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吴秀波出轨门女主被抓”事件:何为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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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8日晚,自曝与吴秀波有7年感情的女演员陈昱霖的父母通过女儿的微博发公开信求助,表示女儿陈昱霖因被吴秀波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目前已经被关押。
公开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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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吴秀波工作室的官方微博立即发布了一则律师声明,要求各大媒体、自媒体以及广大网民谨言慎行,不造谣,不传谣,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1月19日,在四个月中一直处于“失声”状态的吴秀波妻子何震亚出面,通过吴秀波工作室发布了声明。声明中,何震亚表示自己因为忍受不了长久以来受到第三者的巨额勒索,最终决定报警,让警方和法律还给自己和家庭一个公正的裁决。
她还表示,在勒索过程中,对方的价码一再升级,从最开始的几百万,到最后的几千万,可以说是狮子大开口。
这一场热闹非凡的娱乐圈事件,也成为了这个周末众多网友的一大谈资。
这场犹如雾里看花般的纷争,究竟孰是孰非、孰对孰错,普法君真是看不明白。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国法律对于敲诈勒索罪是有明确规定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那么,情人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
现实生活中,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发生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女方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或者要求打欠条、签补偿合同等。否则,就要死要活,甚至以暴露隐私、死缠烂打、使用暴力等手段相要挟。我们先看看刑法上是如何定义敲诈勒索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5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50%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中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8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从刑法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看,正常的索要分手费不会构成敲诈勒索,但是如果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来索要分手费,那么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了。
案例:被告人宋某某以公开性爱视频、身上有炸药要与被害人一起去死等内容威胁谢某给钱2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52号。
二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谢某通过QQ聊天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向谢某提出结婚,谢某不同意并不愿意再与宋某某来住,宋某某因此要求谢某支付20万元分手费,谢某不同意。
之后,被告人宋某某不断给谢某发手机短信息,以公开性爱视频、身上有炸药、要和谢某一起去死等内容威胁谢某给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此外,还有案件事实涉及在索要财物时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或拘禁被害人,被告人被法院判决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那么回到本案,在吴秀波、陈昱霖这一事件中,认定陈昱霖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索要财物是否有理有据、是否合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北京)中心企业投资与经济犯罪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志民认为,恋人、情人之间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名义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需要区分场合进行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属于社会道德规制的范围,并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在法律上于法无据,且吴秀波、陈昱霖二人在明知吴秀波有家庭的情况下同居,违背公序良俗和良好社会风尚。
但若恋人、情人之间在分手时就情感补偿问题自愿达成一致,则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受法律保护。
此时,一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要挟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财物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若恋人、情人之间不存在情感补偿性质的协议,因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毫无法律根据,要挟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索取分手费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此时,如果一方要挟对方交付财产,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数额的高低,并不能直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只是对量刑产生影响。
在这里普法君还是想说,
不管如何,
出轨都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
是对家庭和自己都不负责任的表现,
咱还是本本分分好好过日子
毕竟家和才万事兴
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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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李丽萍
来源丨法律与生活杂志、法律顾问工作室、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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