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把前女友的照片制成黄色卡片散发!还向其索要印制费……
恋爱中的情侣
有分有合实属正常
可有的情侣关系破裂后
一方却通过造谣、诽谤的手段
恶意报复另一方
……
近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01
与女友关系渐行渐远
男子动了“歪念”
陈某与女朋友张某曾经是一对情侣,后因张某渐渐疏远陈某,陈某便将张某的照片配以“24小时上门服务”“性感美女”“性感少妇”等文字印制了三四百张黄色小卡片,多次在张某居住地附近散发。
同时,陈某还在张某家门口张贴纸条,要求张某结清恋爱期间所花费的黄金首饰1000元、银饰500元,支付打印黄色小卡片的费用300元。
张某被逼无奈,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了1800元。但陈某仍未停止散发小卡片,给张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于是,张某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停止侵害行为、停止印制卡片、删除照片、返还支付的印刷费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85万元。
▲图为陈某将张某的照片
配以露骨文字制作的黄色小卡片
02
法院判决:
停止侵害,赔偿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陈某主张他是因为被张某抛弃、玩弄感情在前,才导致他去印刷和散发黄色小卡片。但该主张并不构成陈某侵害张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正当理由,所以法院不予采信。而陈某把张某的肖像印制到黄色小卡片上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之规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停止其侵害行为,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陈某认为,自己散发小卡片的行为对张某没有构成身体上的伤害,所以不认可一审法院判决支付给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并且,陈某认为自己散发小卡片的行为虽然有过错,但也是因为张某有错在先。陈某自述张某在与他交往的过程中,还同时与其他男性交往并骗取他人钱财,所以陈某主张撤销一审中要求他赔付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
最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人格权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陈某的行为泄露了张某的个人信息,丑化了张某的形象,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给张某带来了严重精神损害。陈某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中国普法、法治日报、中国新闻网等(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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