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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拼凑上市”?五大法律问题决定成败

华商律师 2023-08-2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融小律 Author 融小律



“拼凑上市”是指已将上市纳入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但由于自身暂不具备上市条件,而与其他公司进行整合,以此方式弥补自身短板,满足上市要求,从而谋求上市。我国境内A股上市板块主要有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由于各板块对公司上市都有诸多的条件要求,因此一些公司在其自身条件不满足上市要求时,会选择拼凑的方式进行上市。



证监会对“拼凑上市”问题并不持绝对的禁止态度,上市前从外面并购企业,只要对主营业务有好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是量力而为,原则上不禁止,但是对于刻意“捆绑上市”凑业绩的行为,明确禁止。如果公司拼凑后,能对拼凑业务做好充分有效的整合工作,整体上不存在阻碍公司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上市成功概率还是比较大的。




“拼凑上市”中常见法律问题




拟上市公司联合其他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以实现“拼凑上市”,可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由于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拼凑业绩、股权不清晰等问题,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盈利能力会受到质疑。因此,对于“拼凑上市”的发行人,证监会会重点关注以下法律问题:


01


主营业务是否稳定突出


发行人与相关主体进行重组,有可能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变化。而重组行为是否实际上造成了发行人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需要有一定的判断标准。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审核政策,要依据被重组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受同一控制分别进行判断。

 

指标

同一控制下

非同一控制下

业务具有相关性

业务不具有相关性

业务具有相关性

业务不具有相关性

资产、收入、利润任一指标超过50%

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新计算报告期

通常不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原则上发行人重组后运行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发行

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新计算报告期

资产、收入、利润任一指标超过100%

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新计算报告期

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新计算报告期

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新计算报告期


备注:“指标”是指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100%。


依据凯尔达(预披露)问询反馈(摘自原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1月28日,公司从凯尔达集团收购凯尔达电焊机100%股权。……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与凯尔达电焊机业务协同性的体现,上述收购是否影响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2)收购完成后业务、资产、人员整合情况;(3)剥离凯尔达电焊机相关业务后,发行人是否仍满足发行上市条件。……在剥离凯尔达电焊机的情况下,发行人依然满足发行上市所需的财务条件及科创属性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并购重组凯尔达电焊机以实现拼凑上市的目的。”


02


关联交易是否合规


证监会批准公司上市时并不绝对禁止关联交易,其主要关注的是关联方间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重组后发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根据*ST腾邦(创业板)问询反馈(摘自原文):腾邦有限原主营国内航空机票的销售业务,又收购了航程航空、天鸿航空、时迅达这三家同是主营国内航线机票销售业务的公司。“一、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解决情况、关联交易程序和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及该等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和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核查……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关联交易和其他事项……三、关于发行人收购彭玉梅持有的三家公司(航程航空、天鸿航空、时讯达实业)的必要性、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彭玉梅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关系的核查。”


03


公司是否丧失独立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


04


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不利影响


1.持续盈利能力一直以来都是证监会的关注重点,在一些拼凑失败的案例中,持续盈利能力不足是被否的根本原因。


证监会在作出不予核准网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时指出:“2009年7月—2010年6月,网讯新材与富通集团及其子公司的销售量仅为1290吨,仅完成《长期供货协议》中富通集团承诺的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采购量的28.7%,无法判断《长期供货协议》的可执行性或真实性。富通集团为网讯新材的重大客户,上述事项可能对网讯新材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上述相关事项。”


2.在某些情形下,拟上市公司为了拼凑业绩而收购众多公司,却未完全掌握子公司控制权,其持续盈利能力从而无法得到保障。


依据悉地设计(被否)问询反馈(摘自原文):“发行人收入和利润绝大部分来自于子公司悉地深圳、悉地苏州和青岛腾远,其中悉地苏州和青岛腾远系在2013年以来收购,发行人母公司定位于集团集中管理中心,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业务。其中,发行人对悉地苏州的持股比例为51%,对青岛腾远的持股比例为5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结合子公司的章程条款和董事会席位分配情况,被收购标的在收购前后股东及管理人员等的变化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情况,对上述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是否不受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影响,拥有绝对的控制权;(2)是否可以不受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影响处置、整合子公司的业务和资产;”


3.一般情况下,在并购重组中收购企业会给出较高溢价从而形成商誉,即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依据吴海生科问询反馈(摘自原文):“2019年末,商誉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3.33亿,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04亿元。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由于市场经营环境的变化,China Ocean和珠海艾格的经营情况出现了一定的波动,实际经营业绩与收购前的规划仍有一定差距。请披露:(1)请结合商誉和品牌涉及的所有子公司2019年经营业绩,说明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是否充分,及对报告期和未来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2)对于商誉减值事项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及审计评估情况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要求。”


05


股权转让的合规性


在“拼凑”过程中必然发生股权的变动,如若股权转让不合规或者产生潜在的股权纠纷,则会无法满足首发管理办法中对于发行人股权演变真实合法、股东出资规范到位、股权结构清晰稳定的发行条件。


依据悉地设计(被否)问询反馈(摘自原文):“(3)发行人在收购悉地苏州和青岛腾远的股权时,是否与出让方签订了与业绩承诺相关的合同(协议);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对该两子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文婷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监管与合规、金融科技(区块链、大数据等科技赋能金融业务)、投融资并购业务等



蒋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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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投融资、兼并收购、区块链、数据合规等



齐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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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境外IPO上市,基金法律服务业务及投融资法律服务业务



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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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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