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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颁布对刑事诉讼的六大影响

2017-03-22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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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谢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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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定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的通过,不光是对民法领域有全局的指导意义,对刑事诉讼同样产生着重要影响。


以下理解,为作者个人解读,仅作探讨,错误处欢迎指正。


影响一:刑事附带民事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严格来讲,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个部分,只是为了便于审判,才在刑事诉讼中加入了民事部分。这一本质,决定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然深受《民法总则》的影响。


随便举个例子,《民法总则》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原来的10岁下调到8岁,同时对胎儿、弱势群体(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的利益进行了特别保护。这些都将或多或少地改变未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和民事权益的分配。


影响二:遗弃罪将不再有后顾之忧


民法总则将国家监护作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可能深刻改变目前遗弃罪缓刑率高的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遗弃儿童的现象偶有发生,以前虽然也有国家监护,但毕竟立法层次较低,在审判时法官往往还要考虑未来儿童的监护问题,很难对被告父母判处实刑,导致遗弃罪一定程度上缺乏刚性。


本次民法总则这一修改,法院有更充分理由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对于确实无合适监护人的,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这给审判时对遗弃罪判处实刑留下了更大空间。


影响三:幼童证言采信标准改变


民法总则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原来的10岁下调到8岁,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同时,也意味着法律确认了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事物能力的低龄化趋势。在现代社会,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事物的能力已大大增强,这是无需证明的。那么,对于幼童证言采信标准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司法工作人员应注意结合具体证实内容对幼童证言可信度的采信程度,而非盲目予以排除。


影响四、见义勇为刑狱之忧骤减


在司法实践中,见义勇为过程中的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损害(重伤/死亡),是否构成刑法上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存在较大的争议。


根据这一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的,只要不是出于犯罪故意,即使造成受助人重伤等严重后果,该行为也不应具有违法性,不宜认定为犯罪。


但是,见义勇为者还需注意刑法对于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规定,超出必要限度也是不被允许的。


影响五、“虚拟财产”型犯罪师出有名


《民法总则》第127条明确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对侵财类犯罪起到了拨云见月般的效果。


未来,“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诈骗、侵占等等犯罪类型将师出有名,民法总则的这一修改对刑法侵财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依据。


影响六:对刑法修改预期的影响


民法总则的颁布,给刑法的修改研究带了一定的指导性意义。


其一、未成年入罪年龄是否可以降低:在犯罪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入罪年龄的修改并非没有必要,但具体如何修改,修改到什么程度,需要更慎重的论证。


其二、对未成年性侵犯罪追诉时效是否延长: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这一修改并没有明确对于犯罪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延长,但我们认为未来可以朝这个方向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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