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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元宇宙虚拟物品被盗构成何种犯罪?

融小律 华商律师 2023-08-25






2022年4月1日,著名歌手周杰伦在Instagram发布新动态,黄立成送给自己的无聊猿 BAYC#3738 NFT被盗了,疑似被钓鱼网站攻击。根据Opensea数据显示,无聊猿 BAYC#3738 被盗后,分别以111ETH、130ETH、155ETH的价格多次交易。目前,1ETH的价值约为2万元人民币,周杰伦被盗的NFT价值超过300万元。



目前,元宇宙、NFT行业的热度持续高涨,与此同时被盗、被侵权的现象也是频发,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虚拟币、装备、数字资产等,然后再转卖给他人,获得非法收益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亦或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于元宇宙仍为新兴领域,司法实践中相关的判例仍较为缺乏,关于元宇宙虚拟物品发生被盗构成何种犯罪,我们将从传统游戏虚拟物品被盗相关案例进行探析。



一、法院认定构成盗窃罪之案例


生效文书名称:杨宏锦、李某4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06刑终115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传奇世界2”是盛大公司出品的一款网络游戏。玩家可以使用现金货币购买虚拟货币“元宝”,再使用“元宝”购买游戏装备。盛大公司还提供了“G买卖”交易平台,供游戏玩家以虚拟货币“元宝”来买卖游戏装备。此外,盛大公司允许游戏玩家注册多个游戏账号,并允许玩家通过手机卫士软件捆绑名下所有账号,只要在手机中快捷操作,就可以在电脑上轻松登录捆绑的任一账号,并随意转换和控制其他账号。但在该登录卫士推出不久的一段时间里,有些玩家误以为快捷登录捆绑的某个账号仅能查看捆绑的其他账号的情况,而不能控制其他账号。


上诉人杨宏锦、李楚勇、陈强杰常年玩“传奇世界”网络游戏,发现不少玩家存在前述认识误区。2015年,杨宏锦与陈强杰经商议,并纠集上诉人李楚勇,在上诉人杨宏锦与陈强杰共同出资租住的房内,或使用杨宏锦的台式电脑,或使用李楚勇的手提电脑,在“G买卖”等交易平台上谎称要购买装备或账号不断寻找作案目标,并通过手机通话、YY语音聊天等方式与卖家沟通,要求卖家提供级别低、装备差的账号,以便查看级别高、装备好的账号情况。卖家上钩后,三上诉人便趁机登录卖家级别高、装备好的账号,或将该账号内的游戏装备及元宝等物转移至自己所有的账号内,或直接控制卖家的账号对外出售游戏装备及元宝,并使用自己的账号收取交易所得的“元宝”。然后通过售卖“元宝”获取人民币,赚取生活费用。

对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涉案虚拟财产不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相关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经查,虚拟财产概念中的“虚拟”二字,不是指价值虚幻,更不是指法律性质虚假,而只是为了与传统的有形财产相区分。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和其他财产等无形物,属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根据文义解释,公民能够独占管理的,可以转移处置的,具有价值性的物(包括无形物),均可以认定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能够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分析本案,首先,涉案虚拟财产能够被公民独占管理。26名被害人的报案陈述等证据能够证实,游戏玩家可以将用现金购买、用虚拟财产置换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游戏装备及虚拟货币存储于前述游戏账户内,形成对该虚拟财产的支配与控制,并排除其他游戏玩家的使用。

其次,涉案虚拟财产能够被公民转移处置。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对虚拟财产的流转与交易。前述证据还证实,盛大公司既允许玩家在游戏中拾取、抛弃相应游戏装备,亦允许玩家使用实物货币以一定比例兑换虚拟货币,并将虚拟货币作为游戏世界的流通工具。足以证实涉案的游戏装备与虚拟货币可以被游戏玩家转移处置,可以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再次,涉案的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属性。涉案的虚拟货币不同于身份认证信息类虚拟财产,一方面,它们能够帮助玩家购买游戏装备,获得游戏装备后玩家可以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即涉案的虚拟财产能够满足玩家的精神需求,具有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涉案虚拟财产的有偿转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即涉案的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与市场需求。

因此,涉案的虚拟财产应当认定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故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宏锦、李楚勇、陈强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中杨宏锦共参与盗窃24次,价值人民币143190元,数额巨大;上诉人李楚勇共参与盗窃16次,价值人民币82990元,数额较大;上诉人陈强杰共参与盗窃7次,价值人民币333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上诉人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二、法院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之案例


生效文书名称:张嘉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2刑终4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张嘉阳从被害单位新游公司离职后,仍利用其之前工作中获得的公司开发游戏《帝王三国2》的两个管理账号登录游戏管理后台,通过杨云和朱占祥向“你们的王”“简·雷蒙”“X·雪原”等游戏玩家销售非法发放的游戏虚拟商品,实际获利31972元。


经查明,本案犯罪对象是游戏币、游戏装备,其法律属性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本案犯罪对象游戏黄金、礼金、高等级将领、道具等,均系由被害单位新游公司发行,前二者属于游戏币,可以通过充值购买;后者属于游戏产品,不能通过充值购买获得,只能通过开拆礼包获得。从物理特征看,游戏币、游戏装备系以电磁记录存储于服务器内,以特定的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或者虚拟商品,本质是光电物质媒介所支撑的数据。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因此,游戏币、游戏产品不具有自由交换的现实流通性,不具有交换属性,本质上有别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其次,本案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并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而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上诉人张嘉阳非法侵入被害单位新游公司《帝王三国2》网络游戏系统后,将系统中的游戏币、游戏装备数据“发放”给有关玩家。从系统数据呈现情况看,有些玩家的游戏币、游戏装备数据出现从无到有的状态,属于对游戏网络系统中数据进行“增加”操作的行为。


综上,上诉人张嘉阳非法侵入他人游戏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提取数据发放给他人,从中获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原判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并无不当,辩护人提出维持原判定罪意见的意见可以成立,予以采纳。



三、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和其他财产,属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根据文义解释,公民能够独占管理的,可以转移处置的,具有价值性的物(包括无形物),均可以认定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能够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通过被认定构成盗窃罪的案例可以看出,“元宝”虽然是一种虚拟货币,但欲得到这种虚拟货币,需支付一定的对价。虚拟币的背后体现着一定的货币价值,显然具有真实的财产性特点,属于财产的范畴。其次,涉案虚拟财产能够被公民排他占有、转移处置,并且可以有偿转让具有交换价值与市场需求。因此,涉案的虚拟财产应当认定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三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因此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通过被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例可以看出,本案中游戏币、游戏装备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不具有自由交换的现实流通性,本质上有别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从物理特性看上述游戏币、游戏装备是存储于服务器内,本质是光电物质媒介所支撑的数据。因此法院认定主要侵犯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盗窃罪。

通过上述判决可以看出虚拟币、游戏设备等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其次虚拟币、游戏设备是否具有独占管理、转移处置、有偿转让等属性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财产价值的标准。一旦虚拟财产具备财产属性那就会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行为人实施盗窃并转卖的行为就很有可能被认定构成盗窃罪。



四、结论性意见


回到本文前面的问题,在元宇宙世界中,尤其是元宇宙链游中获得的装备、设施、账号、游戏币等类虚拟财产发生被盗情形时,虽然法律对此并未有相应的规定,目前亦存在司法空白。但我们认为,在Web3.0时代,“用户成为互联网的主人”,因此,元宇宙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所有权归属于用户,与此同时,用户可通过转让该类虚拟物品以赚取收益。《民法典》更是首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那么这些虚拟财产的拥有者就依法享有其财产权益。上述虚拟物品自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行为人以非法手段窃取虚拟币、装备等虚拟物品,获得非法收益的行为,很大概率上会被认定为构成盗窃罪。


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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