十大诉讼案件与十大非诉案件评选”。公众号特别推出参选案例展示系列栏目,向大家公开展示25个诉讼案件及17个非诉案件,欢迎关注。



诉讼案件


06  

深圳某村股份合作公司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件简介:


我方(原告)作为一家村股份合作公司与其他三家村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称“其他三家村股份合作公司”)于1987年签署《共同参股投资协议书》,共同委托某区国资局子公司(以下简称“代持方”)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代持各村股份合作公司拥有的被告公司股权。


经过32年的变迁,在2019年我方起诉时,被告仅有两个股东,各持有被告50%股权,分别为代持方与第三人深圳市广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深圳市广某置业有限公司”)。


我方请求一审法院确认代持方持有被告4.17%的股权,判令代持方向我方返还其代持的被告4.17%的股权,并要求代持方将持有的被告4.17%的股份变更工商登记至我方名下。各方确认的《投资情况》、《股份证明书》、《验资证明书》,以及原告、被告、代持方,以及其他三家村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形成的《关于股东投入资本专项审计报告的股东会会议纪要》表明代持方代持原告4.17%股权,且我方一直按照股权比例分配被告的经营利润。


除了被告和代持方以外,其他三家村股份合作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广某置业有限公司均同意登记我方为被告的实名股东。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代持方代原告持有被告4.17%股权,并驳回我方其他诉讼请求。


我方不服提起上诉。本案的其他3家村股份公司中有2家也发起了同样的诉讼,由不同律所代理,深圳中院只开庭审理了另外两个案件,我方代理的案件不开庭审理。为了表示抗议,我方不参加作为第三人的庭审,反复致电主审法官,阐述我方的上诉观点与另外案件的观点的差别:


①代持关系成立且有第三人的书面同意,法律所规定的登记成工商股东的条件已经达成,一审法院判决违法法律规定。②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按照国有公司进行管理,将原告登记为工商股东,是尊重历史及客观事实的体现。③原告系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其权益的保护不应低于国有企业。


最终,二审法院同意开庭审理我方的案件,且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要求第三人配合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意义与心得:


村股份合作公司是城市化过程中,在原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村生产队、生产大队的基础上逐步改造和发展而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原告及其他三家村股份合作公司身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1987年从村民委员会到建立村级经济发展公司,1993年县改区,2004年深圳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原告三名其他三家村股份合作公司的不停变化正是深圳改革开放中村股份公司变更的一个重要缩影。


考虑到当时的社会背景、经济环境、特别是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在此类村股份合作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件中,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及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股份分配规则等的规定,二审法院还充分考虑股份合作公司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就股份合作公司股东资格确定作出的规定,本案起到了良好的释法作用。


另外,本案虽涉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变更所有制,但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权益的保护不应低于国有企业,本着充分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利的民法原则,深圳中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没有因为国有企业而出现任何偏私的情形,彰显了深圳的优良法治营商环境。


07  

区某工伤维权案



案件简介:


区某原系佛山某公司土建造价员,因工作任务繁重2020年7月期间长期连续加班。2020年7月29日区某受领导指派晚间继续在公司加班,当晚20时16分区某向朋友发微信表示“浑身不自在”、“热”,因工作未完成,区某将未完成工作资料上传至百度网盘后,于当晚21时12分回到出租屋继续工作。2020年7月29日晚上22时29分,区某通过微信告知妻子赵某其出现“头痛”、“眼睛痛”、“眼球充血”、“身体发酸”等极度不适症状,后再无回应,赵某次日早上联系房东查看情况,房东撬门后发现区某已无生命迹象,经顺德第一人民医院附属陈村医院诊断区某系猝死,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记载区某死因为“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致死亡”。赵某于2020年8月向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区某系工亡,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2020]1213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经行政复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维持不予认定结论,赵某遂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2020〕1213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顺府行复〔2020〕3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义与心得:


过劳死对于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来说都是灭顶之灾,对于国家来说是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内卷”、“加班文化”、“变相强制加班”、“加班费占收入比例居高不下”等不仅导致劳动者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还导致了劳动力供需的严重扭曲,变相导致一部分人为保住职位超负荷工作、劳动量供过于求,另一部分人却找不到工作;对企业而言,劳动者超时加班要么是在开展毫无意义的重复劳动,要么是劳动者以磨洋工的方式消极抵抗强制加班,这种加班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毫无意义;超时加班剥夺了劳动者休息、娱乐、社交、发展的权利,也严重制约了企业、社会、国家的创新精神,可谓百害而无一利。202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已先后约谈多家大型互联网企业并责令其整改,迈出了打击强制加班、防范过劳死的第一步,今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要进一步提高法制意识,以本案为前车之鉴,不再让悲剧再次发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过劳死”类型工伤认定案件也要采取慎重态度,改进工作方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08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


2018年4月12日,申请人(某上市银行)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与受托人某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约定申请人将合法理财资金300,000,000.00元以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委托给某信托公司,信托期限为36个月,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年(含)。某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上述理财资金委托给资产管理人某基金公司,成立“某定增XXX号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专门用于认购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锁定期12个月,并指定申请人担任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


2018年4月12日同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及《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两被申请人作为差额补足义务人和补仓义务人,若《信托合同》约定的收益未能及时支付或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标准等情形发生时,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差额补足责任或按照申请人要求受让申请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2019年5月23日,某上市公司定增发行的股票解禁上市交易,该日收盘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


2019年7月10日、2019年8月16日和2019年9月2日,申请人多次通知两被申请人履行补仓义务,两被申请人均未按约追加资金。申请人未能足额获得信托收益。因此申请人按照约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按约定回购信托受益权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案件结果:


最终仲裁院裁定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本金、收益、补仓违约金、收益违约金,并且全额支付仲裁费与保全费。


意义与心得:


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91条[1]的审判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2]的规定可见,无论在规范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均是遵循上述路径确定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将差额补足协议划分成:“保证型”差额补足,例如(2019)最高法民终560号案的裁判观点;“债务加入型”差额补足,例如(2016)鄂01民终10500号案的裁判观点;“独立型”差额补足,例如(2017)最高法民终478号案的裁判观点。


而案涉《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认定上,是对“独立型”差额补足提供了又一典型代表。


09

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唐某某

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


2018年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的女儿在杭州某实验学校读初二,9月份就要读初三。被上诉人觉得其女儿的学习状态有问题,对其女儿的中考信心不足,遂参加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举办的教育讲座。2018年3月11日开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通过微信对孩子教育问题进行讨论,并在此期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宣传“雏鹰教育”理念。


2018年9月15日,被上诉人的女儿到上诉人处学习居住在上诉人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的房屋内,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被上诉人女儿在上诉人处学习期间,因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女儿宣扬宗教知识、无法妥善安排日常伙食、被上诉人女儿与陪伴老师冲突、课程安排无法落实、上诉人擅自在住所内留宿陪伴老师的男性配偶等日常生活发生冲突,被上诉人的女儿因此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双方发生争议。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80000元;(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三)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义与心得:


双方当事人之间仅成立事实合同关系,而未签订书面的合同时,如何把握合同履行的边界和限制。针对该问题,我们总结出在民事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识别履行行为是否涵盖在合同目的所指向的内容时,我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履行标准不明确时将履行行为划分成两个层次来认定:(1)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点标准。上述二层次之间的关系是互相排斥的,只有在没有前者的标准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后者关于履行行为的原则性规范。本案中,案涉合同存在国家、行业标准,那么我们就应当参照国家、行业标准来识别具体的履行行为,而非适用相对抽象的原则性规范。


第二,本案中人民法院针对合同内容是否违法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判尺度,对日后相类似案件的评判思路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即“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指向应当是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案涉合同约束的主体虽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特定的主体,但人民法院若认可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合同的有效性,则变相承认了被上诉人“私自开班教学,提供义务教育服务”行为的有效性,这将鼓励类似的行为出现,从侧面间接剥夺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权利。该行为将极大损害广泛的不特定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


10  

股东对公司应付款项

承担连带清偿案


案件简介:


2014年6月1日,深圳市金某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某公司”)与贺某氏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贺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约定由贺某公司提供货物,金某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付款。贺某公司依约提供货物后金某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截至贺某公司起诉之日仍欠货款1,574,655.05元。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金某公司的财产和股东徐某的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判决股东徐某对金某公司所欠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某公司、股东徐某以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因存在正常的借贷关系,不存在公司和股东资金混同为由提起上诉,但公司、股东徐某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徐某的上诉。


意义与心得:


司法时间中,存在大量因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无法获偿的情况,即使债权人在诉讼阶段顺利拿到胜诉判决,但在执行阶段也是举步维艰,难以实现债权。


代理人认为,在面对该类案件时,需要在起诉时对该类公司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包括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以及公司的涉诉案件(诉讼、仲裁、执行),甚至需要去公司经营的地址了解情况等。通过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多途径了解公司清偿能力,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实现债权的机率,同时也有助于制定较为合理的诉讼方案。


非诉案件


06  

互联网新媒体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以及合规运营一揽子法律服务


案件简介:


客户为互联网新媒体公司(MCN机构),旗下签约博主众多。鉴于互联网行业监管趋严的大趋势,客户拟通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及合规运营一揽子法律服务对公司进行全方面的合规梳理并由律师协助落实相关合规措施。


意义与心得:


在国家对互联网企业监管措施加强的趋势下,特别是互联网新媒体、主播网红行业相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的背景下,市场头部机构日益重视合法合规经营,对与该行业特性相符合的合规法律服务存在较大需求。因此,鉴于互联网新媒体行业的特殊性以及监管政策变化,这要求主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需要紧跟行业的监管变更、充分了解行业商业模式的特性,对此提出行之有效的合规措施。


07  

深圳市司法局2021年合规

研究方向《深圳生物医药产

业合规地方标准研究》项目


案件简介:


生物医药产业是国家新兴战略产业之一,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生物医药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据前瞻产业研究院预测,2021-2026年我国生物医药行业市场规模将保持10%-15%的增速,预计到2026年我国生物医药行业市场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就深圳而言,2020年深圳生物医药产业增加值408.25亿元,增速达24.4%。


而针对生物医药产业合规的相关地方标准还尚未建立,且现存书籍或报告多侧重于论述中国企业于国内经营或海外经营普遍存在的合规问题及其相关应对措施,缺乏结合行业特性的标准指南。匮乏的生物医药产业的合规基础研究与高速发展的行业背景极不相匹配。


为此,加快研究深圳生物医药产业合规地方标准,有助于为深圳生物医药产业企业防范合规风险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系统化的理论和实务指导,也为生物医药产业企业建立健全合规制度管理提出指引,助力深圳生物医药产业企业长足发展,为深圳市合规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支撑,助力深圳打造合规示范区,并为国内生物医药产业相关研究提供借鉴。本项目系深圳市司法局启动的系列地方标准研究工作之一,着眼于深圳生物医药产业合规地方标准的研究。


意义与心得:


本标准为深圳生物医药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了详细可实施的路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指导意义。总体来说,项目研究成果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及实操性,结构全面、开展工作扎实、内容详尽、论证充分、对策建议较为科学合理,对于支持深圳生物医药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本项研究顺应深圳发展趋势,紧贴时代前进方向,主动开展与行业相结合的研究课题,走在产业前沿,服务政府和企业。践行“懂专业,讲政治,比奉献”的新时期华商核心价值观。


08  

群众诉求服务平台

公共法律服务项目


案件简介:


2020年3月,华商律师事务所中标光明区群众诉求服务平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深度参与光明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本项目采取“1+12+N”的服务架构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提供公共法律服务。“1”,指的是团队负责人张爱芹律师,主要负责团队日常法律服务的统筹管理等工作。“12”,指的是律师助理12名,在光明区的6个街道各派驻2名律师助理,负责提供群众诉求服务平台驻点法律服务。“N”,指的是团队背后具有N多的资源,为本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提供强大的后台支撑。


2020年3月以来,该项目团队为群众、企业开展矛盾纠纷化解421宗,提供法律咨询2184人次,开展线上普法宣传活动536场次、法治讲座102场次,现场走访企业1144家,开展企业法治体检293场次,在疫情特殊时期切实做到为群众、企业排忧解难,获得了一致好评,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


案件结果:


2020年,光明区群众诉求服务模式得到了中央政法委、国家信访局和省、市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中央、省、市媒体纷纷报道。2020年12月31日,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发布“2020中国社会治理百强县(市)区"榜单,深圳市光明区排名全国第一。


案件评价:


深圳市2020年度‘十大法治事件’评选揭晓,光明区委政法委打造的实现基层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的‘光明模式’入选,“光明模式”网络投票获第一。华商律师深度参与“光明模式”,该区2020-2021年度企业园区法律顾问服务由华商律师团队负责全程承办。


09  

山东陆海联动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设立法律服务


案件简介:


2021年3月,华商律师团队凭借在股权投资领域丰富的经验以及良好的法律品牌形象,成功中标“山东陆海联动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陆海联动基金”)设立法律服务”项目(下称“本项目”),为本项目全过程提供法律服务。陆海联动基金的设立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受到政府和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因而,作为该设立基金的法律顾问,工作十分具有挑战性。


意义与心得:


陆海联动基金的设立是为充分发挥山东港口集团港口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积极响应和大力推动国家战略落地的重要举措,同时是顺应习近平总书记“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重要指示的战略实践和充分发挥海洋优势、加快海洋强省建设的有力措施。


本项目中,主办律师除了具备前述相关的法律功底和相当的法律素养,也需要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才能为基金顺利设立更好的保驾护航。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本团队成员很荣幸能参与此次基金设立法律服务,亲身参与并见证资产管理达千亿级规模基金的设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专业法律支持。


10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上市项目


案件简介: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净科技”或“公司”)主要从事制程污染防控设备、末端污染治理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以低温液态催化脱硝技术为核心,以环境污染协同处理技术应用为基础,根据多行业客户的不同处理需求,针对各类复杂污染物提供定制化、精细化的工业污染治理整体解决方案。


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成功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3,333.33万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2.03亿元。


意义与心得:


公司向证监会递交IPO申报材料后因创业板开始实施注册制,项目经历了从证监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平移的审核程序,中介机构的工作量及核查要求进一步加大。经办律师从本项目中感悟到,应当持续并及时地更新知识库,证券领域出台或更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应当及时学习,了解监管尺度的变化及发展,也能进一步提高客户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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