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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最新通知来了,小产权房不得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2017-09-22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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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国土资源部 中国国土资源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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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中午,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文件,再次重申: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文件下发的主要目的是: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做了一些细化的规定。


通知中提出:


1、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2、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3、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没有经过政府征地环节、也没有经过政府许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或者是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非法建筑。


说到底,这类房子在修建的时候,没有向政府“纳税”(主要是土地使用费等)。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这里说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具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地役权、耕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权利。


那么,全国联网后,到底有什么好处?


一是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二是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



通知全文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


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交易需办理事项,一般交易业务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的结果通过内部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


(三)方便群众办事。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


三、关于历史遗留问题


(一)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二)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四、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管和调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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