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在微信群辱骂班主任,被行拘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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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学生家长王某在微信群内
因孩子上网课与班主任发生争执
随后多次辱骂老师
被行政拘留10日
罚款500元
据央视网报道,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安平融媒”发布消息称,11月23日,王某在家长微信群内与班主任就孩子上网课迟到问题产生争执,随后王某在微信群内连续发送带有侮辱人格字眼的语音,进行侮辱性攻击,对班主任身心及名誉造成损害,造成恶劣影响。
为维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广大教师的声誉,学校马上报警。接到报案后,城关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将王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审查,王某承认其在家长微信群内辱骂老师的行为。
河北安平中学在其官方公众号也转发了这条消息,文末还附有一则短视频,系违法行为人王某站在派出所门前接受采访时,对自己的辱骂行为表示道歉。“对于我在微信群中侮辱老师的行为,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给老师和学校、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在此真诚地向老师们和学校道歉,对不起。”王某说。
违法行为人王某道歉视频截图
律师:若未被谅解,
顶格处罚并无不当
据红星新闻报道,因辱骂他人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前述行为规定了两档处罚: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蓓称,本案并没有披露违法行为人辱骂的细节,应该是基于保护公民隐私,防止报道对当事人二次伤害不便具体描述。但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说明是顶格处罚。
至于警方如何作出处罚决定,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
警方通常会根据行为人辱骂的场合、语言以及产生的不良影响,还有事后态度进行衡量,同时会参考同类型案件作出的处罚,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仅仅道歉是不够的,还必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如果对方没有表示谅解,作出顶格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此外,付建称此事件中,在微信群辱骂老师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网上辱骂的行为发生在家长微信群,微信群属于公共场所,在微信群内侮辱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本案的受害人的身心以及名誉权已经受到严重损害,且导致老师的社会名誉降低。最后,这一行为对学生、学校以及其他学生家长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破坏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对于微信群这一特殊社交空间,李国蓓认为,网络事件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场景,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违法行为人在家长群发送辱骂信息,致使教师在家长群里的社会评价降低,教师形象受损害,另外,群内信息还有可能被他人以截屏、转发等方式泄露,导致对这位教师作出否定性评价的群体范围更广。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对此事发表评论称,无论如何,微信群里辱骂老师,都是一种错误且违法的行为,必须严厉谴责,也值得所有人引以为戒。但通过此事,更有效地加强老师和家长的沟通,让家长的声音随时被老师听到,减轻家长上网课等方面的负担,也值得长思。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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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央视网、南方日报、广东普法、齐鲁晚报等(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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