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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查明案例 ▍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后,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26日,伟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伟美公司”)作为订货方(甲方)与深圳市创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创新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且签订了《模具订购单》、《订购单》。其中伟美公司于香港注册。随后,双方经过多次调试,确认了最终产品外观,并于2010年6月21日达成《补充协议》,协议中载明,除订购合同、模具订购单、瓶子订购单以外,2010年6月21日之前签订的任何其他文件均无效。

 

2010年7月9日,因产品问题,伟美公司于7月13日电邮创新公司要求全线停产,并获得创新公司回复。后因双方未就产品是否进行改善以及是否继续生产提供任何信息,且伟美公司已取走最后一批蛋壳玩具,创新公司认为其与伟美公司之间所有合同及协议应及时取消,双方对此产生纠纷。伟美公司遂于2011年5月17日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伟美公司以创新公司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创新公司停止交货为由,进而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判定创新公司返还伟美公司的订金余额,伟美公司赔偿创新公司损失。伟美公司不服,进行上诉。本案于2012年2月27日由二审法院立案受理,二审法院做出裁判,创新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履行行为构成违约,创新公司应返还订金余额,伟美公司应向创新公司赔偿,驳回伟美公司和创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香港旧最高法院大楼


再审阶段,创新公司提交证据称,伟美公司在二审期间2012年4月13日在香港《宪报公告》刊登当日撤销注册,公司已告解散,并主张依据香港地区法律,伟美公司自解散日即2012年4月13日起不再存在,任何人在该日期后以公司之名义作任何行事或行为均属无效,故二审判决结果无效。伟美公司称,伟美公司目前已经回复注册,依据香港地区法律规定,伟美公司应当被视为从未撤销过,且其代理人所做的一切行为均是伟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本案焦点


1

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后是否视同该公司从未撤销过;

2

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后,在撤销期间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行为是否有效;

3

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后,能否以书面方式对撤销期间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行为予以追认。


查明释疑


再审庭审时,伟美公司、创新公司皆同意,委托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对本案涉及的域外焦点法律问题进行查疑(什么是域外法律查明),该查明报告得到法院采纳。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出具法律查明报告载明:

 

1

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后应视同该公司从未撤销过;


当公司正式撤销注册后,是否即代表公司已经正式解散,不再存在?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是否代表已经没有任何办法恢复公司的注册?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

 

图 ▍香港新《公司条例》于2014年3月3日生效


依据香港最新的《公司条例》,因撤销注册而解散的公司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一般需时约2-4个月,且只有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申请撤销注册。此外,香港公司条例还规定,公司的高级人员(例如董事)和股东的法律责任(如有的话)仍然持续,并可强制执行。一旦回复注册,公司将被视为一直存在,犹如它从未被撤销注册过一样。

 

伟美公司虽于2012年4月13日进行撤销注册,但之后伟美公司又依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判令,被重新录入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登记册,因此伟美公司应当一直被视为正常运作。


2

在普通法下,除了当事人亲自行事以外,能代表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的是事务律师或者大律师,但是,自公司解散那一刻开始,公司对律师的授权应该失效或自动被撤销,因此,在香港公司撤销期间直至恢复注册时,该律师代表公司所作的行为无效;


3

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后,并没有相关追认行为的规定,公司在撤销到恢复注册期间,公司的状态犹如睡眠中的状态,直到法院的命令宣布公司撤销无效以后,公司才恢复活动的状态。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伟美公司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本院再审认为,虽然伟美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撤销注册,但之后伟美公司又依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判令,被重新录入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登记册。根据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出具的法律查明报告的第一项内容,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后应视同该公司从未撤销过,故伟美公司在重新录入公司登记册后,依法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应当属于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香港条例,伟美公司撤销注册后,伟美公司对律师的授权应该失效或自动被撤销,在此期间,其律师代表伟美公司所作的行为应当无效。若伟美公司一直处于撤销注册状态,应当适用上述规定。但在该案中,伟美公司的撤销注册状态已经发生变化,其已被重新录入公司登记册,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则伟美公司恢复注册后视同该公司从未撤销过,且伟美公司自撤销注册到恢复注册期间,犹如睡眠中的状态,故伟美公司在撤销注册期间,其律师代表公司所作的诉讼行为,是否对伟美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根据伟美公司恢复注册后的意思表示确定。虽然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后,没有相关追认行为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况且,伟美公司的律师代表伟美公司所作的诉讼行为发生在深圳,故对于该诉讼代理行为效力的认定,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伟美公司已经通过书面方式追认其律师在伟美公司撤销注册期间,代理相关案件诉讼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和陈述,是伟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伟美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在该案二审期间,伟美公司的代理人所作的与该案诉讼有关的行为,合法有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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