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失踪3天,遭4条狗攻击致死,狗主人被刑拘!律师: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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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网络流传一张《寻人启事》
河北省邯郸市
有家长在寻找一名失踪的男孩
1月26日下午
男孩父母告知媒体称
儿子失踪3天后找到遗体
被狗咬身亡
男孩生前照片
涉事犬只
是流浪狗?
还是办有犬证?
体型如何?
警方称
涉事的4条犬只
已全部被控制
具体细节不便透露
待调查结果出来后
警方将通报回应社会关切
1月27日中午,就“峰峰矿区彭城镇一少年被犬攻击致死”事件,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通过其微信官方账号发布警情通报称,警方已于1月26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涉案犬只的主人)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伟认为,按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免责。
吴立伟称,从目前透露的案情来看,狗主人起码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小孩死了,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都要求赔偿。”狗主人如明知散养可能致人损害,甚至可能致他人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仍不采取防护措施,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条链接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明依法养犬
各地皆有规范
就本次事件的发生地来说
《峰峰矿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峰峰矿区主城区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它区域为犬只一般管理区,明确峰峰矿区主城区范围内禁止饲养、销售大型犬、烈性犬,禁止设立犬市和进行犬类交易。禁养区内的机关、科研单位、企业、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部门审批,领取《犬类准养证》并一律圈养。在第六条中也明确,非重点管理区养犬应从严控制。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犬只外出时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不超过1.8米长的犬绳或犬链牵领约束,并携带犬只登记证……携犬只外出时,必须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人应当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的攻击行为;禁止转让、遗弃疫犬。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那么
广州市的相关规定是?
在广州养宠物狗必须遵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等等。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更多具体内容可详细查阅→《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对于文明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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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中国普法、中国新闻网、北京青年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