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哥哥为保护妹妹打死妹夫,属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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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一天,男子打死了持刀刺向妹妹的妹夫,一审、二审被判故意杀人,他提起申诉。法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近日,记者从男子辩护律师处获悉,今年8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男子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妹夫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准许检方撤诉。
△网络图
妹妹遭尖刀捅腹
男子用铁锹打死妹夫
据案件资料,2017年4月19日深夜,居住在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的男子赵某因为家庭琐事,与其妻子田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二人先后驾车来到保定市徐水区郝王庄村田丰(田某之兄)家的冷库。
赵某下车后,在田丰家院门前,再次与田某发生争执。赵某从车上取下一把尖刀。田丰见状,到院里拿出一把铁锹。
之后,赵某、田某的冲突升级,两人拉扯在一块时,赵某持刀刺入田某腹部。
田丰抢上前,用铁锹拍击赵某头部数下。打击过程中,铁锹头脱落,随后,赵某、田某一起倒地,田丰又持铁锹拍击赵某头部数下。
随后,田丰将赵某手中尖刀夺走,掖至一旁,又持铁锹柄击打赵某上体、下肢数下。
田某起身后,田丰又拿起另一把铁锹,打算击打赵某,被妹妹和母亲拦下。随后,田丰开车将妹妹送往医院救治。
2017年5月1日,事发十余天后,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符合特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田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据案件资料,2017年4月20日,田丰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田丰家属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30万元,获得了赵某家属的谅解。
△徐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6年
两次审判均认定防卫过当
以故意杀人罪获刑
2018年7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田丰在制止他人进行不法侵害时,使用暴力连续击打他人要害部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
“在刀被夺下之后,危险情形已经消失,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时,仍然暴力打击被害人的上体和下肢,从被告人的行为看,其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失去了理性,对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后果持放任态度……应属于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行为。”一审判决书中称。
△保定中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3年
2018年12月,保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同样认定田丰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保定中院同时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当”,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3年。
田丰不服二审判决,向保定中院提起刑事申诉,认为自己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无论是开始对赵某的击打,还是后来的夺刀、进一步击打赵某肢体等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救出妹妹、脱离赵某控制。
△保定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要求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认定正当防卫
检方撤诉
2019年5月,保定中院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书》显示,本案中,二审出庭公诉人意见为:案发前田丰无犯罪动机,在被害人捅刺田某后,连续击打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田丰及其辩护律师亦认为,田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故检察机关对田丰的犯罪指控已不存在,不构成‘诉’。二审在此情况下判被告人田丰构成犯罪并处以刑法错误。”2019年7月,保定中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8月,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田丰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赵某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二审、再审程序中,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均发表‘田丰系正当防卫(系无罪)’的公诉意见,在市院意见明晰的情况之下,结合现阶段‘于欢案、宝马男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例所呈现的司法理念,本案已无继续指控的必要。”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称。
△徐水区人民法院准许检方撤诉
2019年8月22日,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据悉,2019年8月23日晚,田丰从河北省冀中监狱释放,回到了家中。
为判决结果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