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医生高铁紧急救人,却被索要医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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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
一篇“女医生高铁上救人,
结果却被索要医师证”的文章
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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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到底如何?
动车上救人被索要医师证
3月18日,微信公众号“江淮医学”发文,称3月17日中午,广西一陈姓女医生在由柳州去南宁东的动车上,因听到广播呼叫有乘客不适需要医护人员救治而前去帮忙。
在问明病史、查体、帮助服药后,患者症状缓解,但没想到当陈医生准备返回自己的车厢时,被列车乘务员叫停并要求出示医师执业证书。当她表示未随身携带后,乘务人员又要求查看她的身份证和车票拍照存案,同时要求她写一份情况说明,在文末注明为本人所写,“然后签名画押,留下具体联系方式”。
此外,陈医生发现自己诊疗时,乘务人员“冷静地站在一旁默默地全程录像”。“江淮医学”写到“突然之间,一种说不出的悲哀,袭上了这位充满博爱的医者心头。”
事情经过被写成文章发出后,引发网友热议。有部分网友认为:“这不是行医,这是路人有难,出手相助而已,要什么证?救助之前,为什么不要证?乘务员有什么权利要求这位医生写情况?”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列车员的做法并无不妥:“万一有纠纷,既可以为你做证,也可以为列车撇清责任,要不然纠纷来了,谁为你做证?列车也有连带责任……”
对此,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客运段官方微博@南宁客运段,3月19日发布一则说明,就“女医生高铁上救人,结果却被索要医师证”一事致歉。
南宁客运段称,出示医师资格证并非规定的程序,留存联系方式和现场救治情况主要是便于后续医院更好的救治。
南宁客运段表示,在处置过程中,列车工作人员未向陈医生作好沟通解释,造成了误解,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反映出对突发状况考虑不周、处置方式欠妥的问题。对此,南宁客运段向积极参与救治的医生及广大医务工作者致歉。
医生再遇急救病人
是否还会伸出援手?
不少人觉得,医生救人伸出援手,却被乘务员的举动寒了心。对此,当事的陈医生又是怎么看的呢?再遇到类似情况,她还会伸出援手吗?
陈医生说,自己就当天的情况发了微信朋友圈,是微信好友看到后把相关照片发给自媒体账号投稿,账号运营方在与她进行微信沟通后,发出了那篇转载的文章。文章发出后,列车工作人员和铁路部门也主动和她取得了联系。
对于南宁铁路方的道歉,陈医生表示谅解。她表示:“不管怎么样,作为一名医生,以后无论是我,或是其他的医务工作者,再遇到这样的事情的时候,我们还会义不容辞的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这是我们的责任。”
专家:在非执业地点急救
无需提供医师证
对于陈瑞医生的行为,广西卫健委3月19日下午通过官方微博“健康八桂”回应称,这种发扬人道主义和救死扶伤精神,保护人民健康的行为,符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值得表扬和肯定,希望全区医务工作者要向陈瑞医生学习。
各方的态度让我们欣慰,但这起事件中,仍有一些疑惑需要解答。今后如何才能让好心人在伸出援手的同时,可以做到后顾无忧呢?
△央视财经《第一时间》栏目视频
这起事件中,首先引起争议的是医生在列车上救治病人时,是否需要出示医师证?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但在本法第二条中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对此有专家表示,在列车上的救人,和在医疗机构的执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那么,如何让好心人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伸出援手呢?《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急救医疗培训中心主任陈志表示:“这是我们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好心人现场救助的鼓励和保护。当然急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仅仅靠一条两条的法律条款可能还不能够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所以我们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国家的急救立法,从国家层面全面地系统地去阐述、规定急救的方方面面,这样才能促进我们国家在社会大急救体系建设中更好更快地发展。”
看法
向救人者索要医师证:
责任焦虑症得治
作者:许辉
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找救人者索要医师证都是不妥的。尽管南宁客运段官方微博致歉坦承“出示医师资格证并非规定的程序”,认为“处置方式欠妥”,也表示“留存联系方式和现场救治情况主要是便于后续医院更好地救治”,但此举并未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质疑声并未因此消除。
列车工作人员为什么要找救人者索要医师证?这个问题不禁让人想起了多年前误导公众的“医生列车救助产妇被南京雨花台区法院认定为非法行医并被判决赔偿”谣言,尽管这一谣言的捏造者网民尚某事后即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但是谣言造成的负面影响并未得以消除,至今仍有人信以为真地转发。
难道这位列车工作人员就是被这一谣言蛊惑,索要医师证是想消除救人者非法行医的嫌疑吗?若果真如此,则索要医师证的责任焦虑症真的该治治了,不然,只会让救助人寒心。
其实,自民法总则实施以来,在列车上为病人实施急救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免责条款,该法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律“撑腰”,我们当为陈医生式的救助行为点赞,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倡导和培育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风尚。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乘客在高铁上突发疾病需要急救的情形并非个例,而根据合同法第301条的规定,铁路运营方作为承运人“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是其法定义务。只要履行了“尽力救助”的责任,则根据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铁路运营方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铁路运营方以及列车工作人员,唯一需要做好的就是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救助,这应当包括知晓普通急病救助常识,预备普通急病救助所需的工具、物品、药品,在列车上寻找医务人员进行急救,联系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等等。
当然,搜集、保存救助的相关资料,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从法律角度而言,无可厚非,也很有必要。这一点,应当得到公众的理解。
列车工作人员索要医师证的责任焦虑症得治,救助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免责的法律规定也应当广而告之,让更多的人敢于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行为。
要为伸出援手者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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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综合自FM93交通之声、检察日报、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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