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 | 8岁女孩被打伤致下体出血,法律专家的回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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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爆料,甘肃庆阳市宁县一个8岁小女孩在学校被打,导致下体出血。
1月15日,庆阳市宁县公安局、教育体育局通报此事,称女童系被两男童用笤帚把所伤,已责令男童监护人严加管教并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免去杨庄小学校长、副校长职务。
详情回顾➞:太恶劣!8岁女孩下体受伤,下狠手的居然比她还小
女孩的姑父孟先生称,女孩婷婷(化名)今年8岁,在宁县杨庄小学读一年级,班上只有7个人。
12月14日中午,婷婷回家后一直哭,奶奶问后得知,班主任怀疑婷婷偷了她的口红。
当天下午,爷爷随婷婷前往学校与老师了解情况,因为找不到证据,婷婷继续在学校上课,爷爷返回家中。下午四点多,婷婷被同村一位大娘用板车送回家里,流血不止。
家人将婷婷送往西安市儿童医院。一份西安市儿童医院手术记录显示,婷婷于12月15日5时40分接受手术,手术前诊断为会阴外伤,手术后诊断为阴道壁损伤。
在西安治疗好转后,婷婷被家人带回庆阳。婷婷姑姑称,婷婷是个很内向的孩子,不爱说话,这件事发生前,家里人也没听她说过在学校被欺负的事。
事发后,杨庄小学校长杨得荣曾对“梨视频”表示,婷婷的伤是学校两个男孩用笤帚捅伤的,学校老师并不知道这件事。婷婷姑姑则表示,婷婷是被教鞭捅伤而非笤帚,至于校长所说打伤孩子的学生,他们至今也不知道是谁。
“孩子一直喊肚子疼。”婷婷的姑姑说,1月13日因为肚子疼,婷婷被送到当地镇医院接受治疗,目前仍在医院。另外,她的家人也表示,12月15日,班主任在自己的宿舍里找到了丢失的口红。
1月14日,杨庄村村委会主任王勇称, 婷婷家是村里的扶贫对象,家里一共5口人,除婷婷和爸爸、爷爷、奶奶外,还有一个抱养的哥哥,是个聋哑人,已在当地聋哑学校就读,也享受五保户待遇。
王勇说,婷婷父亲智力有些问题,但能够从事一般劳动,家里主要靠种地和养猪为生。婷婷就读杨庄小学就在杨庄村内,共有50余名学生,大多是本村学生,也有一些外村学生。
王勇表示,去年12月14日婷婷出事后,村委会一直配合家属给孩子治病,警方也在次日(12月15日)介入调查,当时曾走访村中几户人家了解情况。
1月15日,庆阳市宁县公安局、教育体育局通报此事,称女童系被两男童用笤帚把所伤,已责令男童监护人严加管教并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免去杨庄小学校长、副校长职务。
媒体评8岁女童被施暴事件:
通报尚不完整,女童需要救助
此事件的官方通报相比网络披露信息有诸多变化:事件起因从“拿老师口红”变成“拿同学橡皮”,教师也已隐身不见,从成年人教唆犯罪变成校园霸凌,人数从女童所说的“4名同学”变成“2名同学”。
这种变化相比于女童及其家属的说法出入太大,事件性质有着根本不同。不妨复盘媒体上女童家长的说法:赵某某的老师肖某某丢失了一支口红,认定是赵某某偷的,当天下午把其奶奶叫到学校索要赔偿几百块钱,之后,不仅老师对其殴打,还叫了多名同学参与殴打,对其实施侵害,老师就站在一旁看着。女童则说:“老师怀疑我把她的口红拿走了”,并且也“踢了我两脚”。
事发下午2点的教室,且牵涉人数众多,细节线索也可谓丰富,事件真相应当不至于难以核实。现在疑点集中在六七岁的孩童,仅为橡皮和一元钱,是否能自主使出如此恶性的手段?现在的调查结果,也将刑事案件变成未成年人霸凌,使事件无人可以追究刑责,是否是在开脱?
这些重大出入与舆论质疑,如无完整回应,则无法服众。
后续媒体报道进展则展现女童的家庭状况:其父母均患精神疾病,已离婚,其家系贫困户。从这些描述,不难拼接出女童的生活图景。这也表示,女童及其家人急需援助,这一方面是针对“医生说生育可能受影响”所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另一方面也是针对后续一系列维权所可能产生的法律需求。
从女童所处环境及遭受的虐待看,并未逸出我们习惯的阅读语境之外:农村贫困家庭儿童可能面临的法治盲区。这一群体,常因为取证意识淡泊、家庭监护不到位、法治资源稀缺,成为易遭受侵害的群体。而改变这一现状,必须以个案为具体抓手,从对个案的处理中提供具体可见的改善路径,传递社会及机制所能给予也必须给予的公平公正。
共青团12355法律专家、北京致诚公益律师 赵辉
目前公众分别从家长口中和官方渠道得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事件经过,在事情具体经过还不明朗之前,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分析该案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如果是女童家长所言,因老师怀疑其偷口红并教唆其他学生殴打致伤,那么:
(一)女教师承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家长和官方声明都表示女童的伤是由同学造成的,虽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如女童姑母赵女士所言:“老师要求同学们把孩子的裤子脱光了打,用教鞭伸进孩子的下体打。一个班一共7个娃娃,5个娃娃都打了。”那么女教师的教唆行为要受到刑事处罚,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二)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女教师、殴打女童的学生家长以及学校要共同对女童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追究管理者的行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教师有教唆行为,毫无疑问应由教师和打人的学生家长对女童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还有权要求学校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教师的职务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儿童受到伤害时,学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学校教育管理中发生的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行为人是某个工作人员,学校也应首先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有过错的,学校可以向其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但不能以行为人是某个工作人员而不是学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二、如果如官方渠道公布的事发经过,那么本案不存在刑事责任,打人的学生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管理者承担行政责任。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女童在教室内被两名男生实施侵害导致严重后果,学校作为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显然没有尽到职责,应承担责任。管理者承担行政责任方面,本案学校的校长、副校长被免去职务,分别被警告处分和记过处分。
最近一段时间,多起校园暴力事件被曝光。针对这些事件,除了情感上的抨击以外,我们需要理性关注这些事件背后反映出的问题,思考如何对此类事件进行机制化建设以有效预防和处置,特提出如下建议:
1、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执教实施纲要》,落实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多种形式对教职人员开展法治培训,使儿童保护和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2、建立校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监督和发现途径。
3、建立学校内部儿童利益反映机制,设立儿童保护委员会或者家长委员会,明确职责。
4、建立跨部门多专业介入的处置工作机制,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律师、社工、心理等专业人员介入,联合制定解决方案,为儿童和家长提供多方面服务,同时引导家长理性表达、依法解决。
5、处理虐童案件,应当以最大限度保障受伤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为原则。对于本案的处理不能以将校长撤职了之,而是真正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对受害女童的后续服务和保护工作,应该以女童的身心健康成长需求为核心,做好医疗保障、心理疏导、家庭监护支持以及扶贫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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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李丽萍
来源丨光明网、北京青年报、宁县教育、共青团12355法律专家、北京致诚公益律师赵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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