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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霹雳!女子婚后3年才得知丈夫患有艾滋病,怒而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想被你关注的👉 广州普法 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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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坦诚、信任

是婚姻的基石

但如果婚后几年

突然得知伴侣隐瞒了

婚前确诊艾滋病的事实

你会作何反应?


上海松江的王女士

就选择将伴侣告上法庭

要求撤销这场“骗来的”婚姻

她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王某与李某认识不久

便陷入热恋

并在2018年5月登记结婚

婚后数年没有生育子女



平静的生活

因李某犯罪被打破


2021年12月

李某因涉开设赌场罪被判入狱

在一次探监后

妻子王某得知了

丈夫李某的一个秘密

宛如晴天霹雳!


当时

王某被狱警工作人员告知

要替李某准备抗艾滋病药物

原来,早在2011年

李某就被确认患有艾滋病


此前

李某一直在服用

治疗艾滋病的药物

面对妻子的询问

他便谎称是患有肝病需要服药

婚后夫妻生活

并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如今一切真相大白

丈夫李某这才坦白

自己确实患有艾滋病

但一直积极治疗

并无传染性


王某却无法放心

紧急检查后

她万幸自己并未感染艾滋病

但在此过程中

她遭受了无法估量的精神压力

因为在几年的婚后生活中

两人的夫妻生活

并未做过任何保护措施

谁也不知道可能会发生什么



痛定思痛后

妻子王某以李某

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

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决定

遭受身心重创

婚姻无法继续为由

将李某诉至松江法院

要求撤销婚姻


法庭上

面对妻子的诉请

丈夫李某则辩称

虽然双方没有进行婚检

但其在婚前已告知女方

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

且婚后病情控制良好

在服药的情况下

自己体内的病毒载量一直为0

和正常人一样无传染性



不过

妻子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

让李某的谎言不攻自破


朱烨 松江法院泗泾人民法庭一级法官:“聊天记录里面,王某就问李某,为什么得了这个病,还隐瞒了自己那么多年,当时李某是没有否认的。”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民法典》中明确,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仍然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原告婚前对此知情,并作出结婚意思表示。


双方虽然缔结婚姻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法院进行了有利溯及,适用《民法典》审理。现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目前判决已生效。



1、罹患艾滋病为何会导致婚姻被撤销?



本案中,首先我们必须厘清艾滋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中所言的“重大疾病”。


艾滋病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之一,并显然将影响结婚和生育,即使被告称其经过治疗已无传染性,但仍无法改变目前艾滋尚无法治愈、死亡率较高、遗传性较高的现状,应认定为大众普遍认知中的重大疾病。


其次,如何界定“婚前如实告知”。其一告知的时间点必须是结婚登记前,其二必须是如实告知。本案中双方说法不一,这就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本案中,艾滋病的危害性社会认知度很高,而双方又正常进行夫妻生活,法院认定应由患病一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有效举证,且结合原告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未履行婚前的如实告知义务。






2、《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婚姻的规定,还有哪些适用要点?



无过错方应在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不能逾越这个时间点。本案中,原告是在知晓被告身患疾病后一年内提出的撤销婚姻之诉,符合《民法典》规定。


如果现实中无过错方超过期限仍未起诉,将被视为对婚姻关系的认可,《民法典》也本着尊重婚姻自主的原则,认定婚姻有效,而婚姻关系仍可通过离婚等形式解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官建议


决定结婚前,婚检很有必要。婚检可以通过较低的成本,发现一方是否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当然,如婚姻一方发现对方隐瞒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果需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简而言之,婚姻撤销后视为双方没有结过婚。



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黔微普法、广西普法、案件聚焦、上海松江法院等(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案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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