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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旺东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注 | 本文系作者投稿发布,授权标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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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裁决:公司应向劳动者郭某支付工资3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询,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郭某能否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工资给付义务?
在回答此问题前,首先要明白两个概念:
一、公司的责任性质
中国不存在“无限责任公司”,所谓的“公司”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二者均带有“有限”字眼。公司是法人,股东是自然人也有可能是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实际上是转化为公司的资产,股东所拥有其他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公司需对外承担债务时,原则上,只能由公司负责清偿债务,不能由股东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责任。但也有3种例外: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股东需要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与股东的关系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主要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作出意思表示,只能是自然人担当。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可能是股东,可能也不是股东。股东可能是法人,也有可能是自然人。
弄清楚以上二个概念之后,再来解答郭某的疑问。
首先判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股东,若是,则判断是否属于那3个例外情形,通过诉讼程序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若不是,则不能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但郭某可以申请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为在录“黑名单”时,必须要录入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失信惩戒不仅会给公司,也会给法定代表人带来负面影响,让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操作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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