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作者:金联创—王娟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8年2月2日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和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苯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3月2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次调查自2018年3月2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9年3月2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9月26日。
其实,苯酚反倾销调查已不是第一次,回顾之前苯酚反倾销事宜如下:
2002年6月18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苯酚产业向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以及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2003年6月9日,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以及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自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2009年,商务部应业界要求,对反倾销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于2010年1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上述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
2014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1月3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苯酚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于此,自2015年1月31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从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以及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具体征收反倾销税率如下:
数据来源:商务部
数据来源:金联创
从近年我国苯酚进口量对比来看,2011年-2015年苯酚进口量是随着国内酚酮装置的集中投产而呈递减趋势的,且在CFR中国苯酚价格长时间高于国产苯酚的情况下,贸易商及终端工厂进口操作兴趣偏淡。但2015年之后,进口量呈现递增趋势,一方面国内酚酮装置扩建情况放缓,另一方面,福建申远40万吨/年以苯酚为原料工艺路线的己内酰胺装置于2017年7月下旬投产,需求面有所提升,但自2015年1月31日起苯酚反倾销税取消无疑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2016年底恰逢美国圣诞节,持货商去库存化明显,而中国的套利窗口打开,因此大量价格较低的苯酚货源流入中国,进口量提升明显。据金联创监测,2017年国内苯酚年进口量为36.55万吨,较2016年增加47.26%。
目前来看,苯酚反倾销调查再起风波,加上石化企业价格坚挺,对近期疲软的苯酚市场来说无疑是利好刺激,业者利空心态消除,多持谨慎乐观预期,但反倾销调查历时较长,对远期市场带动作用有限,关注事态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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