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老人景区内爬树摘杨梅坠亡,家属称树太好爬索赔60万,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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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
反过来怪树太好爬、
景区没风险提示?
近日,这则新闻引发网友热议!
事情是这样的:
近60岁的吴某,
去年5月在广州某山村景区,
爬上河道旁的杨梅树摘杨梅。
由于树枝枯烂断裂,
吴某从树上跌落,
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资料图)
随后家属将景区管理方村委会告上法庭,
索赔60余万。
家属的理由:
树太好爬、景区未提示风险
该景区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其核心区域的河堤两旁有不少于50株的杨梅树。由于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到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甚至进行哄抢,景区从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据悉,河边的这些杨梅树,
属于当地村民委员会所有,
并未向村民或游客
提供免费采摘杨梅活动。
争议焦点:
景区该不该担责?担多少?
● 法院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对于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本案中,杨梅树本身是没有安全隐患的,是吴某不顾自身年龄私自上树导致了危险产生。
●其次,根据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及被告某山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对村民黄某的询问笔录及视频,能够证明确实存在游客或村民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现象,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就旅游活动中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以及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 村委会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相关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被告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是这么判的!
酌情认定景区承担5%的责任,
村委会向吴某亲属赔偿45096.17元。
本案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有网友觉得,死者自己行为不当,应该自行承担后果:
灵魂U香气:一个贼偷东西摔死,还要怪主人没提醒,简直笑话。
火:明明是老人自己素质低下导致自己殒命,却把责任推给别人。
xiehaosz:这种属于耍赖,属于死哪讹哪的代表作。
也有网友觉得,景区5%的责任没毛病:
邱大仙:家属不要脸归不要脸,法院判的没毛病。
LeffWalker:5%的责任追责也是合情合理,毕竟景区没有负起警示责任。
青衫遮不住:不算和稀泥啦,事实清楚,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应该说对当事双方都很公平。
有网友认为,不可助长“无理索赔”之风:
我是你姑姑:是不是以后每棵树都要挂牌子?每辆车都限速20公里每小时,这种常识性的东西,成年人本来就该有所判断和甄别,这种责任判定就是和稀泥。
法官提醒: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纳入记录
近年来,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热衷于到各类景区游玩,无论是进城感受人文风情,还是入村体会农家乐趣,总有一些旅客在游玩时,不遵守相关规定,不文明旅行,从而引发各种纷争。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普法君提醒: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
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
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因此,广大游客在出行时,
严格遵守景区的相关规定,
做文明守纪的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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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李丽萍
来源丨新闻晨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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