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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保险请回答:都2024了,为何你们还在拒绝“新冠险”理赔?

陆炎 人我场
2024-09-24

作者 | 陆炎

太平保险,这家号称传承着红色基因和民族血脉的中管金融保险企业,却对自己售出的保险产品大范围恶意不理赔,美其名曰“肆意理赔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令人大跌眼镜。

疫情期间,部分保险公司瞄准“商机”,推出涉及新冠保险产品。其中,以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保险,因其在支付宝平台销售而尤为火爆。

然而,随着防疫政策调整,至2022年底全国逐步放开,“新冠险”的报案理赔也数量随之上升,但投保人“阳”了理赔却困难重重。



根据此前笔者发布的文章《疫情放开一年了,他还没拿到2万元的“新冠险”赔偿金》,2022年1月,长沙市民张先生购买了太平保险“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保险,保障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1月30日至2023年1月29日;包含新冠确诊津贴2万元、新冠肺炎住院津贴6000元等9项保障内容。

2022年12月,张先生核酸检测显示为“阳性”。但在联系保险公司后,他的保险理赔却始终无人问津。

2023年1月,长沙市民张先生将太平保险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



同年10月31日,该案一审开庭时,太平保险不但拒绝理赔,还理直气壮当庭宣称:

投保此类保险的个⼈有⼏千万,如果每个都是单管核酸进⾏理赔或被法院判决理赔,将赔付几万个亿,结果将直接导致保险理赔⾏业⾦融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原告张先生向法庭提供的三甲医院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太平保险方竟然辩称:

“单管核酸显示阳性,是说身体里含有新型冠状病毒,但不能确诊是否感染。”

庭审过程中,太平保险的态度极其傲慢,不但拒不理赔,还反手给原告扣上了一顶大帽子,其代理人当庭质问:“难道,原告就是要对保险公司屠之⽽后快吗?”

此次开庭最令张先生感到惊讶的是,太平保险方当庭提交了一份长达3分23秒的手机录屏,这个录屏完整记录了张先生当时进入支付宝页面,浏览太平保险新冠肺炎险,到最终支付保险合同款的全过程。

“没想到买个保险,保险公司竟然能远程对手机录屏并获取,真是太可怕了!”张先生当询问这份录屏是怎么来的,太平保险公司称,支付宝与太平保险方有一个叫做投保回溯功能的合作,这就意味着投保人在下单时都会形成一个回溯的记录,而这一记录是由他们从后台调取的。



张先生追问,这是谁的后台,数据如何调取?太平保险的代理人却支支吾吾、解释不清,只说自己并非是专业技术人员,而这个证据是太平保险调去以后通过光盘的形式交给他,自己并不清楚。

自去年10月31日开庭后,该案犹如石沉大海。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然而,该案从立案,开庭审理至今已超过一年,大幅超过审限。

张先生介绍,此前,他已向天心区法院提交了大量其他法院判决的“新冠险”胜诉判例,多例判决中的情形与其完全一致,“对于法院来说,这类案件的审理清晰明了,结果毫无疑问。”他多次询问天心区法院为何该案拖延一年有余,超审限审理,均无回应。

出乎张先生意料的是,今年6月5日,天心区法院通知其代理律师该案要二次开庭。6月7日,原被告代理人通过线上出庭的。



此次庭审中,原告方补充提交了包括2024年6月3日大连中院终审判决在内的多份判决,并提出该判决书系中院生效判决,与本案情形完全一致,对单管核酸确诊新冠感染进行了肯定,也以此为依据判令被告予以赔偿。

而太平保险方辩称:对于原告提交的判决,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单独的判决书无法证明其一致性。

对于原告方提交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实录,明确载明核酸是证明是否感染新冠的 “金标准",核酸检测报告足以证明是否感染新冠病毒。(实录为:抗原检测的特异性做的好的试剂可以达到99%,但是核酸检测在方法学上它的特异性是100%,也就是核酸检测在方法学上面没有假阳性,你做的它就是真的。所以核酸检测一直是我们确定新冠感染的一个依据,一个“金标准”。所以抗原检测不能替代核酸检测。当抗原检测是阳性的时候,一定要拿核酸检测去做确认。但是核酸检测是阳性,不管你抗原检测是阴性还是阳性,这个被检者都要当做新冠感染者或者确诊患者来采取措施。)

太平保险方表示该证据的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并脑洞大开地认为,发布会提出的“金标准”是针对抗原检测和核酸检测来说的,而且其在后面提出就算核酸检测是阳性,不管抗原检测是阴性还是阳性,被检者都要当做新冠感染或者是确诊患者来采取措施,该“当做〞 就有视同的意思,即不管是否真的感染或确诊,都要视同被感染。也就侧面说明了核酸检测阳性不一定就是被感染。

“保险业有一道经典的考试题:保险业的立业之基是什么?它的标准答案是‘保障功能’”张先生表示,从感染新冠向太平保险理赔至今,已过去了超过一年半时间,至今未拿到任何赔偿。在起诉维权投入消耗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的同时,对于太平保险的恶意不理赔败坏央企形象,影响保险⾏业声誉的行为感到痛心。

据悉,截至目前,全国“新冠险”纠纷及“新冠险”衍生案件胜诉判决达数十份,其中涉及太平保险并判其败诉的不在少数。

如2024年6月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明确:本案中,太平保险浙江分公司根据新冠疫情情况设立新的保险险种,而新冠疫情属于新发的卫生事件,国家疫情防控政策也会随着疫情的发展变化而作调整,作为保险人,对疫情流行趋势、防控政策以及所带来的保 险承保风险应子以全面而理性的评估,此系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预见的风险,应认定属于商业风险,上诉人以此理由拒陪本院不予支持。

2023年11月17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由太平财险承保的“新冠险”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太平财险向投保人赔付保险金20000元。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判决中,法院认为投保人提供的核酸检测报告,应属于双方合同约定中的“其他科学方法检测报告”,且进行核酸采样的检测机构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专门检测机构,明确了其与疾病诊断证明书有同等的效力,并由此作出了投保人胜诉的决定。

对于这些判例,太平保险方依然嘴硬,称“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其作为国企性质的保险公司,对于理赔流程更应严谨。

那么,有以下6个问题,请太平保险回答。

一、太平保险到底销售了多少“新冠险”产品?此类产品的报案接险数据及理赔情况是什么?

二、太平保险设计“新冠险”产品时,是如何进行风险评估的?你们此类产品的精算报告和可行性报告是何内容?

三、太平保险“新冠险”产品的理赔流程是什么?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四、2023年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指出,一些保险公司为吸引消费者投保,宣称核酸阳性即可赔付,消费者实际感染后又设置苛刻条件,如要求提供CT检测报告和医生确诊通知书等才能理赔;为拒赔玩“文字游戏”,部分保险公司以消费者确诊的是“新冠病毒感染”而非“新冠肺炎”为由不予赔付;逃避赔付责任,有些保险公司通过下架相关保险产品、保险理赔员失联、客服电话不通等方式故意逃避赔付责任。太平保险在对“新冠险”进行理赔时,是否存在以上问题?

五、太平保险不理赔“新冠险”,并公开宣称“肆意理赔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保险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但近段时间以来,太平保险系统多名干部被查,通报称有人“丧失理想信念”“靠金融吃金融” ,两者有何关联?

六、在已经有大量单管核核酸判决理赔的情况下,太平保险为何依然聘请律师应诉而不是对投保人进行赔付,律师费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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