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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第二届华商律师十大诉讼案件与十大非诉案件评选”参选案例展示(五)

华商律师 2023-08-25


日前,华商律师事务所正式启动“第二届华商律师十大诉讼案件与十大非诉案件评选”。公众号特别推出参选案例展示系列栏目,向大家公开展示25个诉讼案件及18个非诉案件,欢迎关注。


诉讼案件


23  

深圳市某创富网络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阙某凤诉深圳某

委员会行政批复案



案件简介


2015年8月14日,深圳市某创富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创富公司”)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其附件,向深圳某委员会提出专项资助资金申请。依据相关规定,深圳某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深圳某委员会关于某财经信息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某创富公司的资金申请报告,安排资助资金400万元,包括股权投资200万元和直接资助200万元。


2018年12月,某创富公司向深圳某委员会提交《某财经信息服务平台项目中止申请报告》,称由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受政策的影响,“某财经信息服务平台”无法向投资者及证券公司提供合规服务,特向贵委申请中止该项目。


2019年1月16日,深圳某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作出《深圳某委员会关于中止某财经信息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意某创富公司中止项目的申请。


2018年10月22日,深圳市创东方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某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某某某创新创业中心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阙某凤、钱某某、周某某、胡某某、谢某某及某创富公司回购股权、支付回购价款及相应的律师费、仲裁费。2019年8月3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书》,裁决阙某凤、钱某某、周某某、胡某某、谢某某连带向三位申请人回购持有的股份,某创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月2日,某创富公司、阙某凤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深圳某委员会作出的《批复》违法,并要求深圳某委员会赔偿财产损失9108395.95元等,2020年4月17日以深圳某委员会作出的上述批复符合操作规程的通知为由申请撤诉,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8行初20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某创富公司、阙某凤撤回起诉。


2020年4月9日,深圳市远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阙某凤、钱某某、周某某、胡某某、谢某某及某创富公司回购股权、支付回购价款及相应的律师费、仲裁费。2021年4月2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书》,裁决阙某凤、钱某某、周某某、胡某某、谢某某连带向三位申请人回购持有的股份、支付股权回购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某创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5月10日,某创富公司、阙某凤再次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批复》违法、无效及要求贵委赔偿损失9517.13万元。


案件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某创富公司、阙某凤的起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意义与心得:


本案中,法院将本案焦点仅归纳为阙某凤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以及某创富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这两者均包含起诉条件方面,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也将此作为答辩理由。但在做应诉准备工作时,除了分析上述两点,承办律师仍然对《批复》《通知》的合法性作为答辩重点,在深圳某委员会的《批复》及《通知》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某创富公司不符合提出行政赔偿的法定条件,从而证明某创富公司要求深圳某委员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深圳某委员会赔偿损失9517.13万元的诉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4  

合伙企业除名纠纷案



案件简介:


晏某系A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A有限合伙企业18%的合伙份额。


2019年9月,A有限合伙企业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决议显示,会议应出席的合伙人为8人,实际出席7人,因晏某与表决事项具有利害关系,进行回避表决,最终以7票同意通过了《关于对晏某除名的议案》的决议。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关于对晏某除名的议案》无效。


A有限合伙企业以晏某同意会议决议,却拒绝在决议上签字;在决议上签字后,却不配合办理工商登记的网签手续,导致A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分红、减资等事项无法完成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确认2019年第一次临时合伙人会议除名决议有效;确认晏某于2020年1月4日从A有限合伙企业退伙;判令晏某配合A有限合伙企业办理将除名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结果:


本所律师在一审和二审中作为A有限合伙企业的代理人。


一审判决:支持了晏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案涉除名决议无效,驳回A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支持了A有限合伙企业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案涉除名决议有效,晏某应配合A有限合伙企业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意义与心得:


因除名退伙涉及剥夺被除名人的权益,法院一般会从严判断是否满足法定除名的实体要件。《合伙企业法》未明确界定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的判断标准,法院在具体个案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合伙企业要证明合伙人的行为已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难度非常大。


律师在代理商事案件过程中,除了梳理案件事实,寻找请求权基础,论证案件事实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外,还应区分商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不同。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充分运用商法思维,论证了晏某在担任有限合伙人的期间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证明晏某的个人行为导致企业的经营存在不确定性。不仅从法理的层面,还从商法思维等多维度论述,理解法条背后的法理和立法目的,最终说服二审法院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晏某的行为系故意或重大过失已给A有限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改判并支持我方代理A有限合伙企业的上诉请求。


25  

深圳某局不服湖南某法院

司法处罚一案



案件简介:


湖南某法院(以下简称“某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明与被执行人杨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6日委派其工作人员来深圳某局(以下简称“某局”)服务窗口办理:1.解除对粤BQxx10号宝马5系小型轿车的查封;2.协助办理年检手续及补办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3.将粤BQxx10号宝马5系小型轿车过户至XX名下的三个事项,并送达某法院关于办理上述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年7月6日,某局向某法院发出《关于协助核查XXX、XXX小汽车更新资格的复函》,某局依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我市登记的车辆,至法院拍卖公告发布时,被拍卖的车辆及其所有人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更新指标条件的,相关车辆拍卖成交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就该被拍卖车辆获得更新指标”的规定,复函某法院,说明不予办理上述拍卖车辆获得更新指标事宜。2021年7月22日,某法院委派3名工作人员再次来到某局服务窗口,送达该院关于督促办理上述拍卖车辆过户手续的函,要求某局即时为买受人冯彬办理车牌指标手续,否则将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某局予以处罚。2021年7月22日,某法院向深圳某局留置送达(2021)湘1227执恢19号决定书,对深圳某局罚款500,000元,限于2021年7月31日前交纳。某局不服该处罚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件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二条规定“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 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深圳某局作为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其工作职责是负责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其职责范围不包含办理机动车登记、过户及车辆查解封手续的办理。某法院(2021)湘1227执恢19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深圳某局协助执行的内容是解除粵BQxxx0号宝马5系小型轿车的查封、协助办理年检手续及补办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将粤BQ0Z10号宝马5系小型轿车过户至买受人冯彬名下。某法院要求深圳某局协助办理的上述事项不属于该中心的工作职责范围,某法院以深圳某局不履行(2021)湘1227执恢19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协助事项为由对其釆取罚款 500 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理由不充分,应予撤销。关于深圳某局请求撒销某法院出具的《关于督促办理车辆过户函》的问题,因该函不属于司法惩戒类法律文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复议申请人深圳某局的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湖南某法院(2021)湘1227执恢19号决定书。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非诉案件


14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政府法律服务



案件简介: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为统筹建设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的三亚市属特设法定机构。华商于2019年12月开始为科技城管理局及其下属国有企业提供区域开发建设、城市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投资促进、公共服务、综合协调、法治建设等方面全方位法律服务。华商服务团队在法定机构顶层制度设计、管理局国资监管制度构建、管理局与下属国有企业政企分离、下属国有企业架构设计及法人治理制度建设、园区存量土地盘活、法治园区建设、极简审批制度创新等重大领域为科技城管理局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意义与心得:


崖州湾科技城作为海南省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战略先导性项目之一,承担着自贸港政策制度集成创新的历史任务。科技城采取“法定机构+平台公司+市场化运作”的新区开发建设运行模式,要求服务律师团队具有综合性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法律服务产品创新的能力。在整个服务期间,华商服务团队为管理局完成了海南自贸港第一个省级人大立法项目,为崖州湾科技城新区开发建设的顶层制度设计提供了立法保障;华商为科技城管理局局属企业架构优化调整、国资监管体系构建、局属企业管控模式及企业治理制度构建提供了全方位的解决方案,为推进科技城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平台公司融资功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华商为科技城争取全国人大立法联系点以及全国人大立法联系点的运行机制提供方案,协助管理局争取到海南自贸港第一个全国立法联系点;华商协助科技城管理局进行行政审批机制的创新,为科技城创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奠定基础;华商为科技城法治园区建设提供整体方案和方案落地支持,助力园区法治建设。


总而言之,在整个服务期间,华商服务团队秉着“法律服务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通过法律服务产品的创新,为客户提供了高质量优质法律服务,连续两年获得客户的书面好评和致谢。


15  

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立法项目研究



案件简介:


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授予深圳在无人驾驶等科技领域的先行先试权,给深圳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法制创造了机遇。美国、德国、日本等汽车制造强国已经率先通过立法破除智能网联汽车法律障碍,推动干线物流、无人出租车等商业落地。深圳在人工智能算法与芯片、机器视觉、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等领域汇聚大量科技与商业研究成果,打造了包括中兴、华为、腾讯、比亚迪等一系列尖端科技企业,在全球具有科技、商业先发优势,因而需要通过特区立法破除既有法律束缚,明确行业管理实施路径,为智能网联汽车科技研发成果商业落地铺平道路。


该项目由华商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作为联合体承担。


意义与心得:


为全国首部出台的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性地方法规提供立法咨询研究,以前瞻性、开放性、创新性为视角开展相关法律研究,综合对比国内外管理政策,深入分析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所衍生的各类前沿法律问题,向起草部门提供全面、恰当地立法建议与决策依据;本项目调研、征求意见的政府工作部门和企业广泛,统筹研究的疑难意见繁巨,须向起草部门提供事权统一、合理均衡的立法建议。


16  

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案件简介:


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能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大族能联公司破产清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查明大族能联公司符合破产情形并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受理破产清算后,大族能联公司以“公司所在行业属于朝阳行业,未来具有巨大成长空间,具有经营价值和挽救希望。”为由申请破产和解申请,并提出了对债权人本金全额清偿的和解协议草案。


案件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0)粤03破638号民事裁定,裁定大族能联公司进入破产和解程序,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粤03破638号民事裁定之二,裁定认可大族能联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大族能联公司和解程序。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意义与心得:


本案中,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积极与合议庭、债务人、债权人多方沟通,始终坚持以破产预防和破产保护为办案导向,充分发挥破产拯救功能,最大限度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并迅速完成程序转换工作,使企业在破产保护机制下,能够一揽子解决债务危机,同时通过和解程序化解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及矛盾,定纷止争,避免企业面临清算。本案的和解成功,是深圳破产法庭以市场化法制化为导向,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利用和解制度推进市场主体脱危解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多元化调解机制,改善企业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同样也展示了华商破产团队专业扎实、工作严谨高效的良好作风和风貌。







案例回顾



案例 ▎“第二届华商律师十大诉讼案件与十大非诉案件评选”参选案例展示(一)

案例 ▎“第二届华商律师十大诉讼案件与十大非诉案件评选”参选案例展示(二)

案例 ▎“第二届华商律师十大诉讼案件与十大非诉案件评选”参选案例展示(三)
案例 ▎“第二届华商律师十大诉讼案件与十大非诉案件评选”参选案例展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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