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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被告未经反诉能否保全原告的财产

华商律师 2023-08-25

01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从法条来看,其采用的是“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一方”的表述,并未限制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为原告。因此,在理论上,被告提出财产保全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该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满足“具有给付内容”的前提条件。一方当事人必须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才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如无给付的内容,则没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在确认之诉以及形成之诉中,由于只是对法律关系状态的确认或变更,不存在给付内容,故没有进行保全的需要。

02未经反诉,被告可以申请对原告进行财产保全的特殊情形

司法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往往是案件的原告,如被告保全原告的财产,一般需要以提出反诉被法院受理为前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保全原告财产都需要法院受理了被告的反诉请求,只要原告在本诉中应对被告给付一定的义务,被告就有权在本诉中直接保全其财产而无需经过反诉。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一)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中,提起诉讼的一方的诉讼地位虽然为原告,但这只能表明原告有解除婚姻关系或意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能体现双方的给付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共同的财产,未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诉讼地位虽然为被告,但其对登记在原告名下或由原告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相对应的权益,在财产分割后,登记在原告名下或由原告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将可能变成被告的个人财产。故此,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也可以对原告名下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

例如(2020)黔0522民初5638号案件,根据该案民事裁定书记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敏与被告刘国军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何敏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原告刘国军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1640000元内进行保全。”

类似的案例还有(2019)冀1082民初5179号、(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791号、(2010)平民一初字第1682号等案件。


(二)共有物分割纠纷



共有物分割纠纷中的被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例如,甲乙合资购买一套房子,双方各占50%份额,因政策原因,房子登记在甲名下。后甲因个人原因要求对房子进行变卖后分割变卖款,但乙认为房子还有升值空间,不同意分割。甲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子进行变卖后进行分割。在此情况下,乙虽然作为案件的被告,但为防止甲利用房子登记在其名下的便利,擅自变卖房子,可以申请法院查封该房子。


(三)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根据该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是劳动者,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可以是原告,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互诉原被告。如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而劳动者未就此起诉的情形中,用人单位在诉讼中的地位为原告,劳动者为被告。根据该规定,劳动者作为被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例如(2021)甘1102民初82号案件。根据该案民事裁定书记载:“原告甘肃国文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王仲梅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王义、王仲梅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国文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2320元。申请人王义、王仲梅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义、王仲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在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国文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2320元。”

该案中,原告为甘肃国文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为王义、王仲梅,案由为劳动争议,保全申请人为被告王义、王仲梅,法院根据二被告的申请裁定冻结原告甘肃国文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类似的案例有(2021)桂1102民初3237号、(2021)渝0235民初4586号、(2020)粤1303民初2321号、(2020)沪0116民初1374号、(2016)粤1971民初23147号、(2009)天法民一初字第3241号等案件。


(四)其他原告对被告负有给付义务的案件



如前所述,被告在本诉中可以未经反诉申请保全原告的财产的前提,是原告对被告同样负有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这是判断被告能否未经反诉申请保全原告的财产的主要标准。

除前述典型案件外,买卖合同纠纷的被告在符合前述条件情况下,同样可以未经反诉申请保全原告的财产。

例如,甲向乙销售一批货物,在收到货物后,乙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但甲不同意退货,乙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将货物退还给甲。甲在诉讼中得知乙经营不善,其他债务人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乙还款。为防止货物被其他法院扣押,甲作为被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在本案中,甲作为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被告,乙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退货。甲虽然不同意退货,但如法院同意退货请求,则会判令解除买卖合同,并判令作为原告的乙向作为被告的甲返还货物。在此情况下,原告乙需要对被告甲承担给付义务,故被告甲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陈升杰

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和政府法律顾问、保险及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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