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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循、混芳确定征税 成品油停售、涨价应对

李旭、徐鹏 金联创订阅号 2022-04-23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税则号27075000、27079990征收1.52元/升的消费税。对于消费税征收的传言近些年始终总是不绝于耳,但真的开始征收,市场的反应又是如何?


从目前情况来看,轻质循环油和进口混合芳烃贸易商有意减少近期船货的订购,以免出现额外的风险,并在已经执行的合同中明确标示出了如果一旦消费税征收,当期消费税的缴纳方。


2015年开始,我国轻质循环油进口量就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其中,2020年我国LCO进口量为1576万吨,同比增加79.09%;进口混合芳烃方面,从2018年开始,我国混合芳烃进口量出现了断崖式的下跌,但在已经过去的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国际原油期价暴跌,促使国内成品油地板价保护机制启动,混合芳烃进口量却迎来了大幅反弹2020年混合芳烃进口量为616.77万吨。但金联创认为,消费税的征收,将使得上述两种产品的进口量出现大幅的萎缩。


就市场而言,进口成本的增加将造成轻质循环油和进口混芳烃的价格明显上涨,并最终传导至终端市场,导致进口规模快速缩减,很可能出现替代原料增加的情况。对于我国轻质循环油和进口混合芳烃贸易活跃的华南及华东地区来说,这一政策的实施等于对调和油品市场进行了一次“洗牌”。


对于国内主营及地方炼厂来说,轻质循环油和进口混合芳烃消费税的征收会使得国内油品供应出现一定程度的紧张,成品油价格上涨势头显现。据金联创了解,新闻发布之后,华东、华南等轻质循环油和进口混合芳烃进口使用量较大地区,整体资源供应量将出现萎缩,市场反应最为明显,贸易商普遍出现停售现象,主营单位也存在暂停销售或涨价政策。山东地炼已经有个别炼厂开始二调小幅推价,涨幅在30-50元/吨。据炼厂相关人士分析,后期成品油价格存在100-200元/吨的推涨空间。


后期金联创也会进一步关注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市场变化,并带来及时的报道。


附录原文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 以体积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1715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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