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男子酒店内自杀身亡!一网友却被判故意杀人,聊天记录暗藏隐情……
年轻男子在酒店内自杀
其生前手机微信里的聊天记录
引起了办案民警的警觉
记录显示
某网友曾向该男子
详细讲解自杀方法
并诱导、催促其尽快自杀
……
这名网友到底是什么身份?
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男子在酒店房间内自杀
生前聊天记录令人生疑
“110吗?我刚才看到同学马某
在社交软件上发布的
一条‘定时说说’消息
他拜托警察叔叔去济南市历城区
某酒店某房间收拾他的遗体
麻烦你们去看看吧!”
2021年12月1日20时
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报警中心接到了这个报警电话
几乎同一时间
酒店方也打来紧急求助电话
称某房间的房客可能在房间自杀了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现场勘查结果显示
马某是一名年轻男子
房间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序
现场无破坏痕迹
财物无丢失情况
排除他杀可能性
初步认定为自杀
随后
公安机关对马某
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其中
马某手机里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
引起了办案民警的警觉
原来
马某生前曾与一名
微信昵称为“何杨”的网友
详细交流过“如何自杀”
“何杨”向马某详细讲解自杀的方法
并诱导、催促其尽快实施自杀行为
在马某已经死亡后
“何杨”还不间断地
通过微信联系马某
以确定其“是否真正死亡”
公安机关迅速着手
核查“何杨”的真实身份
经查
“何杨”为四川成都人冯某
系马某死亡前一周
在某网络平台上结识的新网友
2021年12月3日
公安机关以冯某
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刑事立案
并于12月5日将其押解归案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鉴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
主要利用网络平台
与被害人进行“隔空交流”
与传统的故意杀人案
有明显区别
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检察官
应邀依法介入该案
检警双方通过沟通协作
很快确定了办案方向
在检察官的建议下
公安机关调取了
冯某全部社交软件的
聊天记录、网页浏览记录
网购记录等资料
来自于网友的诱导信息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
案件真相逐渐浮现
“一起吗?”
“是否一起自杀”
……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
犯罪嫌疑人冯某在互联网论坛上
多次搜索自杀、抑郁的相关文章
并主动向留言评论的百余名网友
发送以上诱导性信息
冯某甚至还加入多个微信群
以“与他人一起自杀”为由
向多个网友介绍或推荐
自杀的方法
而在酒店自杀的马某
正是被害人之一
马某系济南某学院在校学生
因患抑郁症曾欲跳楼自杀
但出于对死亡过程中痛苦的恐惧
他放弃了自杀念头
2021年11月24日
马某在某App上
看到了冯某的留言
本就患有抑郁症的马某
通过微信联系上了冯某
聊天过程中
冯某将相关方法展示给马某
并谎称自己使用过
看到冯某如此“交心”
马某也对其无比信任
并袒露心声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隔空助力”他人自杀后
他还上网炫耀
在频繁地通过文字、语音
和视频聊天交流中
冯某不停给马某“洗脑”
冯某诱导性的话语
让马某轻生的念头愈发强烈
最终
冯某推荐马某去宾馆自杀
马某到达宾馆后
冯某又频繁向其发送信息
甚至主动拨打视频电话
与马某进行了长时间沟通
之后,马某留下遗言
“冥想一会儿,准备走了”
随后自杀身亡
马某自杀后
冯某一再通过微信追问
“兄弟,走了吗?”
并在互联网上向其他网友炫耀
“看,我刚送走的!”
网上“帮助”他人自杀
构成故意杀人罪
冯某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据办案人员介绍,该案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冯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教唆、诱导或传统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二是冯某的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是相约自杀行为的刑法责任评价问题。
针对争议焦点,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以被害人马某的日常表现、人际关系等作为调查重点,询问被害人的父母,实地走访马某的同学及辅导员,并通过调取学校监控、恢复被害人手机与电脑的电子数据等,较好地还原了案件事实。
在此基础上,检察官还邀请法学专家与侦查人员多次召开研讨会、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反复审查论证。
2022年7月,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以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23年2月该案一审开庭。开庭审理阶段,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有异议,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检察官向法庭阐述:被告人冯某以相约自杀为名,主动向被害人推荐、传授自杀方法,发送自杀工具购买链接,提供虚假的自杀成功范例,促使被害人实施了自杀行为。
冯某对被害人实施的“隔空助力”基本等同于“面面相授”,产生了实质帮助,反映出其明显具有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予以帮助的主观故意,且其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物理和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023年4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对一审判决结果,冯某不服并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中国青年报、广州日报等(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文内容无关)
*温馨提示:如果本号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誉权等问题,请尽快留言与我们联系,经核实相关情况后,我们将会妥善处理。投稿邮箱:ycpf_sf@g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