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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张所菲:汇聚慈善公益力量 大步走向共同富裕

张所菲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2-10-26

文/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理事长 张所菲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4期


汇聚慈善公益力量  大步走向共同富裕

张所菲


慈善事业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为我们奋力走好新时代共同富裕新的赶考之路,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战略指引。

  一、共同富裕需要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在回顾总结党百年奋斗历程中,有一条鲜明的主线贯穿其中,那就是践行初心使命,为人民幸福、为民族复兴而不懈奋斗。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团结带领全国人民,为实现美好生活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接续奋斗,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的前途命运,书写了人类发展史上的伟大奇迹。

  共同富裕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深刻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深刻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打破传统体制束缚,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推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大力发挥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探索出了一条“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科学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并提出具体的分阶段目标:到“十四五”末,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的战略目标,在《决议》中进一步明确。

  推进共同富裕其核心是收入分配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首次明确“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从根本上确立了慈善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第三次分配不同于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再分配。主要是指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有益补充,进而促进共同富裕。一是弥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不足,形成先富帮后富、有能力者帮助有需要者的良好社会分配格局。二是通过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促使再分配得到更好的落实。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慈善事业的有力配合。三是能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形成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是慈善捐赠。我国慈善捐赠总额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在国民经济中占比一直较低,仅占GDP的0.2%左右,对比发达经济体2%的占比,未来发展空间广阔。

  第三次分配及其支撑的慈善公益事业对共享发展、共同富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继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后,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党和国家大力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对收入分配格局进行调整的重大安排,为建设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分配制度、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公益道路、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指明了方向。

二、慈善公益事业的作用日益显现

  我国具有悠久的慈善历史,提倡守望相助、扶弱济贫、和衷共济、风雨同舟。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开始快速发展起来。作为一种自愿性的共享机制,慈善已经成为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在扶贫济困、养老哺幼、助残恤孤、服务社会和助力各项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社会影响。《慈善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据《中国社会报》报道,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共登记认定慈善组织8076个,净资产规模超过1900亿元;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1961个,各级民政部门累计备案公开募捐方案18173件。民政部《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汇集的注册志愿者达到1.9亿人,全国社会组织捐赠收入1059.1亿元,比上年增长21.3%,全国备案慈善信托482单,慈善信托合同规模24.7亿元。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作用日益显现,已经呈现出一些规律性特点。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这是我国慈善公益事业与他国慈善事业的最主要区别,也是促进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慈善法》执法检查,积极推动打造一批具有良好社会声望、较强专业能力、完善治理结构、合理梯次分工的现代慈善组织。目前,全国22个中央群团组织有20个设立了全国性公益基金会。这些基金会在各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事实证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真正把社会力量组织动员起来,慈善公益事业各项工作才能有序推进,才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公益事业发展道路。

  (二)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

  这是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价值所在。党和国家的发展大局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和更高要求。慈善公益事业只有融入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始终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与大局任务同向共进,才能发挥出巨大能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为代表的慈善力量围绕服务脱贫攻坚这一战略大局,在生活救助、教育扶贫、医疗扶贫、产业扶贫、易地搬迁扶贫等领域开展了大量慈善活动,成为我国扶贫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按照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明确做好法学会公益基金会的目标是“支持法学会事业发展”,重要任务是支持“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以及资助社会弱势群体、法治扶贫及其他社会活动”。紧紧围绕法学会工作重点,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宣传阐释工作,支持举办中国法治国际论坛,积极开展民法典宣传和涉外人才培养等工作。

  (三)互联网公益发展迅猛

  这是一个新崛起的慈善公益业态,与我国强大的平台经济和大数据产业的支撑密切相关。网络慈善公益其代表的是公众参与慈善的广度与深度。互联网技术优势使公益的门槛更低、形式更轻松、参与更便捷。据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通过民政部指定的2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互联网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每年增长率都在20%以上,2020年募集金额更是达到82亿元,比2019年增长了52%。2019年和2020年,连续两年有超过100亿人次点击、关注和参与了互联网慈善。民政部倡导,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加大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应用,创新慈善形式。

  (四)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服务重心不断下移

  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慈善公益组织的桥梁与载体作用得以凸显。当前,社区慈善组织得到快速发展。社区慈善公益往往与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有机结合,既符合中华邻里互助的传统,又畅通了社会成员参与社区治理的途径,增进了社会和谐,为国家治理奠定稳定的基层根基。在村庄、社区等基层网格单元,开展慈善公益活动,以慈善公益的路径和方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社会正能量。

  (五)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发挥独特作用

  从民政部门开设救灾专用账户,授权红十字会和中华慈善总会等特定机构接受社会捐赠,到不再设立救灾专用账户,直接由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使慈善事业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党中央作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据报道,疫情暴发后前三个月,全国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约419.94亿元,捐赠物资约10.94亿件。累计拨付捐赠资金约345.19亿元,拨付捐赠物资约10.49亿件。慈善法实施检查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各级慈善组织捐赠款物(含物资折价)接近各级财政抗疫总投入资金的四分之一。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2021年11月26日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报告》,2020年我国慈善捐赠主要投向卫生健康领域,共接受款物捐赠710.36亿元,同比增长160.94%,占比34.05%。

  三、发展慈善公益事业需要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慈善事业,着力推动慈善法治化进程。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性特点,为建设发展慈善公益事业提供了根本方法和路径。依法行善,依法治善,是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特点。

  (一)慈善公益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慈善公益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等。2016年9月1日,我国慈善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施行。慈善法使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走上了法治化轨道,全面推动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法颁布以来,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慈善法配套政策措施,使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公开募捐管理、慈善信托管理、慈善活动支出、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信用管理、慈善信息公开、慈善财产保值增值、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等有了细则规范,基本构建了慈善事业规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同时,信托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中均有条款涉及慈善事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确了慈善公益组织法律地位,捐赠规范、财产规则进一步厘清。

  (二)慈善捐赠激励机制不断完善

  一是表彰激励机制。“中华慈善奖”是当前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国家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奖励,是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大慈善表彰激励力度,树立对慈善贡献的社会认同和社会尊崇,引领更多社会公众投身慈善作出贡献。

  二是企业形象激励机制。倡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从而获得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形象。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依法设立基金会或冠名基金等方式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并通过各种媒体的宣传,使企业的捐赠行为得到公众的认可和赞誉,从而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竞争力,加大社会支持。

  三是税收优惠激励机制。《慈善法》施行以来,民政部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修订相关法规政策:将企业捐赠抵扣所得税的优惠由一年提高到可以结转三年;简化了慈善组织获得税收优惠资格的条件,优化了审核程序,明确了捐赠物资进口免税待遇。特别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根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在有效期内”成为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前置条件之一。 

  四是政府政策激励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慈善服务。将适合购买的慈善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

  (三)以《慈善法》修改为契机,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慈善法实施检查报告,提出“适时修改慈善法”。2021年“两会”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决定启动慈善法修订工作。

  慈善事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除民政部门外,仅慈善法中提到的就包括财政、税务、互联网、金融、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审计等多个领域。慈善法实施检查报告显示,全国共登记认定慈善组织占比我国社会组织不足百分之一。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我国现代慈善事业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社会财富量级、第三次分配的地位不相匹配,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效能还需进一步激发。

  《慈善法》修订,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涉及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慈善监管、税务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慈善应急机制、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等多方面。通过慈善法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为慈善公益事业迎来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慈善公益组织作用,为法治中国建设、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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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康齐贤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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