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教师加班时用餐猝死,人社局四次认定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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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2017年1月,稷山县青年教师段某在放假加班吃午饭时猝死,但当地人社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
两年半以来,段某家属一直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在临猗县人民法院及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判决段某一方胜诉的情况下,稷山县人社部门依然接连四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有权要求认定工伤
拒不履行判决可以追责
那么,
如果稷山县人社局
对段某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段某工伤认定是否将一直无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可以根据此规定对行政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该法官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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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 |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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