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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来了】高温中暑,能否认定工伤?

立秋已过

可热浪却丝毫未减

太阳依旧火力全开

不少劳动者

仍在炎炎烈日下或者高温的室内环境里

坚守岗位

那么因长时间在高温下工作

导致中暑属不属于工伤?


下面
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2018年入职湖北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2022年7月某日,张某下班回家后,于次日凌晨在家晕倒,送至医院急诊科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11月08日,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张某的死亡原因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2023年2月,湖北某科技公司对职业病诊断证明有异议,申请武汉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经湖北两级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均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随后,荆州某区行政机关出具了工伤认定。湖北某科技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荆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张某的死亡先后经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均鉴定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荆州某区行政机关依据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结论认定张某的死亡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驳回了湖北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什么是职业性中暑?


职业性中暑是指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三、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职业性中暑?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含中暑。


综上,中暑后能否认定工伤待遇主要先完成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只有被职业病诊断机构确定为“职业性中暑”后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才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醒

广大户外工作者和高温工种的劳动者

要及时补水

温度过高时及时停止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要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严格遵守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确保劳动者有健康安全的作业环境


作者:李迎迎

责编:任前臻

审核:周凡

2024年第1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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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咨询电话:

0716-802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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