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第二届华商律师十大诉讼案件与十大非诉案件评选”参选案例展示(一)
日前,华商律师事务所正式启动“第二届华商律师十大诉讼案件与十大非诉案件评选”。今起公众号特别推出参选案例展示系列栏目,向大家公开展示25个诉讼案件及17个非诉案件,欢迎关注。
诉讼案件
01
冷冻胚胎返还案
案件简介:
陈某某、黄某某系夫妻,于2014年至深圳某医院处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术后陈某某、黄某某尚有7枚冷冻胚胎保存在深圳某医院处,陈某某、黄某某多次要求取回该7枚冷冻胚胎,深圳某医院均以卫生部相关规章规定人体冷冻胚胎不能进行转让、赠送为由拒绝返还。
陈某某、黄某某委托华商律师代理案件,代理人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并无明确规定,但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夫妻二人的DNA等遗传物质,经过胚胎移植手术可以形成胎儿,夫妻二人系涉案胚胎的合法权利人,对涉案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案件结果: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为通过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与黄某某、陈某某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故两人对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权,法院最终支持了两原告的全部诉求。
意义与心得:
科技的发展与个人需求的多样化催生了人工生殖辅助技术这项新颖产物,该技术手段逐渐成为不孕不育夫妇普遍采用的生育方式,通过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产生胚胎的属性和地位目前未有定论,我国法律在人体冷冻胚胎技术领域亦存在滞后及立法空白,由此引发的新型法律问题不断增多,也潜藏着巨大的伦理争议。冷冻胚胎属于新兴事物,对其法律属性和所有权归属等方面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本案的判决结果能够在实践中形成指引,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02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简介:
男女双方均为香港籍,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开始同居,2006年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一直居住在福田区,并于2010年育有一女。婚后,男方负责香港公司的业务,女方未参加全职工作,一心照顾家庭并协助男方处理公司的事务。女方因男方家暴,于2019年委托香港律师向男方发出分居通知,之后双方正式分居。
女方于2020年9月委托本律师团队处理离婚事宜,在正式起诉离婚前,本律师团队指导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协议无果后正式起诉,诉讼请求包括判决离婚、要求子女抚养权、分割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分割婚内购买的房产、分割农村自建房相应的财产价值等其他财产,并要求过错损害赔偿。案件经过长达几个月的送达,终于如愿开庭审理。经过本律师团队协助女方收集证据、起诉后申请调查取证等,共提交证据38份,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方获得女儿抚养权,同时为女方争取到婚内购买房屋的产权及其他财产55%的份额。
意义与心得:
(一)本案是典型的涉外离婚案件,在双方均为外籍且在境外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只要原被告一方在国内居住一年以上,就可以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本案是典型的婚内房产加名的案件,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内夫妻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加上另一方名字,如在离婚时仍未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离婚时房屋登记权利人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视为撤销赠与,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本案是典型的解决送达难的案件,原告起诉后,被告以不在境内为由拒绝签收法院文书,作为原告律师可通过让原告摸排被告居住信息、出入信息的情况下,与法院沟通,获得送达人员的电话,与送达人员沟通,在被告在家的时候前往送达,顺利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四)本案是典型的一方婚内存在出轨和家暴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法律并未规定非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作为费过错方的律师可通过提供足够的证据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从而让法官从法理上判决费过错方多分财产。
同时在办理离婚案件时,最重要的是与己方当事人的沟通,必须取得己方当事人的信任,己方当事人才可能尽可能的配合律师准备证据及应对诉讼过程中的问题。如果是对方存在家暴的案件中,要时刻学会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要轻易向对方当事人暴露个人信息,也不能将案件的矛盾转移到律师身上,需妥善处理好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离婚案件,在起诉前的证据收集工作及在起诉后的调查取证至关重要,应把握好时间点,尽可能的协助当事人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同时在起诉后,应把握好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间,积极与法院沟通,尽可能让法院同意调取对己方有利的案件证据。
03
某木业公司股东争议纠纷案
李某为东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多年来仅对公司的运营及经营做出判断并提供决策,但不经手公司的生产、销售等具体事宜。张某是该公司占股35.5%的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负责销售业务,领导公司生产、行政、财务、运输等工作。久而久之,张某开始利用股东与管理者的身份,以个人账户截留公司货款,造成公司失控、账目错乱、经营管理混乱等严重后果。为避免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张某作为公司的股东,为安抚工人情绪,自行从银行取款并以现金形式向某木业公司员工先行垫付工资款及离职人员工资共计698092元。该款项应由某木业公司承担,但某木业公司一直拒绝向张某返还以上代垫款项。因此,张某反诉某木业公司偿还张某代垫付工人工资款人民币698092元及利息,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是某木业公司占股35.5%的股东,在原告某木业公司负责销售业务,且张某在交易中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的货款。原告主张被告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的货款后截留公司货款,主观上具有侵占公司财产的故意,涉嫌职务侵占罪,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原告主张被告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截留公司的货款1947672元是基于被告非法侵占原告财产,而非基于原、被告之间的经济纠纷。但被告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意义与心得:
司法救济应当从公司负有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积极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尊重私人秩序到注重公共利益、从强调合同自由到主张适度干预的发展趋势,对公司僵局及股东争议进行迅速干预,以便将其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小。处理股东间纠纷时,不仅要给予股东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多元诉讼途径,还要考量公司组织体整体的稳定与和谐。
总结本案的调解工作,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做到:1.在调解前需树立底线思维。在做出让步的同时,也要附带一定条件,否则不仅会使当事人利益受损,甚至使案件难以顺利调解。2.调解时需树立全局观念。以本案为例,我方在准备民事起诉材料的过程中另辟蹊径,以提出对方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方式促使对方参与调解。在全面评估后,通盘考虑并选择了最佳调解策略及方式。
04
某市场拆迁纠纷案
案件简介:
2009年4月13日,广州市某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某市场服务中心”)与刘某某签订《某某市场整体租赁合同》。2014年6月10日,白云某市场公司与刘某某、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刘某某、某物业公司共同管理租赁物业及由某物业公司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2019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某某片区旧村项目改造的通告》,正式通知案涉租赁物业被纳入政府收储改造范围并于此日起进入动迁和建设阶段,要求改造范围内的各类经营业主及时办理地址变更或注销手续。因案涉物业被政府征收导致案涉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白云某市场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刘某某及某物业公司发送“关于解除《某某市场整体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告知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解除,并要求刘某某及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前交还租赁场地,但经多次催告,刘某某及某物业公司至今仍未交还租赁场地。最终本案达成和解。
意义及心得:
2021年,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在加快“三旧”改造的进程中,难免出现拆迁利益主体与拆迁单位等主体的纠纷。采取起诉的手段应对“三旧”改造项目中出现的矛盾,不但无法实际执行,还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区和谐。通过调解等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以本案为例:以白云某市场公司和律所结合的工作队伍为谈判主体,依靠政府、街道等组织及开发商等主体的大力支持,以调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合理解决相关人员的实际困难,并实现顺利拆除黄埔区某某市场这一最终目标。
在本案中,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及诉累风险。鉴于在双方的协商过程中,承租方已明确表示坚守场地阻碍拆除,若我方强行拆除容易引发双方争执、现场混乱,从而造成社会性的不稳定因素;因承租方阻碍拆除,双方已协商无果,拆除建筑物后,建筑物原使用人可能会以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等理由提请诉讼。因此,选择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是代理本案的最优选择。
05
上海某公司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不诉)
案件简介:
2016年9月6日某公司向上海金山海关申报进口两台阿特拉斯分切重绕机,该公司向海关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为真实准确,没有任何虚假。2016年9月6日申报当天,海关审单处红通道审核退单。在完成征询查核后,2016年9月9日重新向海关递单申报。2016年9月13日,海关再次退单,原因是报关单不符合要求,按海关要求修正后,于2016年9月16日和18日分别进行了重报,海关再次挂起,又就税则号相关问题进行问询,该司针对税则号相关问题作了如实回复。期间,历经数次审查和补交材料。2017年6月,上海海关稽查部门还专门对上述设备进行拍照取证,海关未对该公司作出任何违规处理的结论。2017年11月12日,汕头海关缉私局派员到上海查封了该司上述方式进口的两台阿特拉斯分切重绕机。该司才得知汕头海关缉私局认定其向上海金山海关申报进口的两台机器涉嫌走私犯罪,已对其作为刑事犯罪立案侦查。
案件结果: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参考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并依据该院查明的事实认为:该公司在申报进口过程中依法完成了全部申报进口手续并缴纳了应缴税款,行为不构成犯罪,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责成汕头海关缉私局撤销立案。
汕头海关缉私局对此不服,提出了复议、复核申请;辩护人代表企业也向海关总署缉私局提出管辖异议和案件申诉。最终海关总署缉私局指定上海金山海关缉私局接手案件并继续侦查。缉私局按照侦查程序将案件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请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检察机关对所呈报所有涉案人员均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最终作出不诉的决定。
意义与心得:
本案中,涉案公司在进口环节已尽如实申报之义务,并且上海海关对货物及申报情况进行了多次审核、稽查,均未对涉案公司的申报行为提出任何异议。汕头海关缉私局因为持不同观点,即对涉案公司刑事立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过律师代理多次申诉、申辩,最终使本案获得不诉的处理结果。行为人只需要恪尽如实申报的义务,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确保商品编码不发生差错不是申报人法定责任和义务,确定海关商品编码是海关部门的权力,也是海关部门的责任,申报者不应承担海关商品编码申报错误的法律责任。
非诉案件
01
东莞怡和达自动化有限公司
成功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23日,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怡合达,证券代码:301029.SZ。怡合达本次公开发行4,001万股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14元/股。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及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华商律所受聘担任怡合达IPO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怡合达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工作,提供了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意义与心得:
本所项目团队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紧密联系、通力合作,全面了解、梳理公司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的痛点、难点及时跟进、全力协调并配合解决,对新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规范,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各专项备忘录,对申报文件反复斟酌修订,保证申报文件质量。同时,项目团队去往多地参与项目的尽调、整改、走访工作,为怡合达上市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02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境外经营投资合规评估
专项项目
案情简介:
2021年,华商所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控公司”)签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截至2021年11月30日,团队已完成投控公司境外经营投资合规评估专项项目。
项目开展过程中,团队结合法律规定与投控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管理工作指引》,《境外经营合规管理工作指引》及相关境外合规制度等。
意义与心得:
近年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ISO 37301:2021 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等文件相继发布,国企合规管理工作也已经全面展开。本项目立足国企合规,深耕企业境外经营投资这一专项合规,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投控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并完成合规工作。合规是未来法律工作的大势所趋,专项合规、行业合规方兴未艾,正是合规律师大展宏图之时。
03
呼某个人破产清算案
案件简介:
呼某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仍负债100余万元。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2021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受理并指定华商所担任管理人。
华商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管理人团队即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相关规定,完成了债权申报及审核、财产调查及豁免财产审查等一系列工作,并采用了核查流水、实地走访、多方访谈等多种方式对呼某破产的事实进行核查,最终管理人认为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并协助呼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021年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本案呼某正式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成为内地真正意义上首位 “破产人”,华商所也凭借本案成为了内地首个个人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受到了央视网、深圳卫视、澎湃新闻、央视财经、三联生活周刊、财经周刊、深圳新闻网等多家国内权威媒体的采访,本案件还被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节目、深圳市委市政府权威发布平台“深圳发布”专项报道。
意义与心得:
本案为全国第一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作为零的突破,本案的裁判标准对后续案件的审理都具有一定程度地借鉴意义。
首先,本案在受理呼某破产清算时,除了按照条例审查了其本人具备申请破产的资格和破产情形外,还重点审查了其负债成因和负债规模,在审查受理时就已经对其是否符合“诚实且不幸”进行了初步审查,从源头上就已经防范了申请人恶意申请的可能。
其次,在管理人介入后,即严格依照条例要求对其财产情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采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走访、网络询价、核查购买凭证、与近亲属访谈等多种方式,分门别类地对其财产进行分析,并充分考虑深圳当地的生活实际水平,对豁免财产和豁免金额提出审查意见,最终得到法院认可,对后续案件有一定借鉴作用。
最后,对于申请人的免责考察期,管理人还将严格履职,在兼顾效率和勤勉的原则下,定期定时对其豁免考察期内的财产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并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争取帮助本案当事人早日通过考察期,早日复权回归社会。
04
“企业海外合规实务”课题研究
案件简介:
为减少深圳市企业海外经营风险,营造合规管理大环境,通过开展《企业海外合规实务》项目工作,为打造合规示范区和合规高地提供有利支持,助力深圳企业提高合规意识,让更多企业意识到合规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推动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落地;同时,引导深圳企业扭转思维,从“要我合规”转变为“我要合规”,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从而防范和化解企业在全球化中面临的风险。
意义与心得: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提出,深圳要创新思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因此,本书的撰写,使企业对合规的重要性和意义产生了更深的认知,对企业所在行业的域外监管和风险拥有了更细的认识。是深圳市司法局以企业力量推动建设法治示范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律所作为政府智库力量的体现。
05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风险审查
法律服务
案件简介:
诉讼及仲裁案件中,原告或仲裁申请人需要申请法院对被告或仲裁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但法院需要原告或仲裁申请人提供担保。为此,保险公司为原告或仲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收取相应保费。2020年,华商律师事务所某团队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风险审查法律服务,累计为保险公司拟承保的2000多个案件提供法律风险审查服务,案件涉及金额累计达1000多亿元。
意义与心得:
保险公司资信高,可承保的案件多、可承保的案件金额大,基本能代表所有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情况,所归纳和总结的经验届时可全面推广。同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新开创的业务,打破了原来原告或仲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只能提供自己及亲友财产进行担保的限制,大大提高了原告或仲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便利性和可行性和保全金额。
在农村买房养老却惹上官司?城镇户籍子女怎样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荣誉 ▎华商连续四年荣登“ALB CHINA中国最大30家律所”榜单
重磅 ▎华商荣膺首届“ALB中国区域市场法律大奖:沿海地区”年度南部沿海地区律师事务所大奖(本地)
华商荣誉 ▎华商入围首届“ALB 2021中国区域市场(沿海地区)法律大奖”名单
华商业绩 ▎华商律师成功中标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法律顾问
华商业绩 ▎华商律师助力中环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华商业绩 ▎华商律师成功中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2022年法律顾问项目
华商荣誉 ▎华商荣膺《商法》2021年度“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大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