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涉“林俊杰就医事件”,停职半年以上!当地卫健委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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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晚,歌手林俊杰在江苏省镇江市举办了演唱会,10月27日晚,一个名为“林俊杰的吊水针头被出售”的话题引爆网络,并登上了微博热搜榜。该话题称,林俊杰演唱会结束后,因为感冒去当地医院挂水,事后,有人出售林俊杰用过的针头和注射液包装袋。
“林俊杰昨天演唱会感冒了 结束之后去医院看病!”
“本人提供林俊杰爆款同款医生,同款配套药水,已经挂水的血针头……有需要微信留言”
“想问一下输液室的小伙伴们,林俊杰血管怎么样?好扎吗?”
“林俊杰睡过的床 轮流上去滚了一圈”……
在网上,多张分别写有上述文字的疑似朋友圈截图被大量转发,这些截图中的文字还配有注射液包装袋、针头、病床等照片,其中一张截图显示的地址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截图里的文字写道:“已经被歌迷拿走了”。
另有一段18秒的小视频也被数千网友转发,视频显示,在一个病房里有多名身穿工作服的医护人员,在众人的说笑声中,一名女护士侧躺在一张病床上,周围有数名人员拿着手机在拍摄。配发视频的文字内容写道:“医护人员在林俊杰走后轮流滚床单……”
10月28日凌晨,涉事医院回应称,林俊杰所用医疗用品并未流失,系工作人员拍摄相关照片,被他人转载利用,涉事工作人员已停职。
虽然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澄清网传“林俊杰的吊水针头被出售”消息不实,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在微信群聊中泄露林俊杰就医信息、拍摄其使用过的医疗用品并发朋友圈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据现代快报全媒体最新消息,涉事医院宣传科的工作人员表示,“对涉及这个事情的11个工作人员都有相应的处理”。记者从镇江市委宣传部获悉,这些工作人员受到的处理是停职半年以上。同时,镇江市卫健委也已介入此事。
此外,10月28日,镇江市卫健委派人带领调查组对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了调查,卫健委工作人员称,后续会有相关结论,有关情况将由网信和宣传部门确定后统一发布。
28日10时许,歌手林俊杰经纪公司@JFJProductions 回应此事,称针对极个别的工作人员无视职业操守的信息外泄的偏差行为深表遗憾,相信院方会进行后续相应的妥善处理。
@JFJProductions 同时提出三点呼吁:
极个别人员的行为不应抹煞所有其他在医护岗位上为社会积极奉献的贡献,望各位勿被误导;
坚决抵制各种可能影响和侵犯艺人隐私,同时造成对其他公众造成干扰的行为;
绝不鼓励和支持歌迷在非正式工作场合之外的探班/聚集。
随后,林俊杰官方歌迷会@林俊杰国际歌友会 转发该微博并评论:“每一个人都有权利拥有健康安全的就医环境,让我们学会尊重他人隐私,共同维护合理权益。”
28日晚,人民日报客户端发布评论《明星的吊水针也有人“叫卖”,这样的追星可以休矣》,评论指出,遇到明星就乱了阵脚,专业性荡然无存,百姓何以敢性命相托?应牢记职业操守和底线,切莫为追星而烧坏头脑。
评论全文:
近日,歌手林俊杰在演唱会后因感冒去医院输液,输液后的注水包和针头被工作人员拍照发社交媒体。有人转载“叫卖”,还有粉丝晒出病床图片,表示“轮流上去滚了一圈”。
明星偶染风疾入院治疗竟遭围观,堂堂正规专业机构,宛如大型追星现场,成何体统?这是对自身职业的极不尊重。
医疗机构,专业性极强;白衣制服,代表严肃的职业精神。对医务工作者而言,不仅要有精湛的技艺,还要恪守希波克拉底誓言、南丁格尔精神,要求对患者一视同仁。遇到明星就乱了阵脚,专业性荡然无存,百姓何以敢性命相托?
追星并不是错,问题是一些粉丝突破底线式的无下限追星。明星躺过的病床要轮流躺一躺,用过的针头水袋被拍照“叫卖”,往小了说,是不自重,是侵犯明星的隐私权,往大了说,不仅会给明星本人造成困扰,还会扰乱公共秩序,带来安全隐患。
机场里,为了追星堵塞通道,影响公共秩序;酒店旁,为了追星大呼小叫,扰人安宁。这样的“追星”可以休矣!任何时候,都不能为了追星而突破底线。尤其是专业队伍,更应牢记职业操守和底线,切莫为追星而烧坏头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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