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女子离婚后帮儿子改姓,前夫打官司要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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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
孩子随爸爸的“姓”。
但实际上据法律规定,
孩子是既可随父姓,
也可以随母姓。
近日,
湖南岳阳湘阴法院
就审了一起“跟谁姓”的案件
起因是一对夫妻的分道扬镳
与前夫离婚后,张乐偷偷给儿子改了姓。此后,年幼的小俊便以“张俊”的名字生活、读书。
几年后,小俊的父亲王浩将儿子接到了四川,这才得知儿子改随了母姓。在他递交给岳阳湘阴法院的起诉书里,除了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外,还提出了一项特别的请求,请求恢复婚生儿子张俊的姓氏为王俊。
2002年,王浩与张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认了恋爱关系,那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次年,女儿诞生,2008年儿子小俊也出生了。当时,小俊与姐姐都跟随父亲姓王。
2014年,王浩与张乐因感情不和,在岳阳县法院主持下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婚生女归王浩抚养,婚生子小俊归张乐抚养,直至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张乐将儿子接到湘阴老家抚养,没有经过王浩同意给儿子改了姓,将小俊的名字由王俊变更为张俊。
此后,张乐再婚,并又生了个女儿。2016年2月,在未征得张乐同意下,王浩接走了小俊,并一起在四川雅安生活。
“现在儿女均由我来抚养。离婚后,张乐未经我同意,就将儿子的姓氏变更张,户籍也迁到孩子外公名下,给孩子今后的入学和生活带来了不便。”王浩将张乐诉至湘阴法院,请求变更小俊由他来抚养,由张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同时将儿子姓氏还原为王姓。
法院一审支持诉求
对于王浩的诉求,张乐无法接受。“离婚后儿子首先由我抚养,后来王浩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儿子带走。我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5月17日,湘阴法院根据王浩的申请,前往四川省对小俊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小俊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王浩一起生活。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小俊由张乐抚养,但近3年来,小俊在原告的抚养下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如断然将其带离将不利于其成长。且张乐已重组家庭,并与现任丈夫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小俊与其姐姐共同生活,相互照顾,有利于姐弟间感情的培养,也更有利于两个小孩的共同成长。
虽然原告接走孩子违背了被告的意愿,但抚养问题,应更应立足于对小孩权益的维护。小俊已年满10周岁并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综上所述,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变更小俊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此外,湘阴法院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子女姓氏一旦确定下来,父母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宜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氏。
法院一审判决,小俊变更为由王浩进行抚养,张乐享有探望权,同时张俊的姓名恢复为王俊。
离异后
不得擅改未成年子女姓氏
如果离婚后其中一方想给孩子改姓,需要取得哪些人的同意或者通过什么手续?
根据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也就是说,孩子姓氏一旦确定,如需改名,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即使父母离婚,任何一方也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如果离婚后其中一方想给孩子改姓怎么办?可以选择先办理更名,再办理离婚,此外可在离婚协议中对更名事项进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成年后改名的,无需再征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请。
离婚后给孩子改姓
初衷或许各有原由
但普法君认为
无论如何都应该
先考虑孩子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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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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