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法律讲堂关注
来源 | 顶级咨询
作者 | 王光英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法律讲堂”投稿邮箱:2635079073@qq.com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
最近有很多观众朋友们给我们留言提问:如果给付彩礼后一方悔婚或双方离婚,作为彩礼的赠送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应该如何返还?
那么针对这个问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王光英律师做出如下解答,希望能够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认定,法院通常会结合当地是否具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财物价值的大小以及给付方是否具有结婚的目的进行判断。
彩礼认定的难点在于,要同一般赠与进行区分。原则上,彩礼是有一定的仪式性的,如果在婚姻缔结的仪式上或者说通过一些程序,在专门的时间、专门的场合来给付,数额又比较大,可以认定为彩礼。而在数额的判断方面,则需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当地给付彩礼的一般标准,同时结合个案进行判断。
按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将会依照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但现实生活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有多种,有可能是因为给付人的原因,有可能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直同居生活,在此情形下,完全不考虑女方的隐性损失并不妥当,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只要没有登记结婚,就应该返还,实际上没有考虑两个人没有结婚但事实上已经同居很长一段时间的情况。因此,在现实案件中,我们也可以考虑通过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对案件予以把握。
结婚登记后两人未举行结婚仪式,两人并未一起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女方应返还男方彩礼礼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只有很短的共同生活,一两天或者一两个月,这种情况,彩礼难道一分都不还吗?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对于“共同生活”标准的认定,需要男女双方在一起达成一个稳定的生活状态,而什么样的生活状态是稳定的,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裁量。如果偶尔临时性居住在一起,可能认为不构成稳定的生活状态,进而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对于该情形我们认为应达到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另外,我们认为“生活困难”可以分为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对后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绝对困难标准。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解释二》第10条本着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总的指导思路,是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进行考虑: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即以已经结婚彩礼不返还为普遍原则,以有特殊事项存在为例外。
作为例外情形,本解释规定有两种,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这种规定,是考虑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悖离。所以,对彩礼问题的处理,一定要视双方最终的现实结果而定。
最后还是希望大家可以和和美美,幸福安康。
相关文章:(点击可阅读)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10-0015,我们会安排【法律讲堂】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律讲堂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 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律讲堂】:
这是最涨姿势的法律类公众号!做您的法律口袋手册、工作生活帮手! 每天多学习0.0 1点,1年进步37倍(1.01的365次方)。这是一所没有围墙的法学院,教您如何知法、懂 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律讲堂】(微信号:yunlvshi)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