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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调价迎“五连停” 解读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奚佳蕊 金联创订阅号 2022-05-19

导 语截至2020年5月28日24时的调价期结束,国内的成品油调价将迎来“五连停”。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的,未调金额将全部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以统筹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保障石油供应安全,以及应对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实施保障措施的资金来源。


根据现行的成品油调价机制,每十个工作日为一个计价周期,截至2020年5月28日24时的调价期结束,国内的成品油调价已经连续五次搁浅,最近一次调价是3月17日,当时汽柴油零售限价分别下调1015和975元/吨。


今年以来,国际油价受到全球新冠疫情对原油需求打压的影响出现了爆跌,WTI于3月9日跌破了40美元/桶后跌幅继续加深,最终令调价所参考的原油品种均价也跌出了40美元/桶,从而启动了国内成品油调价的“地板价”保护机制。


根据成品油调价保护机制,当参考油种的均价<40美元/桶,那么国内的成品油价格暂不调整。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的,未调金额将全部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自2013年现行的成品油调价机制运行以来,也曾出现过类似的启动“地板价”的场景。2016年年初,因当时的原油挂靠油种均价跌破了40美元/桶,从而开启了“地板价”的保护模式,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在当年的1月27日至4月12日期间遭遇了“六连停”。


那么,为什么成品油价格未调部分要被纳入国家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呢?首先,我们要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2016年12月15日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1月13日起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其他专项收入”,统筹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保障石油供应安全,以及应对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实施保障措施的资金来源。


《办法》规定的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这也就意味着,当“地板价”机制启动后,国内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部分,是不能直接留给成品油生产企业成为收入的。


国内的成品油调价机制与国际接轨以来,并未完全按照国际油价的走势对国内成品油价格做出完全相应的调整,而是根据中国的产业链情况,推出了“地板价”和“天花板价”的保护机制,实则是兼顾了国际形势与国内实际情况。


之所以形成了国内独有的计价方式,主要是出于两点考虑。


首先,这样一来就与其他国家形成了价格差距,但由于各国的原油购进成本不同,适当的价格差是完全合理的。一些产油国对于亚洲的用户往往会出现“亚洲溢价”,这就导致了中国进口的原油需要为此买单,所支付的原油进口成本也高于欧美国家,因此不能完全根据国际油价的走势而不考虑国内的实际成本。


其次,各国的成品油税负也不尽相同,不同国家对于税费的征收也是充分考虑了本国的国情。目前,欧洲及周边日韩等国家汽油税费比重在50%以上,柴油税费比重多在40%-50%之间;美国的汽柴油税费比重为13%左右;中国的汽柴油税费比重为30%左右。应该说国内的成品油税费介于欧美之间,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


除此之外,国内过低的成品油价格也会带来一些隐患,最明显的就是会造成资源浪费,不利于国家节能减排、合理消费的能源及产业政策。其次,低油价等于是用政府的钱来补贴了消费者。有了政府的补助后,国内的石油加工企业可能会减少进口原油的比例,长此以往会造成国内原油市场的失衡。再次,国内的主要原油生产企业由于地理环境与职能划分的不同,能获取的国产原油与进口原油的比重相差甚多,从而造成各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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