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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烧蜂窝时遭野蜂蜇死 俩同行村民被判各赔6万

2017-09-20 点这里👉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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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蜂个头虽小,

可杀伤力却不能小觑,

被蜇上一口很可能会危及生命,

怀化村民李某就不幸中了招。


在一次与两名村民同行烧蜂窝时,李某被野蜂蜇伤,经抢救无效身亡。作为同行者,两名村民被判每人补偿6万元。

男子欲烧蜂窝惊动野蜂


事情是这样的,当日下午4时左右,30岁的村民李某经不住同村村民蒋某和杨某多次邀约,来到了村小学附近枫树下,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棉布、网袋等工具准备烧蜂窝。

李某刚上树不久

便惊动了野蜂,

野蜂向他发起了攻击。


蜇伤程度深,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蜇伤程度深,无法下树,蒋某和杨某便赶紧拨打了120和119电话求助,会同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将李某从树上救下,并送至会同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但遗憾的是,李某最终不幸身亡。医院出具的文书显示,李某因毒蜂蜇伤后致过敏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无过错,但作为受益人应赔钱

虽然是野蜂蜇人致死,但和李某一起的两个村民也要赔偿。日前,经会同县法院判决,同行的两位村民蒋某、杨某分别向李某家属补偿60000元。

虽然本案中两位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此次案件中,为获取蜂蛹,李某与两位被告一起到野外采摘蜂窝,以致李某不幸被毒蜂蜇伤死亡,两位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依法对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普法提醒:夏末秋初小心蜂巢!

小编提醒,

除了野蜂,夏末秋初

更是马蜂的活跃期,

随着天气渐冷,

马蜂往往会放弃原有的野外巢穴,

往人家里钻,

一旦蜇人,危害相对较大,

市民应做好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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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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