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楼市新政公布!还有事关公租房的重大利好→
9月2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
将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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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购买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
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上述区域仍限购1套住房。
将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增城等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5年调整为2年。
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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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
穗府办函〔2023〕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分类精准施策,持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力度,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遏制投机炒作,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限购和增值税免税年限
将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调整为,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购买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
将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增城等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5年调整为2年。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大力加快推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发展。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完善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多主体、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健全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稳慎有序开展规划建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府办函〔2023〕49号)自2023年9月20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优化住房限购政策和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域仍然限购2套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限购1套住房,购房条件为从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满2年。
(三)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上述区域仍限购1套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执行。
(五)将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增城等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5年调整为2年,政策的适用认定以税务部门具体审核意见为准。
(六)政策调整自2023年9月20日0:00起施行,购房资格审核适用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加快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托底保障,适时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和租赁补贴标准,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引导一部分保障对象通过领取补贴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政府给予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建立健全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的配套政策体系。坚持规划先行,稳慎有序推进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工作。
调整公租房保障家庭
收入线准入限额
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社会部分群体
可按优惠标准或免交租金
给予不再符合资格的承租人过渡期
……
9月19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
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下称《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征求意见稿)》
着重对户籍家庭住房保障政策
进行“两调整两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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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租房保障家庭收入线准入限额
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完善公租房保障方式
完善公租房保障审核及监管机制
调整公租房保障家庭
收入线准入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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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公租房收入线准入限额从现行的35660元/年提高到49952元/年。
对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放宽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至政府公布标准的130%。
家庭财产限额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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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租房住房
租赁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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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从现行的30元/平方米/月提高到35元/平方米/月,对于按标准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租赁补贴不足200元的家庭,按照200元/月予以发放。
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住房租赁补贴各项构成及系数标准见附件2,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
自本通知实施的次月起,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照本通知标准计发租赁补贴。
收入补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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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以及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年满十八周岁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身份的人员,补贴系数为1.3;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9;
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9952元的,补贴系数为0.5;
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49952元、低于或等于59942元的,补贴系数为0.4。
区域补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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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2;
户籍地为白云、黄埔、番禺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0;
户籍地为花都、南沙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户籍地为增城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7;
户籍地为从化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6。
完善公租房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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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群体的基础上,拟增加三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在轮候期间即可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同时,《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于申请轮候公租房的家庭,曾参加配租意向登记未获配租且轮候时间超过5年仍未获配租的,可申请在后续轮候期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完善公租房保障
审核及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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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于全体保障对象均年满60周岁的在保家庭,期满审查时不再审核收入和财产,给予老年人住房困难群体稳定的居住保障。
征求意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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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0日
至2023年10月19日
(共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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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可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首页上的“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栏目查看《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并提交意见建议。
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改革和保障处,邮编510030;或发送电子邮件到邮箱gzcczbc@gz.gov.cn。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方+、中国广州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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