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多管齐下提高国企集团内部重组效率——对《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2022年5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通知”),主要目的是提高国企集团内部的重组效率,也有查缺补漏,是对2016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32号文”)在交易审批、定价、交易方式、信息披露等四个方面的补充和优化。因此,需要结合“32号文”阅读理解和执行。
建议关注以下七个方面:
交易审批:为提高国企集团内部重组效率而放权
“32号文”第35条规定: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通知”第二条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对比后可以发现,最大的新意是设立了一个禁区: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以此为前提放权,在保持控股的前提下,对于内部重组,减少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三个事项,提高了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的效率。
交易定价:取消一个约束特殊产权转让价格的规定
“通知”第四条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对比后可以发现略有变化,在于:转让和受让方都是不含非国资权益的企业时,不受以前的约束(即“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交易方式:国企集团内部重组可以用无偿划转代替以前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且不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信息披露:企业增资的信息预披露有规可循
“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通知”第七条规定: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对比后可以发现,“通知”显然也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这样企业清楚如何可以增加一个预披露信息环节但又不拉长整个交易期间。同时,通知也补缺,明确了预披露的信息披露最低限度。
信息披露:增加了一个信息披露的便利
“通知”第八条规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比后可以发现,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重新披露信息时仅调整转让底价,可以缩短披露期间。
“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限制并没有变化
“通知”第一条规定: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通过这两个条款的比较,明显可以看出:通知整合了“32号文”的第31条的(一)(二),提取了公因式。但转让目的、性质、转让和受让方的主体范围都没有变化,并无新意。
失去控股权的交易中必须妥善处理原有的企业字号
对于央企,这不是新规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九)要求规范字号等无形资产使用。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严格按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
对比后可以发现,控股权交易一般都包含有标的企业具有价值的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但是对交易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企业字号会有所忽略,国企变为非国企后仍沿用原来的字号,容易被误认为还是国企。因此,通知该条主要是针对冒充国企的问题,要求卖出国企控股权时必须更名,避免造成误解。其实万科、华润等大型企业集团,不论是不是国企,早就在集团的投资管理制度和产权交易制度中有相应的要求。并不是新鲜事,属于查缺补漏,也不是本次通知的重点内容。
对国企集团的几点建议
对于集团内部重组类的产权变动,风险可控,在合规前提下,以提高重组效率为主要目标,在交易定价、审批、交易方式等方面应该有足够的灵活性。
对于市场交易类的产权变动,必须继续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重视各种隐含价值的交易细节。
(二)慎重选择无偿划转,国企集团是市场主体,但是无偿划转毕竟不是市场行为,在债权人保护、风险控制、税负等方面可能会产生问题,企业在执行该规定时要慎重考虑,在非公开协议转让和无偿互转两者中作出合理选择。
(三)领会通知隐含的信息,重视信息披露特别是预披露,利用通知给予的灵活性,在增加预披露环节的同时不影响效率。
(四)通知基本都是优化、放权,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因此,暂时不需要修改现行的相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孙阳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跨境贸易和投资,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公司商事业务
李天明
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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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宇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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