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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岁男医生以检查之名性侵51岁大叔!已被刑拘

点这里👉 广州普法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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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湖南一名五旬男子

疑被就诊医院一名29岁男医生

以检查痔疮之名侵犯!

该名男医生的行为

已玷污了“医者”两个字!



据澎湃新闻报道,

7月21日上午,

记者从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了解到,

7月20日晚,

犯罪嫌疑人曾某因涉嫌强制猥亵他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19日下午A先生到

芙蓉公安分局定王台派出所报警后,

分局非常重视,

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


五旬男子疑被29岁男医生

以检查之名性侵


A先生湖南人,今年51岁,因左下腹处胀痛,于7月9日到湖南省人民医院消化二科就诊,经“肠镜”检查,查明他系结肠息肉引发胀痛,需做微创手术。



因为手术的特殊性,A先生手术前被要求不进食物,并吃下泻药将体内食物排空。


7月11日傍晚17:30分左右,手术结束,医生叮嘱A先生在24小时内不得进食。


当晚23时许,主管男医生曾某某到病室内告诉他,根据前期检查,A先生患有痔疮和丙肝,需找他做进一步检查。稍作休息后,曾医生将他带入“专家办公室”做进一步检查。



A先生称,他按照曾某某要求,俯下前半身,双手攀附着输液的钢支架,脱下裤子,准备接受医生对肛门处的检查。检查期间,医生还关了灯……


当A先生发现自己被猥亵后,当即大声呵斥“在干什么”,曾医生马上摸黑离开了办公室。


怀疑自己被性侵后,A先生一方面致电亲属来医院照顾,另一方面保留了证据。


警方介入

涉事医生曾请求不要告诉院方


据了解,当事人曾医生今年29岁,是一名在湖南省人民医院进修的医生,进修期为一年。


事发后,A先生单独找到曾医生质问。曾医生一开始低声回答“不是那样的”;随后进一步压低声音说“大哥,你听我解释……”



在取证录音中,曾医生后来承认自己侵犯了A先生,称为此真诚道歉,希望他不要告诉医院。


第二天,A先生将遭遇告诉科室负责人,医院和科室委派相关负责人组织当事双方调查事发经过。


A先生表示,医院方一直沟通劝阻家属报案,称可以协商和解处理,会给A先生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如果家属方报案了,或者找了媒体曝光,医院就不管了,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只要曝光了,天下人都知道这事了,A先生以后也不好面对。


而在协商过程中,曾医生曾提出愿意赔偿A先生10万元,被A先生家属拒绝:“赔偿200万元、2000万元都无法抹去伤害”,“一个51岁的患者,刚做完手术,30多个小时没有进食……你辜负了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做出了闻所未闻,禽兽不如的事……”


7月19日下午,A先生在家属的劝说下,到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定王台派出所报案。


警方介入调查,随后曾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相关案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点击视频了解

澎湃新闻记者:魏凡 编辑:胡宝秀 视频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史训锋


律师:

法律上男男性侵会被按照猥亵处理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男男同性之间的强制性行为,尽管学界一直有呼声认为应当纳入强奸罪规制的范畴,但是在法律尚未修改之前,目前国内针对男性的性犯罪仍然无法被评价为强奸罪。


“目前的司法实践,同性间的性侵、性骚扰一般会被按照‘猥亵他人’处理,但并非一定构成犯罪,也可能适用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刘长介绍,随着国内法学界对于刑法“去性别化”的呼声日益高涨,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改,从而将强制猥亵罪的客体由“妇女”修改为了“他人”,也就意味着男男之间的强制性行为虽然不能被评价为强奸罪,但是可以被评价为强制猥亵罪,一般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国内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多起同性间强制猥亵案被定罪的判例。


刘长认为,本案当中,湖南省人民医院29岁男医生对51岁患者A先生实施的同性性行为,究竟是适用治安处罚还是构成刑事犯罪,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违法性程度、损害的后果等等来综合考量,实践当中如果行为人强行与受害人发生了肛交,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违背他人意志、以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涉嫌强制猥亵罪。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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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看看新闻Knews、澎湃新闻、重庆晚报、检察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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