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原创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法律风险解析(一)——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参与主体

柏永权 华商律师 2023-08-25
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两大业务领域是:乘用车与商用车。随着汽车消费的驱动因素及消费者出行习惯和消费购物习惯的改变,汽车属性从奢侈品逐渐转至大众消费品,租车自驾成为直接购买和即时打车之间第三种用车方式,汽车租赁行业规模也随之迅速扩张。
中国汽车租赁行业2015年市场规模为92.1亿元人民币,截至2018年,中国汽车金融市场规模超过8.000亿元人民币,2019年增长至452.6亿元人民币,行业市场规模迅速扩张。而汽车金融租赁业务规模占汽车金融业务规模的5%,渗透率较低。2021年,中国租车市场规模将达到849.24亿元,同比增长32.8%。预计在2022年,中国租车市场的总规模将突破1000亿元,达到1061.56亿元,同比增长25%(数据来源:《2022-2027年中国汽车租赁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策略预测报告》)。

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新车金融渗透率从2015年的不足28%上升至2020年的50%;二手车金融渗透率也在互联网汽车平台的带动下快速增长,达到约30%左右。2021年中国汽车金融渗透率约53%;2022年渗透率预计将达到58%。

汽车融资租赁的两大业务模式是:直租和回租,本文将按照直租和回租的法律关系,将车辆的上牌业务分为公户业务和私户业务。

为更好厘清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本文将首先介绍汽车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





1.出租人


业内一般称作资金方或金融方。在市场化的运作体系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方不仅限于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出租人获取的不同资质:出租人一般包括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商业银行。


1.1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商务部商流通发[2013]337号《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开展业务,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由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监管,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2020年5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1.2 金融租赁公司则是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展业务。


1.3 商业银行则套用自己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参与业务,有的则直接以商业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上述出租人的监管机构分别是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故其风险管理模式不一,更为对承租人的筛选模型及后续的贷后管理带来非常巨大的区别。尤其是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一直存在争议,导致一些地方的主管部门不是很积极配合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业务。


上述的出租人按照是否与汽车生产商(即主机厂)有关联,又可以分为厂家金融方与非厂家金融方。





2.汽车融资业务中的SP公司


SP公司是真实的服务商与保证人、名义上的出卖人、最早的付款方及商业上的担保人,整个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身份最多的参与人
2.1服务商
SP的标准英文释义是Service Provider,中文翻译“服务提供商”。从名字可以很容易看出SP公司就是专门给客户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渠道服务商。2.2保证人,SP公司在与资金方合作过程中,资金方会要求SP公司承担两种还款义务:
2.2.1 未抵押的赔偿义务。SP公司开展的业务,因为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关系成立后,没有配合办理抵押、将车辆抵押给资金方时,SP公司必须向资金方赔偿该损失,SP公司的操作方法有两种:一是一次性买断(极少数SP公司如此操作);二是在承租人不能按时还款时,代承租人偿还该笔款项。
2.2.2 保证义务。一般资金方会要求SP公司针对自己开展的业务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保证期限一般分为3期(个月)、6期(个月)及全担保(一般是36期或24期)。
2.3名义上的出卖人
这也是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区别于一般融资租赁业务的关键所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出卖人一般是4S店(直接与汽车厂商合作的一级销售网络)或二网(不与汽车厂商直接合作,与一级销售网络合作的二级销售网络),但资金方并不下场参与前期的交易,只是做最后放款的审批管理,资金方与出卖人没有前期的业务接洽,也没有签订相应的商务协议,资金方无论从法律风险管控还是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上,都没办法向真实的出卖人付款,据此,资金方就理所当然的选择向与自己有业务关系的SP公司(或SP公司指定的公司)付款,为了体现向SP公司付款的合法性及财务上的合理性,就会要求SP公司将自己体现为出卖人。
这给予了承租人在诉讼中的第一个抗辩理由:没有向SP公司购买车辆。
2.4 汽车融资租赁关系中最早的付款方
SP公司为了增加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及汽车销售方的积极性,一般会喊出“当天审批、当天放款”、“最快24小时放款”等口号,在承租人向资金方提交审批材料且通过审查后正式放款前,会按照资金方审批的金额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出卖人,以方便出卖人回笼资金及向承租人更早地交付车辆。而SP公司在收到资金方款项后,就不会再向出卖人付款。
给予了承租人在诉讼中第二个抗辩理由:没有收到资金方款项,资金方放款时间晚于真实出卖人的收款时间。如果SP公司安排的是其他主体向真实出卖人付款,又会衍生出其他抗辩事由。
2.5 商业上的保证人
SP公司在不承担保证义务和赔偿义务的前提下,会代替承租人偿还部分款项,这样会给SP公司带来两个好处:其一是获得更加高额的佣金,大多数资金方都是根据SP公司业务的违约率设置阶梯式的返佣体系,违约率越低,佣金越高。其二是更好的维护与资金方的关系,在没有担保业务的情况下主动还款,即体现了SP公司的自身实力,也减轻了资金方业务主管的回款压力,实现了真正的双赢。
凡事总有利弊,这也带来了另一个坏处与隐忧:大多数资金方不允许SP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替承租人还款,需要SP公司用其他人名义还款。还款后,资金方也不会出具任何协议,这也给SP公司的追偿带来很大的阻碍。
针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SP公司垫付后,因法律关系复杂,追偿手续繁琐等情况,大多数SP公司直接放弃追偿。本律师团队已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和模型,协助SP公司在无资金方任何配合的情形下直接向承租人追偿,并可以由承租人承担相应律师费用。

另,资金方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模型的异同,有的资金方只有直营团队,但我们可以将这些资金方合作的汽车销售方视为SP公司。


SP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促成融资租赁业务,往往扮演了多个角色,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了资金方的坏账率,很多法律纠纷都事关SP公司,我们将在接下来的系列文章中着重展开。




3.承租人


也就是融资租赁关系中的贷款人及抵押人

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向出租人偿还租金,也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中的购买人,同样也是抵押人(私户)和配合抵押的义务人(公户)。





4.汽车销售方


直接决定资金方的资金安全

汽车销售方在法律上不参与融资租赁的业务,也不参与资金方产生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而是与SP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汽车销售方在整个融资租赁业务中有一个托底业务,就是协助将汽车的绿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相应的抵押手续和材料交付给SP公司,以方便将车辆抵押给资金方。


强势的汽车销售方甚至不会和SP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因为其强大的销售能力和直面客户及市场的优势,有众多的资金方及SP公司希望与其建立合作关系,故而利用其优势地位,不积极配合其托底义务,导致整个融资租赁业务陷入系统性风险。


而SP公司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也会疏于与汽车销售方签订合同,即使签订合同也因不够细致,导致汽车销售方不配合或不能配合办理抵押时,也没办法向汽车销售方主张相应的权利。





5.挂靠公司


融资租赁关系中的名义抵押人

挂靠公司只有在公户业务中才会出现,即只允许将作为融资租赁的底层资产的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挂靠公司一般是SP公司的关联公司或指定的合作方,配合承租人和SP公司将车辆抵押登记在资金方名下,并在承租人偿还完租金后配合承租人办理过户,将车辆过户至承租人名下。


而随着SP公司审视自己的业务,越来越注重运营,盘活相应的资产和减少自己的债务。挂靠公司的身份转变成运营公司,尤其在商用车领域,通过运营增加销售量已经是SP公司不得不采取的运营策略。


因各个资金方的运营模式存在不同,相应的参与主体、交易模式、法律关系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展开介绍,敬请期待。


柏永权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专注细分行业+法律专业结合的法律服务模式研究,对于汽车融资租赁行业领域法律顾问服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对行业领域企业运营模式有充分了解,如:民生金融租赁、民生易租、创格融资租赁公司、国银金融租赁、狮桥融资租赁公司、海通融资租赁、汇通融资租赁公司、瑞福德汽车金融公司、微众融资租赁公司等行业知名公司,与以上知名公司的SP公司或代理商存在深入合作;充分掌握直租和回租的运营模式,特别在汽车融资租赁行业风险和SP公司垫付后的追偿模式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华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请私信沟通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华商律师”及作者姓名。


 



往期回顾


重磅 ▎扬帆起航 再踏新征程——华商2022年第一次合伙人会议召开

荣誉 ▎华商再度荣登2022 ALB China 华南地区本地律所榜单,执行合伙人吴波律师获评华南地区律师新星

业绩 ▎光明区政府聘任华商曾铁山律师、曾锐彬律师为区政府法律顾问

动态 ▎挖掘涉外人才,打造培养高地——华商“我是涉外律师”演讲大赛开赛

动态 ▎华商律师证券刑事业务专题讲座在深法援开讲

原创 ▎多管齐下提高国企集团内部重组效率——对《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业绩 ▎华商律师入选首开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入库项目

业绩 ▎华商律师助力瑞思普利完成B+轮融资

业绩 ▎华商张爱芹律师团队成功中标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光明科学城法治护航·与企同行”法律服务项目

华商律师事务所严正声明

业绩 ▎华商胜道律师团队成功中标深圳市龙华区文体局2022年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业绩 ▎华商律师助力和元达数据产品于上海数据交易所挂牌交易

业绩 ▎华商胜道律师团队成功中标共青团深圳市委立法调研专项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业绩 ▎华商高级合伙人谌秋林律师、龙岗分所许文浩律师获聘龙岗区2022年度兼职法律顾问

业绩 ▎华商党委副书记、高级合伙人谌秋林律师受聘为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法律顾问

华商业绩 ▎北交所今日开市!华商拔头筹助力首家深圳企业登陆

重磅 ▎全国首个“破产人”产生,华商律师担任该案破产管理人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