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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初裁公布 SM及EPS会有多大影响?
作者:金联创—褚彩萍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数据来源:金联创
那么苯乙烯反倾销初裁结果公布后,对于苯乙烯、EPS有何影响呢?
对于苯乙烯而言,首先,本次初裁结果公布的保证金征收比率不及市场预期;其次,青岛海湾化学计划春节后批量销售,抵消进口货源减少影响;再次,目前国内及亚洲地区苯乙烯企业生产利润均处于高位;最后,市场前期过度炒作,这一利好消息提前消化。
对于EPS而言,首先,近年来受供给侧改革、环保等政策影响,EPS产量近年来逐步下滑,EPS企业对于苯乙烯的采购量有所减少;其次,近年来随着苯乙烯新增产能的投放,EPS企业转而采购国产原料;最后,反倾销立案调查后,国内EPS厂家更是减少韩国、美国及台湾地区苯乙烯的采购量,转而采购其他地区进口货源,且青岛海湾5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投产后,部分EPS企业存采购意向。
综上所述,尽管存在倾销行为,对原产于韩国、美国及台湾的苯乙烯货源征收保证金,然这一利好消息早已在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年初提前消化,由此,金联创认为此次初裁结果对于苯乙烯、EPS市场的影响力度或有限。且各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不排除韩国、美国及台湾地区公司提出申诉的可能,最终定论仍需等待2018年6月份终裁结果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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