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民警扶摔倒大妈反被讹!防讹诈你应该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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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老人摔倒
扶还是不扶?
近日,安徽凤台民警出警时,正好遇到一位骑着三轮车的大妈摔倒在路口。
正在出警的民警毫不犹豫下车,将老妇搀扶起来,并询问是否需要送医,老妇爬起身来说没事没事,民警见她并无大碍,遂上车离开现场继续出警。
原以为这件做好事不留名的事情就这么过去了,但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两天后,这位摔倒的老妇的亲戚竟跑到派出所,说自己是被警车撞倒的!
值班民警调出当日监控证明清白后,继续遭怼:看见警车吓的!
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网友纷纷表示,对于这种人不能只进行批评教育,要重拳出击。
网友热议
@Drunkloong:碰瓷都碰到警察头上了。
@十月十七·:查查她为什么怕警车。
@Best洪滨:这种人批评教育是不行的,拘留几天,再罚个几千块就长记性了。
近年来,老人跌倒,扶与不扶,已经成为现今社会热议的话题。扶,这可能会因此惹上麻烦;不扶,可是面对老人的无助,自己难免会良心受责。“扶不扶”“帮不帮”成为拷问社会道德的难题。
为保护善意、激活社会的正能量,多地出台法规,保护现场医疗急救行为,这些法规被舆论称为“好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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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
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2016年11月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
2017年3月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扶老人被讹诈”不仅要靠技术层面来解决,还需从法律的层面来合理划分救助者与被救者的权利与责任,保护道德的行为不受侵害,让人安心施救不遭诬告。
下面,普法君送你一本
扶老人防讹诈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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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人跌倒不急于扶起
看到老人跌倒,一定要救。但要认真观察老人的情况,有条件时先电话咨询急救医生,然后再进行早期处置。根据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如老人意识清楚,救助者应询问老年人跌倒情况及对跌倒过程是否有记忆;如不能记起,可能为晕厥或脑血管意外,应立即护送老人到医院或打急救电话。并尝试呼救看看附近有没有医疗专业人士。
2
在救助前做好取证工作
根据社会现实,在救助摔倒老人之前,可参考医护人员不得不面对的"举证倒置"制度,在救治前要做好取证。在帮扶跌倒老人时,可以寻求第三者的帮忙,共同施救,或者是寻求第三者的相关信息,留作证人。只有信息完全,事件的真相才可以完全还原,救助者才能摆脱遭遇被诬告的可能。
2013年11月,四川达州“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诬陷索赔”,事后警方称,有3名目击证人证实,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并非由三个小孩推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其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
3
拍摄施救过程,做日后维权证据
除了寻求人证外,还要尽可能保留物证,利用手机、数码相机等摄影器材,可以拍摄照片,留下现场原状,或者是拍摄视频、录音等留下施救的过程,并记录证人联系方式。或者可以留意事件发生的现场,周围有无摄像头等监控设施,也可以当做日后维护权益的证据。只有这样,救助者在除了自己举手之劳之外不会有更大的风险。由于信息对称,被救助者也无法将责任转嫁给救助者。
2011年8月26日,江苏南通的长途车司机殷红彬、乘务员郁维贞在路上扶起了一位被撞伤的老太太,事后,司机被指认为“肇事者”。所幸殷红彬、郁维贞所开的车辆装了监控探头,将整个救人过程记录了下来,才还了自己清白。
4
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
现行法律证据规则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负担原则。因此,一旦救助者被诬告,首先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要讹诈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证据来。在双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自己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的案件中,应该直接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要证明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证明责任由受救助者承担。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公平责任,而应当认定救助者无责任。
虽然“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将该条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导致加害人没有过错或受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时,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求得部分赔偿,从而使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大打折扣。因此,在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施救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援引民法通则第132条作出由被告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也不得强迫被告接受调解。
5
救助者不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
救助者不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而是由“被救者”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从司法程序上看,双方就争议事实皆不能证明而导致“事实不清”的,摔倒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侵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接受救援者状告施救人侵权,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被告(施救人)有过失;(2)自己有损失;(3)被告实施了侵害行为;(4)侵害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能赢得诉讼获得赔偿。如果接受救援者(原告)在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中有一个不能举证证明,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6
拒绝法院以“常理”做出的不严谨推断
法官常会在并没有直接证据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而是以部分已知事实为前,以“常理”作为推定侵权事实是否存在的中介,从而推论出侵权事实的存在,但这些推理并不具有还原真相的能力。在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不能轻易给求助者定责,更不能用"求助者支付部分医疗费"的方案来息事宁人。
7
让诬告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
对于“救人反被人诬告”,虽然不能因为有被诬告的风险我们就不再帮助他人,但诬告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明确,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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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李丽萍
来源丨中国之声、人民网、人民日报、衢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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