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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加班费该怎么算?

华商律师 2023-08-25


春节马上到了,不少企业因为生产进度,又或者因为行业特点等原因,需要安排员工假期值班上岗的,应当要给员工支付相应加班费。

那么假期的加班费该如何计算呢?本期内容,本律师将给各位分享一下我国法律对加班费的相应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工资发放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标准工时制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以及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174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
疑问:星期六、星期日必须要安排职工休息吗?
解答: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174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星期六、星期日并不必然为休息日。只要企业能够满足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那么都不违反标准工时制的规定。
当然,如果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二、计件工资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计件工资仍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其并非单独作为一种工时制度来进行划分。
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必须在制度工作时间应当完成计件定额。计件工资制下加班认定和加班工资支付的关键在于与计件工作时间相对应的劳动定额是否合理。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90%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如果可以完成,说明这个定额是基本合理的,就可以采用。否则,这个定额标准就有问题,就可以判令用人单位按照计件单价计算超出标准工时外时间的加班工资。
在劳动定额合理的前提下,如果劳动者8小时以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不应计发加班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8小时以内超额完成了定额任务,其超额部分也不属于加班完成的产品,也不应计发加班工资,可按正常计件单价标准支付工资,也可按超额奖金支付。
如果劳动者在8小时以内完成了定额任务,也可以不安排其从事超额工作,让其休息。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以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疑问:无法确定劳动定额或没有劳动定额计件工资制度下,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
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制度,但无法确定劳动定额或者根本没有定额的,劳动者做1件支付一件的工资,劳动者工作时间可能每天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也可能不超过。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转化成计时工资制来计算用人单位是否还支付加班工资,即劳动者每月获得的工资数÷(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如果计得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合法。如果计得的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时薪×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已支付的工资]。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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